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1年度,170號
TCHM,101,上易,170,2012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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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威舜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保護令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100年度
易字第3831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4597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及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 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 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威舜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係因母親許雪好時 常在外賭博借錢,致債權人至家中騷擾,經被告規勸仍不改 ,且被告母親更以言語刺激被告,洽因被告從小精神障礙, 一時失控始反擊,原審未審酌上情,量刑過重,請從輕量刑 等語。
三、經查:
㈠上訴人在原審法院審理中自白犯罪(原審卷第24頁、第25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許雪好在原審審理中陳述情節相符 ,復有保護令、送達證書、民事裁定,被告前科紀錄表等在 卷足稽,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㈡經本院依職權傳訊證人許雪好,據其陳述,被告沒有工作, 有時候做粗工,伊偶然有一、二次賭博,不是因為伊賭博被 告才不高興罵伊,被告二、三天無緣無故大聲叫啦,脾氣如 果不好就罵伊,精神方面沒有障礙,只是脾氣暴躁一點等語 (本院卷第29頁),足見被告並非因精神障礙,及告訴人許 雪好去賭博始對告訴人為怒罵之騷擾行為,被告所辯尚無可 採。
㈢被告先前即共三次因對其母親違反保護令之罪,分別被判處 拘役50日、50日,及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已執行完畢,有 前揭前科紀錄表可參,其仍不知悔改,再次違反保護令對其 母親為怒罵等行為,無視先前法院之刑罰,本案即須對被告 加重其刑以儆來茲,故原審審酌上情,及被告素行、犯罪之 動機、犯後態度、平日生活情形等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 5月,尚屬妥適。
㈣綜上所述,被告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周穎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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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