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1年度,217號
TCHM,101,上訴,217,2012042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細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細志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柯細志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7 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 國101 年5 月6 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 華民國101 年5 月7 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陳 慧 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