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鈺瑋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致死案件(100年度上訴字第2579號),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鈺瑋准以新臺幣貳拾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被告王鈺瑋因傷害致死罪嫌,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0 年3月27日延長羈押2月。茲因本案已調查證據完畢,並於10 1年4月5日辯論終結,而被告王鈺瑋有固定之住居所,對於 所涉犯行已坦承不諱,且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被害人 家屬並願意原諒被告。故本院認被告應已無逃亡之虞,爰准 以新臺幣20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宜 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