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交附民上字,101年度,21號
TCHM,101,交附民上,21,201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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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凌鴻淨
      凌聰賢
      柯凌鴻英
      蔡凌麗敏
      林凌淑芳
被上訴人  蔡鴻信
被上訴人  港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玫芳
被上訴人  竑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賠償損害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第一
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聲明及理由如上訴狀所載(如附件)。二、被上訴人均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 刑事訴訟部分,業經原審判決被告蔡鴻信無罪,經檢察官提 起上訴後,本院認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即維持被告無罪 之判決)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第一審附帶民 事訴訟之損害賠償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洵屬有據,上訴人 就該判決提起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第503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曾 佩 琦
法 官 李 悌 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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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竑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港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