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艶娟
選任辯護人 黃明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年度訴字第461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73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藍艶娟(起訴書誤植為「藍艷娟」)自民 國(下同)86年7月底至99年1月31日止,擔任廣生藥品有限公 司(下稱廣生公司)會計,職司該公司收納、支出及記帳等業 務。詎被告明知廣生公司業務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如附 表所示之客戶收取後交付予被告之款項為如附表「應入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竟僅將如附表「實入金額」所示金額之不 實事項登載於廣生公司之帳冊或現金收入傳票。因認被告係 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事 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 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 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 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 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且刑事訴訟 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 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 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 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 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92年臺上字第128號
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指之帳冊, 係指商業依法所應設置之帳簿而言,帳簿使用前應送主管稽 徵機關登記、驗印,如商業所登載使用者,非上述依法設置 之帳簿,而係一般簿冊,縱有不實,自應成立其他罪名,最 高法院著有85年度台上第2082號判決可參。另按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 帳冊罪,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 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為其成立要件。其所指之帳冊 ,係指商業會計法第20條至第23條所定之帳簿而言。苟非該 等帳冊,縱有不實之填製記載,除成立他罪名外,尚難以該 罪相繩,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台上字第555號判決意旨足資 參照。末按商業會計事務,依商業會計法第2條第2項規定, 謂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從事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據以編 制財務報表,其性質涉及公共利益與人民財產權益,是以辦 理商業會計事務為職業者,自須具備一定之會計專業知識與 經驗。同法第5條第4項前段規定:「商業會計事務,得委由 會計師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商業會計記帳人辦理之」, 其所以於會計師外亦得由商業會計記帳人辦理,旨在解決中 小規模營利事業無力負擔雇用會計師之問題,惟為確保商業 會計事務詳實無訛,以利主管機關稽核,執行商業會計記帳 業務之人,仍必須對記帳及稅務會計有相當之專業知識與經 驗,始足以勝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決議釋字第453號解 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藍艶娟涉有上開違反商業會計法罪嫌,無 非係以被告藍艶娟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證人江張美 華、江哲彥、謝麗芬、賴儀松於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廣生 公司總分類帳、業務員手寫筆記本、銷貨帳冊及現金收入傳 票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伊是 由老闆娘江張美華所聘僱,雖然在廣生公司擔任會計,但因 該公司有在有限頻道銷售藥品,所以伊也要充當服務人員接 聽電話;因為有些消費者會退貨,所以業務人員會將貨品拿 回來,而伊要扣除退貨的東西,所以伊必須看到傳票才有辦 法解釋,而傳票上面會有附單據、出貨單及退貨單,相關紀 錄都是在原始憑證裡;而本件傳票及帳冊每個月都由老闆娘 江張美華拿回去批閱、審查,且江張美華會將整年度的帳冊 帶回家;伊離職時,並沒有帶走廣生公司的資料、帳冊,且 伊將離職當天傳票做完後,就移交給江張美華,而廣生公司 報稅之外帳均是委託蕭詮會計事務所處理等語。而選任辯護 人則為被告辯護稱:內帳與外帳是沒有相關的,外帳是由記
帳事務所向國稅局申報,裡面都有帳簿、憑證及報表;而日 記帳與銷貨及應收帳款本來就會不一樣,告發人應該提供原 始憑證以供對帳,而帳冊都是由專業人士處理,不能僅憑告 發人片面之詞,應該進行對帳才能確認等語。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認 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除原已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 159條之4規定、及法律另有規定等傳聞法則例外規定,而得 作為證據外,其餘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 定程序所取得,而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 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本院審酌上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 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件有關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上 揭法條意旨,自均得為證據。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 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 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 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 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五、經查:
①證人即告發人江鶯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之前在廣 生藥品有限公司擔任何職位?)會計,負責公司所有支出及 收入。...(你們公司的財務主管是何人?)此部分也是營運 方面的問題,因為我沒有任何觸碰公司營運的事情,所以我 不清楚。...(你是否只是廣生藥品有限公司的名義負責人? )是。(你是否有參與廣生藥品有限公司所有營運上的決策? )沒有。...(被告是誰聘僱?)應該是總經理。(是誰請她處 理會計事務?)是誰聘僱,應該就是誰請她處理。」等語(見 原審卷第175至178頁),證人江張美華於偵查中亦具結證稱 :「(職業?)我在廣生藥品公司幫忙一些業務。...(你與江 鶯聲關係為何?)母女。(與藍艶娟何關係?)同事。(廣生藥 品有限公司的傳票、帳冊是否每月均交由你審查?由何時開 始至何時?)最早期就是藍艶娟剛進廣生藥品公司的時候有 ,後來就沒有了,已經有好多年了,詳細期間我不記得了。
(是否有發現廣生公司之傳票、帳冊有何問題?)我看的時候 是沒有,賴儀松總經理每個月會請藍艶娟做試算表給他看。 ...(對藍艶娟剛才所述內容,有何意見?)98年年初我要求 賴儀松要藍艶娟拿傳票給我看,因為之前我久久會要求藍艶 娟拿給我看,覺得帳目有問題,並跟賴儀松反應,當時賴儀 松並不在意,直到98年年初我憑個人感覺有問題,才會要求 ,但是我對商(會)並不了解,所以我把帳冊拿回去也沒看」 等語(見他字卷第119、120頁),證人賴儀松於本院審理中證 稱:「(被告受僱為公司會計程序如何?如何進去公司的?) 江鶯聲的媽媽的朋友介紹的。(是由江鶯聲規定僱用他的嗎 ?)應該是他們(即江張美華、江鶯聲)母女決定的。」等語( 見本院101年3月22日審判筆錄第3頁),足認被告應由證人江 張美華面試後,即聘僱為廣生公司之職員並負責廣生公司之 會計事務登記,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惟商業會計法第5條 規定:「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第1項 )。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 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 之同意;在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在無限 公司、兩合公司,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第2 項)。前項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 從其規定(第3項)。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 或變更職務時,應於5日內辦理交代(第4項)。商業會計事務 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 之人處理之;公司組織之商業,其委託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 程序,準用第2項及第3項規定(第5項)。」,復參酌證人即 告發人江鶯聲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廣生藥品有限公 司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商業會計法第5 條規定公司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 意,被告被委請處理會計事務,有無經過此道程序?)沒有 。」等語(見原審卷第178頁正反面),證人賴儀松於本院審 理中證稱:「(被告擔任廣生公司會計有無經過股東過半數 的同意?)因股東部分江鶯聲家族過股東半數,所以大部分 事情都是他們家族決定的。(決定過程有無書面資料?)應該 是沒有,小公司都是口頭說的,老闆說了就算。」等語(見 本院101年3月22日審判筆錄第4頁),則廣生公司為公司組織 之商業機構,原應自行設置會計人員,而主辦會計人員之任 免更須報請登記,然審酌本案全部事證,未見有被告曾在程 序上經廣生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任命被告為廣生公 司之主辦會計人員之資料存在,被告是否為商業會計法第71 條所定「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之規範對象,非無疑慮。
②證人即告發人江鶯聲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廣生藥品 有限公司有無委託記帳業者或會計事務所製作會計帳冊?) 有。(會計帳冊製作流程為何?)流程我不是很清楚,我雖是 公司負責人,但公司經營都是由總經理負責。(被告跟你們 所委託的會計事務所,就製作會計帳冊的分工為何?)被告 的部分都是公司內部的記帳,年度記帳都是由會計事務所處 理。(廣生藥品有限公司因應國稅局查稅所需提示的帳冊是 由何人製作?)我不是很清楚,所以沒有辦法回答。(廣生藥 品有限公司有無分內帳及外帳?)被告的部分,有做公司日 常記帳的工作,像年度記帳的部分,是由會計事務所幫我們 處理。...(請看當時所提出的告發狀,這118筆相關客戶的 發票及現金傳票,現在在何處?)因為公司帳戶是由被告所 經手,帳本都是由被告保管,當被告離職之後,我們並無相 關證據,目前公司有的資料都已提出。傳票及憑證我不知道 在何處。...(這些紀錄是公司內部記帳還是所委託的會計事 務所製作?)應該是公司內部記載。(你們公司是會把這些紀 錄交給會計事務所拿去製作年度帳冊嗎?)我不曉得。...( 剛所提示現金紀錄是否只會做公司內部記帳使用嗎?)我雖 是負責人,但我並沒有做公司內部管理工作,所以我無法回 答。(所以你不知道剛所提示的現金紀錄是否只會做公司內 部使用?)是,我不知道。(因當時只附上現金紀錄,同一段 時間其他不同項目的會計分類帳在何處?)…我們公司手上 並沒有這些資料,所以沒有辦法提出,被告在公司任職很久 ,當總經理看到內容不符時,有想要找被告討論,被告知道 這件事情之後,被告就沒有出現在我們公司,所以並沒有辦 法做任何處理,所以想要透過法律程序解決。...(廣生藥品 有限公司現在還在繼續經營嗎?)沒有。(廣生藥品有限公司 有無辦理清算?)有。(有無辦理清算完結?)有。(辦理清算 過程中,有無發生現金短缺?)不是我辦理的,我不清楚, 沒有辦法回答。(公司有幾本帳簿?)我只是名義負責人,所 以我不知道。...(你是否知道國內公司委請記帳業者做會計 憑證的流程為何?)我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第175至178 頁),核與證人賴儀松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公司 的帳有無請外面的會計事務所做帳?)有。但是並沒有拿我 們的帳冊去做,也沒有拿我們的憑證去看,這是一般民間稅 捐的形態,由會計師去跟稅捐機關討論這家公司今年應該要 繳多少稅,跟記帳沒有關係。」等語(見他字卷第158頁),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有負責廣生公司每年度報稅事 宜?) 報稅都由另外一家會計師負責。因為一般會計無法負 責符合政府相關會計法規的報稅,所以這部分都是委外記載
。」等語(見本院101年3月22日審判筆錄第4頁),大致相符 ,足認廣生公司依法申報該公司相關稅賦時,均委外由蕭詮 會計事務所負責申報,非由被告負責申報。參照前揭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決議釋字第453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及商業會計法 第5條第2項規定,被告僅為廣生公司之職員,雖負責廣生公 司之會計事務,然並非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規定「主辦及經 辦會計人員」,自無法以同法相繩,其理自明。 ③又商業會計法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20條、 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5條分別規定:「商業通用之 會計憑證、會計科目、帳簿及財務報表,其名稱、格式及財 務報表編製方法等有關規定之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一、原始憑 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 所根據之憑證。」、「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外 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二、對外憑證 :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 業本身自行製存者。」、「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 、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前項所稱轉帳 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 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會計帳簿分 下列二類: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 記錄者。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 記錄者。」、「分類帳簿分下列二種:一、總分類帳簿:為 記載各統馭科目而設者。二、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 科目之明細科目而設者。」、「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 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製造業或營業範圍較大者, 並得設置記錄成本之帳簿,或必要之特種序時帳簿及各種明 細分類帳簿。但其會計制度健全,使用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 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序時帳簿分下列二種:一 、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特種 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屬 之。二、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 ,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屬之。」、「商業應設置會 計帳簿目錄,記明其設置使用之帳簿名稱、性質、啟用停用 日期,由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然查,本件告發人於99年12月27日所提供告發證據2所檢附 相關現金帳冊、業務員手寫記帳紀錄、現金收入傳票等資料 ,並未有商業負責人即廣生公司負責人江鶯聲及該公司經辦 會計人員或蕭詮會計事務所負責人之會同簽名或蓋章,僅有
被告個人之戳章而已(見他字卷第11至99頁),參照上開最高 法院85年度台上第2082號判決意旨,足認前開現金帳冊、業 務員手寫記帳紀錄、現金收入傳票等,應非商業會計法第15 條至第18條、第20條至第23條所定之憑證、傳票或帳簿,自 難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規定相繩。
④再會計師製作財務報表須依法令規定、會計準則、審計準則 ,檢具商業憑證方得編列財務報表據以向稅捐機關及相關主 管機關申報,且資產負債表之各項會計科目之認定方法甚多 ,此觀商業會計法第4章起至第7章規定自明。本件證人賴儀 松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本件藍艶娟疑似侵占廣生 公司款項,是否你發現?)是。(何時、如何發現?)我發現 損益表與上個月損益表不符合,原先我以為藍艶娟記錯,便 找藍艶娟談,藍艶娟否認侵占,我便請藍艶娟將相關資料提 出,但是藍艶娟未提出便自行離職。我們自己調查發現藍艶 娟將業務員收到的錢短報,且將短報的錢算入應收帳款中, 導致廣生公司應收帳款增加,我們去向客戶確認後,發現應 收帳款沒有這麼多。(你會不會跟廣生公司借款?)是。(跟 廣生公司借款的頻率?)幾乎每個月都會借款,但是都會填 載傳票。(廣生公司如何分紅?)公司營收達600萬時就會分 紅,不過是從銀行領現金出來分紅,跟被告侵占款項無關。 ...(認為被告總侵占金額?)從總分類帳看應該有800萬,不 過有證據部分只有170多萬,因為業務收款回來的筆記本已 經不見。...(廣生公司除了告訴狀提出的帳冊資料外,有無 其他帳冊資料?)沒有。...(告證2所附帳冊資料有問題的部 分,均有註記差額的筆跡,是何人填寫?)我太太張秀英對 帳時,就差額部分註記。」等語(見他字卷第127、128頁)、 「(藍艶娟擔任會計之前的帳冊資料,有無現金收入未登錄 帳冊,而僅於原始憑證上註明之情形?)被告剛來的時候我 們會對帳,新來的會計我們一定都會對,之前沒有發現這種 狀況。被告進來2、3年之後,就開始沒有在對他的帳冊,只 有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原始憑證、帳冊、報表被誰銷 毀?)被銷毀的是業務員手寫筆記本、總分類帳、銷貨簿、 傳票都不見了,我們也不知道是被誰銷毀。被告離職當天9 點多,我打電話到公司,當時我大概知道有問題了,我要請 被告準備銷貨簿、總分類帳讓我查,ll點的時候管理倉庫的 小姐打電話給我說被告已經離職的。之後我們進去公司找就 都找不到相關帳冊。...(公司的帳有無請外面的會計事務所 做帳?)有。但是並沒有拿我們的帳冊去做,也沒有拿我們 的憑證去看,這是一般民間稅捐的形態,由會計師去跟稅捐 機關討論這家公司今年應該要繳多少稅,跟記帳沒有關係。
」等語(見他字卷第158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資產負 債表有無平衡?)外帳與內帳是不一樣的。因為政府有時規 定有些不能報。(你們公司有幾套帳?)就是我們自己記的帳 ,1個是報給政府的。(內帳、外帳有無關係?)本來就是分 開的。有些政府規定不能報核銷銷,受了種種限制,所以有 2套帳的問題。但這不是帳的問題,...(藍艶娟所作的帳與 報稅沒有關係?)是的。只是我們發覺藍艶娟記帳有問題。 」等語(見本院101年3月22日審判筆錄第5至7頁),是廣生公 司之現金帳冊、業務員手寫記帳紀錄、現金收入傳票有所差 異,乃因記帳標準寬嚴不一、會計科目設立不同等各種因素 肇致,自難以現金帳冊、業務員手寫記帳紀錄、現金收入傳 票記載數字有別,即遽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摘違反商業會 計法之犯行。
六、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藍艶娟所辯,尚非無據,依舉證分配 之法則,對於被告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舉證義務,然檢 察官此部分並未舉證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依 罪疑唯輕、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自不得對被告為不利之認 定。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 指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揆諸上開說明,原審法院因而就 被告諭知無罪之判決,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雖請求傳 喚證人賴儀松到庭作證,惟證人賴儀松於本院審理中所證情 節,仍與其於偵查中證述之情形並無二致,且與證人即告發 人江鶯聲證述之內容相符,已如上述,是證人賴儀松於本院 審理中之證述,仍不足以使本院產生被告有罪之心證,從而 ,本院認檢察官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提起上訴,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其上訴之理由以「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為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 雅 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附表:
┌──┬──────┬───┬──────┬──────┬──────┬───────┐
│序號│日期 │客戶 │應入金額(新 │實入金額(新 │差額(新臺幣 │備註 │
│ │ │ │臺幣) │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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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6年1月9日 │德明 │93200元 │67600元 │25600元 │日期誤載為99年│
│ │ │ │ │ │ │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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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6年1月12日 │埤頭 │63200元 │41200元 │2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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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6年1月17日 │隆安 │40800元 │28000元 │12800元 │ │
├──┼──────┼───┼──────┼──────┼──────┼───────┤
│4 │96年1月26日 │仁安堂│40800元 │31200元 │9600元 │ │
├──┼──────┼───┼──────┼──────┼──────┼───────┤
│5 │96年1月26日 │田邊 │61200元 │49200元 │1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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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6年1月26日 │國良 │38400元 │28400元 │1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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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6年1月26日 │老振安│70000元 │60400元 │9600元 │ │
├──┼──────┼───┼──────┼──────┼──────┼───────┤
│8 │96年1月30日 │慶華 │45600元 │26400元 │19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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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6年1月30日 │安生 │20000元 │10400元 │9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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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6年1月31日 │光成 │41200元 │29200元 │1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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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6年2月12日 │武田 │103600元 │49600元 │5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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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6年2月16日 │仁安堂│18000元 │8000元 │1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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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6年2月15日 │萬春 │14000元 │0元 │1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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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6年2月27日 │永吉 │8000元 │0元 │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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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6年2月27日 │光田 │20800元 │0 │20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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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6年3月2日 │仁安堂│42800元 │15200元 │27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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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6年3月13日 │慶安 │27600元 │18000元 │9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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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6年3月14日 │德明 │74400元 │68400元 │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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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6年3月15日 │佳里 │162000元 │153600元 │8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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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96年3月15日 │歸仁 │26000元 │16000元 │1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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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96年3月15日 │協安 │37200元 │17600元 │19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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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96年4月3日 │光成 │65600元 │56400元 │9200元 │ │
├──┼──────┼───┼──────┼──────┼──────┼───────┤
│23 │96年4月4日 │光復 │83200元 │78400元 │4800元 │ │
├──┼──────┼───┼──────┼──────┼──────┼───────┤
│24 │96年4月10日 │回生堂│23600元 │10400元 │13200元 │ │
├──┼──────┼───┼──────┼──────┼──────┼───────┤
│25 │96年4月13日 │宏仁 │111600元 │57600元 │54000元 │(誤載為24000 │
│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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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96年4月13日 │中華 │117600元 │95600元 │2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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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96年4月13日 │良心堂│44800元 │37600元 │7200元 │ │
├──┼──────┼───┼──────┼──────┼──────┼───────┤
│28 │96年4月13日 │南京 │36400元 │28400元 │8000元 │ │
├──┼──────┼───┼──────┼──────┼──────┼───────┤
│29 │96年4月23日 │同泰 │40800元 │16000元 │24800元 │ │
├──┼──────┼───┼──────┼──────┼──────┼───────┤
│30 │96年4月25日 │樺生 │89600元 │28400元 │61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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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96年4月27日 │埤頭 │49600元 │39400元 │11200元 │ │
├──┼──────┼───┼──────┼──────┼──────┼───────┤
│32 │96年4月27日 │老振安│103600元 │82400元 │21200元 │ │
├──┼──────┼───┼──────┼──────┼──────┼───────┤
│33 │96年5月3日 │武田 │111200元 │68000元 │43200元 │ │
├──┼──────┼───┼──────┼──────┼──────┼───────┤
│34 │96年5月8日 │一生 │29600元 │14400元 │15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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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96年5月15日 │仁安堂│24400元 │14000元 │10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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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96年5月17日 │三源 │2000元 │0元 │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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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96年5月24日 │志成 │42400元 │30400元 │1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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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96年5月25日 │桔井 │26000元 │4400元 │21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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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96年5月25日 │齊洋 │36000元 │25200元 │10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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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96年5月29日 │佳里 │112000元 │108400元 │3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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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96年5月29日 │躍達 │68400元 │60400元 │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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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96年6月1日 │早安 │46400元 │40000元 │6000元 │ │
├──┼──────┼───┼──────┼──────┼──────┼───────┤
│43 │96年6月2日 │德明 │59200元 │39200元 │2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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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96年6月6日 │吉生 │17600元 │9600元 │8000元 │ │
├──┼──────┼───┼──────┼──────┼──────┼───────┤
│45 │96年6月8日 │十全 │8000元 │0元 │8000元 │ │
├──┼──────┼───┼──────┼──────┼──────┼───────┤
│46 │96年6月12日 │金和堂│15200元 │0元 │15200元 │ │
├──┼──────┼───┼──────┼──────┼──────┼───────┤
│47 │96年6月14日 │慶華 │76000元 │46000元 │30000元 │ │
├──┼──────┼───┼──────┼──────┼──────┼───────┤
│48 │96年6月15日 │田邊 │78000元 │50000元 │28000元 │ │
├──┼──────┼───┼──────┼──────┼──────┼───────┤
│49 │96年6月21日 │林信安│44000元 │22400元 │21600元 │ │
├──┼──────┼───┼──────┼──────┼──────┼───────┤
│50 │96年6月22日 │國良 │40400元 │22400元 │18000元 │ │
├──┼──────┼───┼──────┼──────┼──────┼───────┤
│51 │96年6月26日 │明達 │19200元 │14400元 │4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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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96年7月2日 │益元 │52800元 │0元 │52800元 │ │
├──┼──────┼───┼──────┼──────┼──────┼───────┤
│53 │96年7月4日 │光成 │49200元 │37200元 │12000元 │ │
├──┼──────┼───┼──────┼──────┼──────┼───────┤
│54 │96年7月12日 │仁德 │34800元 │19200元 │15600元 │ │
├──┼──────┼───┼──────┼──────┼──────┼───────┤
│55 │96年7月12日 │中華 │100800元 │84800元 │1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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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96年7月12日 │南京 │26800元 │17200元 │9600元 │ │
├──┼──────┼───┼──────┼──────┼──────┼───────┤
│57 │96年7月13日 │同泰 │48000元 │32400元 │15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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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96年4月19日 │仁安堂│29200元 │19600元 │9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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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96年7月19日 │宏昇 │48800元 │27600元 │21200元 │宏昇或宏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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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96年4月19日 │天壽堂│65600元 │51600元 │14000元 │ │
├──┼──────┼───┼──────┼──────┼──────┼───────┤
│61 │96年7月20日 │老振安│67200元 │54400元 │12800元 │ │
├──┼──────┼───┼──────┼──────┼──────┼───────┤
│62 │96年7月31日 │宏生 │52400元 │20000元 │32400元 │ │
├──┼──────┼───┼──────┼──────┼──────┼───────┤
│63 │96年8月1日 │埤頭 │30800元 │21200元 │9600元 │ │
├──┼──────┼───┼──────┼──────┼──────┼───────┤
│64 │96年8月2日 │志成 │34000元 │29200元 │4800元 │ │
├──┼──────┼───┼──────┼──────┼──────┼───────┤
│65 │96年8月3日 │光復 │50000元 │36000元 │14000元 │ │
├──┼──────┼───┼──────┼──────┼──────┼───────┤
│66 │96年8月10日 │佳里 │90800元 │71200元 │19600元 │ │
├──┼──────┼───┼──────┼──────┼──────┼───────┤
│67 │96年8月14日 │德明 │46400元 │40000元 │6400元 │ │
├──┼──────┼───┼──────┼──────┼──────┼───────┤
│68 │96年8月15日 │武田 │135600元 │94800元 │40800元 │ │
├──┼──────┼───┼──────┼──────┼──────┼───────┤
│69 │96年8月20日 │光田 │44400元 │26000元 │18400元 │ │
├──┼──────┼───┼──────┼──────┼──────┼───────┤
│70 │96年8月21日 │信輝 │53200元 │43600元 │9600元 │ │
├──┼──────┼───┼──────┼──────┼──────┼───────┤
│71 │96年8月24日 │信興 │34800元 │24800元 │10000元 │ │
├──┼──────┼───┼──────┼──────┼──────┼───────┤
│72 │96年8月24日 │大安 │69200元 │49600元 │19600元 │ │
├──┼──────┼───┼──────┼──────┼──────┼───────┤
│73 │96年8月27日 │愛生 │77200元 │57600元 │19600元 │ │
├──┼──────┼───┼──────┼──────┼──────┼───────┤
│74 │96年8月29日 │新申 │51600元 │25600元 │26000元 │ │
├──┼──────┼───┼──────┼──────┼──────┼───────┤
│75 │96年9月6日 │樺生 │57200元 │51200元 │6000元 │ │
├──┼──────┼───┼──────┼──────┼──────┼───────┤
│76 │96年9月7日 │慶華 │44400元 │32400元 │12000元 │ │
├──┼──────┼───┼──────┼──────┼──────┼───────┤
│77 │96年9月11日 │老振安│88800元 │72800元 │1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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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96年9月13日 │大正 │21600元 │12000元 │9600元 │ │
├──┼──────┼───┼──────┼──────┼──────┼───────┤
│79 │96年9月15日 │天壽堂│21600元 │12000元 │9600元 │ │
├──┼──────┼───┼──────┼──────┼──────┼───────┤
│80 │96年9月15日 │新英美│24400元 │16800元 │7600元 │ │
├──┼──────┼───┼──────┼──────┼──────┼───────┤
│81 │96年9月18日 │萬春 │28400元 │22400元 │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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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96年9月21日 │光復 │58800元 │44000元 │14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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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96年9月21日 │齊洋 │40000元 │34000元 │6000元 │ │
├──┼──────┼───┼──────┼──────┼──────┼───────┤
│84 │96年9月29日 │山川 │40400元 │35600元 │4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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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96年9月29日 │永吉 │15200元 │7200元 │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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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96年10月2日 │仁安堂│48000元 │38000元 │1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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