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00年度,1662號
TCHM,100,侵上訴,1662,2012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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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66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榮宏
選任辯護人 黃文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
訴字第740號中華民國100年6 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6806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魏榮宏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犯罪事實
一、魏榮宏前在某銀行臺中分行擔任襄理,因而與經營商業之A 女(卷內代號00000000號,已成年,真實姓名年籍詳如姓名 對照表,以下簡稱A 女)之父(卷內代號00000000-5號,真 實姓名年籍詳如姓名對照表)認識,並因而認識A 女。民國 97年間,A 女向魏榮宏表示有意繼續升學進修,魏榮宏表示 可以給予協助。嗣於97年8月24日19時48分許,魏榮宏前往A 女之住處(詳細地址見姓名對照表),與A 女談論申請大學 入學等事宜。詎魏榮宏見當日僅A女單獨在家,A女又適逢情 變而情緒不佳且有飲酒(但其意識及行為能力未受酒精影響 ),魏榮宏竟萌生強制性交之犯意,在A 女上開住處之客廳 沙發上,違反A女之意願,親吻A女之胸部,並將A 女所穿著 之牛仔短褲側面拉鍊拉開後,以手伸入A 女之下體,再以手 指插入A女陰道之方式,對A女強制性交得逞。適因A 女鄰居 開啟鐵捲門之聲響驚動魏榮宏,始離開現場。嗣經A 女報警 處理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已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 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 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



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 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 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式得以順暢 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所引之 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及卷內其他書證(供述證 據部分),雖未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前4條之情形, 惟業經檢察官、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 同意有作為證據,並於本院審理時並未就卷內其他證據資料 之證據能力有所爭執,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 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經本院審酌 上開傳聞證據作成時,較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證 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是上揭傳聞證 據自具有證據能力。
㈡按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會產生遲疑、緊張、恐 懼、不安等心理波動現象,乃以科學方法,由鑑定人利用測 謊儀器,將受測者之上開情緒波動反應情形加以記錄,用以 分析判斷受測者之供述是否違反其內心之真意而屬虛偽不實 。故測謊鑑定,倘鑑定人具備專業之知識技能,復基於保障 緘默權而事先獲得受測者之同意,所使用之測謊儀器及其測 試之問題與方法又具專業可靠性時,該測謊結果,如就有利 之供述,經鑑定人分析判斷有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依補強 性法則,雖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但非無證據能力 ,仍得供裁判之佐證,其證明力如何,事實審法院有自由判 斷之職權(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七0號判決可 資參照)。查檢察官於偵查中,經囑託該署檢察事務官李錦 明於99年2月8日對告訴人A 女進行測謊鑑定,而李錦明及圖 譜鑑核人陳振煜均受有測謊之專業訓練,於測謊前,已徵得 A女同意,而A女復明確告知其身體狀況良好,睡眠充足,鑑 定人始對其進行測謊,此有該署測謊儀器測試具結書一紙在 卷可憑(附於外放之測謊鑑定書內),則該署之實施鑑定人 員既具備專業之知識技能,使用之測謊儀器及其測試之問題 與方法復具專業可靠性,A 女當時又無身心狀況不佳情事, 亦無證據證明受測當日有外力干擾等情,是前開測謊鑑定之 結果,自得為證據。
二、訊據被告魏榮宏固坦承於上揭時間至A女住處與A女商談入大 學進修事宜,並於A女談及情變問題而傷心哭泣時,搭拍A女 右肩予以安慰之事實,惟否認涉有上開強制性交犯行,辯稱 :我與A女討論大學進修事宜過程中,聞到A女有酒味並問A 女是否喝酒,A 女答稱是,且情緒開始不穩定,並訴說同居 男友和父母親對她不好,及她男友拳打相向問題,而開始嚎



啕大哭,我就用右手拍她的右肩安慰,A 女突然間倒在我之 胸前,雙手抱著我,說我是全世界對她最好的男人,我嚇一 跳,還是繼續拍她的右肩安慰,我並沒有親吻A 女胸部,也 沒有以手指插入A女陰道。我要離開時,A女在門口還抱我一 下,並送我到門口外面,還跟我揮手再見,當時我小孩在一 中街補習,我都固定8 點50分要去接小孩才離開的,不是A 女所稱因為鄰居開鐵捲門才離開的云云。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則為被告辯稱:若被告有以手指強制性交A女之行為,A女一 定會受傷,但A女從未提及其因此受傷,此與常情不符,且A 女於告訴狀及警詢中稱案發當時其有反抗,然於偵查中卻稱 沒有反抗,前後指述不一;又A 女所指被告與其並肩而坐, 一面親吻A女的胸部,再以右手環過A女身體以手指插入其下 體之情節,明顯違反人體構造;況A 女於偵查、法院審理中 ,多次大吼大叫,可見其性情之激烈,而A 女之住處為連棟 式透天屋,左右鄰居不及五米,若確受性侵,只需大叫即能 引來鄰居關注,是其指訴,顯有瑕疵,不足採信云云。三、經查:
㈠本件證人即告訴人A 女始終有遭被告性侵害之事實,其指述 分述如下:
⒈A女於98年2月20日警詢時陳稱:「當時只有我一人在家,我 請他(指被告)進來,在一樓客廳與他談學校的事情,後來 他聞到我身上有酒味,他就跟我說要去我房間一起喝酒,我 當下以言語拒絕被告。當時他知道我剛失戀,他說要安慰我 ,再來他就開始對我動手動腳,那時我嚇一跳,不知作何反 應,隨後他扯下我上衣親吻我胸部,我跟他說我不太舒服, 請他回去,那時被告的右手已插入我下體。……(他對我性 侵害當時)我嚇呆了,不知該怎麼辦。(他對我為性交、猥 褻時)我有反抗,我一直告訴被告不行,我的手有去撥開被 告的手。當時他用手指插入我下體內,前後抽動約2-3 分鐘 。因鄰居的鐵捲門開啟,他以為我家人回來,所以他很倉促 的趕快跑走。」等語(見警卷第5至7頁)。
⒉A女於98年5月19日偵訊中結證稱:「(案發當天)魏榮宏自 己來我家談學校的事情,他來後,有要求到我的房間喝酒, 我說不行。當時我們在沙發上時,魏榮宏在我家沒有喝酒, 我在魏榮宏來之前有喝了一些酒,坐在沙發當時,魏榮宏一 直安慰我並抱我,並拉下我的上衣親我的胸部,當天我穿短 袖的上衣及短的牛仔褲,之後又把我的牛仔褲側面的拉鍊拉 開,把手伸進去我的下體,並插入我的陰道,當時我嚇到了 。且魏榮宏是我爸爸的朋友,又是鄰居,所以我沒有反抗, 我跟他說我有喝酒,我想睡了,請他回去。當時我沒有用手



撥開被告的手。」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6806號卷第10、11 頁);於99年3月2日偵訊中證稱:「當天我情緒很不好,所 以他(指被告)用右手搭在我的肩,左手拉下我的衣口,我 是穿T恤,我當時嚇到,他就一邊親我的胸部,同時一隻手 拉下我牛仔褲側面的拉鍊,我的牛仔褲是有彈性、寬寬的, 所以成年人的手是有辦法伸進去的,當時被告的手指有插入 我的下體,約插入半根手指頭。」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 6806號卷第124頁)。
⒊A 女於99年10月27日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有無亂摸過 妳?)有,在2 年前的一個晚上,被告說要幫我問學校的事 情,他跟校長剛吃完飯,他說有辦法幫我進入大學,因被告 看到我有喝點紅酒,被告邀我到房間一起喝紅酒,我就知道 被告意圖不軌,當時我剛好跟我男友吵架,我主動向我男友 提出暫停舉行訂婚,被告可能知道此事,因被告常常來我家 ,也認識我男友,也有到我男友牙醫診所就醫,被告就要安 慰我,我就發現被告意圖不軌,我不知道什麼是性騷擾,什 麼是性侵害,我知道不要讓被告生殖器插入我陰道,我當時 要拖延時間,因當時只有我一人在家,我不知道如果我大叫 會怎樣,我就要拖延,我說我今天喝醉酒了,不行了,你先 回去……。」(見原審卷一第163 頁背面)、「(當晚你穿 什麼衣服?)T恤、牛仔短褲,即我偵查中庭呈的照片。其 中我用手摸我自己胸部照片,是用來表示T恤彈性很好。牛 仔短褲兩邊都有拉鍊,但被告伸進去的部分就是照片上所示 的右邊。(你當天有無穿內衣、內褲?)當然有。內衣、內 褲沒有拉鍊。(被告如何性侵你?)被告知道我和男友吵架 ,被告用長輩身分安慰我,被告舉起右手要拍我肩膀安慰, 此時,左手就把我T恤拉下,內衣撥開,親我胸部,並在親 的過程中,被告右手拉開我褲子拉鍊,並用右手1 個手指插 入我的陰道內,我不知道是哪根指頭,親胸部和用手插入陰 道是同時進行的,並同時達到目的。(親吻當時,被告的手 就進入你的下體?)對。(被告手指接近你內褲時,你有無 感覺到?)沒有。(從摸到內褲再伸進去時你有無感覺到? )有,我嚇到了,我用右手微撥被告用我胸部的那隻手。( 對被告伸到你下體的部分,你有何動作?)我已經有拒絕的 意思,難道被告還不懂嗎。(伸到你下體部分,你都沒有動 作嗎?)我已經用手回撥被告摸我胸部的手了,我怕被告硬 來,我要用軟性的方式保護自己。(後來被告如何停止?) 我說我今天有點醉,請你回去,剛好隔壁鄰居鐵捲門有打開 的聲音,被告也嚇到了,被告手就伸出來,起身離開前在客 廳說他還會再回來找我。(案發當天,除你剛所述之外,被



告有無其他動作?)沒有。(你被摸下體當時,有無把雙腿 夾緊?)當然有。(是一被碰到就夾緊嗎?)對。我被親胸 部時,我已經嚇一跳,我不知道被告把我拉鍊拉開,也不知 道被告要把手伸進去,後來被告手碰到我陰道外面,我就夾 緊,被告就知道我沒那個意思。因時間很短,胸部一拉開時 ,被告就作調情的動作。(你有無站起來?)沒有。(你為 何不站起來?)我有坐正,開始坐起來並拒絕被告。(怎麼 拒絕?)說我今天不方便。用軟性的方式保護我自己。」( 見原審卷一第163頁反面至166頁)、「(你在警詢中稱,因 聽到鄰居鐵捲門聲音,被告才倉促趕快跑走,你有看到被告 跑走的情形嗎?)被告沒有跑走,被告聽到鐵捲門聲音,警 覺有人,被告就起身走路離開。(你在警詢中稱,被告在你 陰道抽動約2、3分鐘,請你回想,被告手指到底有無深入你 的陰道?抽動多久?)有。但多久,我很害怕,我不知道。 (被告手指伸入你陰道時,你當時會否覺得痛?)不會。( 你可否確定被告手指確實有伸入你陰道?還是在你外陰部撫 摸、碰觸?)應該是在外陰部撫摸,我覺得手指也有侵入。 (請確認被告手指是在陰道內抽動,還是只在外陰部撫摸、 碰觸?)我只知道被告手有進出的動作,被告手應該是在外 陰部。」(見原審卷一第171頁反面至172頁)。又A 女於被 告就A女所指同時親吻A女胸部及以右手手指性侵A 女等情予 以質問時,數次大吼打斷被告問題或斥責、辱罵被告,並稱 願當場模擬案發情形(見原審卷一第169至170頁)。嗣於99 年11月2 日原審審理時陳稱:「上次開庭時,你們問我是陰 道裡面還是外面,其實是陰道裡面,我是看到被告還有小孩 要養,所以才說是外面,我不想把被告告那麼重」等語(見 原審卷一第202頁反面);復於原審100年4月13日審理中證 稱:「我在哭,想著我男友時,被告右手搭著我肩,並開始 對我上下其手,就是左手摸我胸部,右手拉開我褲子之拉鍊 ,手侵入我陰道,我有反抗,但動作不大,是用手稍微推一 下被告摸我胸部的地方。」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4、35頁) 。
㈡綜觀告訴人A女前開所述及其於98年5月18日所出具之「事實 經過」內容(見98年度偵字第6806號卷第20頁),雖有A 女 於遭被告性侵過程中,究係「沒有反抗」,或僅係「以手撥 開被告之手」方式反抗,抑或「推開被告」,或以「一直說 不行」來拒絕等差異。另A 女究係以佯稱酒醉、嘔吐等身體 不適而勸離被告,抑或被告因聽聞隔鄰鐵捲門開啟聲音,恐 其犯行被發現而倉促離去,或聽聞鐵捲門聲步行離去等節, 亦前後指證不一。且依A女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被摸下體



時,雙腿有夾緊,則以A女當時穿著側邊有拉鍊之牛仔短褲 (見偵查證物袋照片)坐在椅子上,並有穿著內褲,牛仔短 褲中央有褲檔且我雙腿夾緊之情觀之,縱牛仔短褲右側拉開 ,被告能否將右手手指插入半根之長度且抽動2、3分鐘之久 ,亦令人質疑。惟在有被害人之犯罪案件,因被害人在案發 後對於案發情節之陳述,係依其事後之記憶而為陳述,其陳 述內容會因其被害時之外觀環境,或年齡、教育程度、智識 能力、記憶力、社會經驗,於被害當時所注意之事項及時間 之經過;另被害人於接受詢問或訊問時,因被詢問或訊問內 容之詳細或簡略,致被害人回答內容亦可能隨之詳細或簡略 ;及其接受詢問或訊問時之情緒是否穩定,或因已和解或未 和解但已主動或被動原諒行為人,或其他因素考量,難免有 前後陳述不符之情形。且「告訴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 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 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 均為不可採信;尤其關於行為動機、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 面,告訴人之指陳,難免故予誇大,證人之證言,有時亦有 予渲染之可能;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 ,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599號 判例參照)。查告訴人之陳述雖有前開歧異之處,惟: ⒈關於A女有無以手撥開被告的部分,A 女於偵查中雖曾供稱: 「(當時妳有無用手撥開他的手?)沒有。」。惟於檢察官 訊以:「在警局為何稱妳有用手撥開他的手?」則供稱:「 是他親我胸部時,我有用手撥開他的手。」等語(見98年度 偵字6806號卷第6頁),而與其在原審審理中所述之「(從 摸到內褲再伸進去時你有無感覺到?)有,我嚇到了,我用 右手微撥被告用我胸部的那隻手。」等情節(見原審卷一第 165頁);且觀警詢筆錄可知警察係詢問A女:「魏榮宏對妳 性交或猥褻時,妳是有反抗?如何反抗?」A 女則稱:「有 ,我一直告訴他不行,我的手去撥開他的手。」等語(見警 卷第6頁),顯見警察並未明確詢問A女於何時以手撥開被告 的那隻手,且A 女亦未明確陳述其撥開被告之手之時間點, 自難認A 女此部分陳述有前後不符之處。
⒉被告係於97年8 月24日晚間19時48分20秒許,駕駛自用小客 車抵達A 女住處並按門鈴後,於19時50分10秒許,有一女子 (按即A女)將A女住處大門打開,被告隨即進入並將大門關 上,而於同日20時19分44秒許,被告以左手側身推開門時, 頭稍往後再側身走出門外,於20時19分47秒許將大門關上, 再步行至上開自用小客車旁,於20時19分57秒許進入自用小 客車內,於同時20分1秒許將自用小客車駛離A女住處門口,



且於被告進入A女住處起至被告步出A女住處後駕駛離去的這 段期間,除被告外,A 女住處及隔壁房屋均無人出入等情, 業經原審勘驗97年8月24日A女住處門口監視器光碟無訛,並 有原審勘驗筆錄及監視器翻拍畫面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 134反頁、135頁、107至110頁);而依翻拍相片顯示,被告 於離開A女住處時,係單獨一人離開,並無被告所稱「我要 離開時,A 女在門口還抱我一下,並送我到門口外面,還跟 我揮手再見。」情形。另依卷內資料,A 女之住處係透天厝 ,其旁雖有鄰居,但A 女住處之監視器,並未能照得其鄰居 之全貌;且有開鐵門聲,亦未必會有人外出,亦難因認A 女 所述為不可採。
⒊經原審請法警模擬案發經過(見原審卷二第78頁以下,及本 院卷一第156頁以下之勘驗筆錄、第168頁以下、第188頁以 下),雖認「於人體工學上係屬難以達成之事」。惟本件被 害人係女子,被告則係男子,而原審則係命二名男法警模擬 ,而考量男女之生殖器部位不同(男性生殖器位置在前,女 性生殖器位置則在稍下方);原審模擬時所使之椅子係木椅 上鋪設較薄之坐墊;而A 女住處之椅子上坐墊則較厚較軟, 此有相片可參(見原審卷二第83頁、本院卷一第90頁),復 經A女陳明在卷(見原審卷二第80頁背面)。且A女在原審之 模擬過程中,已提及「那時候是已經被他拉過去,是比較近 一點。(咦,妳自己有動嗎?)當然啊!因為他的力道把我 拉過去啊!我是被他拉過去,他是男生啊!……然後這時候就 是拉,慢慢拉,拉那個,然後手就伸進去。」等語(見本院 卷一第160頁),從而其模擬結果自難據為A女所述不可採信 之依據。另依A女所述,被告既有將其拉近,再由臀部下方 以手指插入其陰道,自屬可能。
⒋A 女在原審雖一度供稱:「(請確認被告手指是在陰道內抽 動,還是只在外陰部撫摸、碰觸?)我只知道被告手有進出 的動作,被告手應該是在外陰部。」(見原審卷一第171頁 背面至172 頁)。惟就此其已陳明:「上次開庭時,你們問 我是陰道裡面還是外面,其實是陰道裡面,我是看到被告還 有小孩要養,所以才說是外面,我不想把被告告那麼重」等 語(見原審卷一第202頁反面)。本院審酌A女自警詢之初即 一再指述被告之手指有插入其陰道,考量A 女係智識健全之 成年人,且在本案之前已與其男朋友有性經驗,對於其陰道 是是遭被告之手指插入,自有明確認識。且被告確已結婚而 有小孩,則A女因而改變其說詞,自有可能,亦難據此A女之 指述為不可採。
㈢又告訴人A 女於遭被告性侵害後之當日晚間有分別打電話給



被告之同事陳文擇,及A 女之母告知其遭被告性侵害之事, 業經證人即告訴人A 女證述在卷(見98年度偵字第6806號卷 第6頁),並經證人陳文擇、A女之母親及父親分別證述如下 :
⒈證人陳文擇在偵查中證稱:「日期我不記得,是晚上9 或10 時,我接到00000000的電話,電話內容大略說魏榮宏對她毛 手毛腳,當時我也很訝異。00000000跟我講是當天魏榮宏到 她家,有摸她或對她不禮貌。00000000她的情緒有點慌,我 忘記她有無在哭泣,之後也是由00000000的家人跟我講這些 事情。魏榮宏是我的長官、同事,00000000是我的客戶,我 常常提供他們金融服務。」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6806號卷 第51頁)。其於原審審理中復證稱:「A 女爸爸是我客戶, 我有時會去客戶家拜訪,因而認識,因我個人工作是客戶投 資理財建議,有次A 女有去銀行向我諮詢相關問題,我印象 中A女有去我那邊問了2、3次理財諮詢。A女平常不會跟我電 話聊天,除理財諮詢外不會聊其他事情,我跟A 女交情普通 。我有接到A女1通電話,我接到時我很驚訝,我印象中是一 個星期六或星期日的晚上,我接到A女的電話,A女說剛剛被 告對她作了不禮貌或毛手毛腳的事情,但確切怎麼說我現在 不確定,A女情緒不穩定,我接到後,我很震驚,我問A女有 無跟父母說,A 女說她跟她爸媽講,她爸媽應該不會相信, 我問為什麼,A 女說被告在她爸媽面前形象很好,她爸媽應 該不會相信有這種事,我一直鼓勵A 女要向她爸媽講,因這 種事情,不是我可以處理的,然後我就掛電話了,時間應該 是在晚上8、9點以後了。我印象中A 女有約略提到(被性侵 )過程,但我印象中沒有很細,我印象中A 女說被告進去以 後,要求她泡茶給她喝,提到說介紹她去大學的事,後來一 直邀她到2樓去,我印象中,A女沒有上去,其餘我因時間已 久,我已經不記得了。我記憶中,好像沒有得逞,我不會去 問細節,我沒有特別印象A 女有提及不禮貌或毛手毛腳的內 容,我也沒有主動問。(A 女講此事時)感覺很生氣,很震 驚,有無哭我無印象。A 女打這通電話給我的動機我不知道 ,我也沒問。事後我也沒去問。事情爆發後,(A 女)有零 星(打)電話(給我)。A 女和她父母還是我們客戶,我去 客戶那邊,總是會有一些抱怨。我聽A 女父母說,事發隔天 早上,被告就出現在他們家裡,她父母認為被告是來探虛實 的,後面就陸陸續續兩方有見面談一些事情,A 女父母有提 到家裡有裝監視器並向被告透露,被告很驚訝跑去問說有無 裝監視器這件事,A 女父母說被告有向他們下跪認錯。我聽 到的抱怨是A女父母看到A女受傷,心靈的痛苦,對被告不滿



也連帶對我們銀行不滿,因站在他們還是我客戶的立場,我 也只能聽,不能多說什麼,我聽了以後都沒有去和被告談過 。我印象中A 女沒有在電話中跟我說,要你把這件事告知公 司上級長官來處理,因如果A 女有要求,我應該會作。」等 語(見原審卷一第199至202頁)。至於證人陳文擇雖稱不記 得A女打電話之日期,惟其已陳明A女打電話給我之日期是案 發「當天」,當天應是「星期六或星期日」,及97年8 月24 日確係星期日等情,認A 女打電話給證人陳文擇之日期應為 97年8月24日。且A女打電話給證人陳文擇之時間,為97年8 月24日晚間8、9點以後,而被告當日離開A 女住處之時間則 為晚間8 時20分左右,有原審勘驗筆錄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可 參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34頁背面至135頁、第107至110頁) ,足認A 女係於遭被告性侵,並於被告離開其住處後不久即 打電話給證人陳文擇告知上情。
⒉證人即A女之母於偵查中證稱:「當天是晚上11時許,A女告 訴我,她差一點被強姦,是爸爸的朋友魏叔叔,我說不可能 ,他是銀行的襄理,但A 女並沒有告訴我詳細的情形,因為 我當時並不相信。隔天魏榮宏有打電話來問我們是否知道這 件事情。魏榮宏有來找我,他有向我跪,說他是一時喝酒糊 塗,他以後不會來我們家了,之後他就離開了,當時我先生 也有在場。」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6806號第6至7頁);其 於原審審理中復證稱:「當天晚上約10點多,A 女打電話給 我說,媽,我差點被人強姦你知道嗎,我說誰,她說常去我 們家的人,我就想到最近常去的人就只有被告,她說是最知 己的朋友,我說是不是被告,A女就在哭了,我說不可能, 我不相信,被告是個有讀書、有教育的人,不可能作這樣的 事,我不相信,我就把電話掛掉,然後就去房間跟她父親說 這件事,告訴她父親說,A女說被告差點要強姦她,這怎麼 回事,她父親也不相信,我們想要趕回去,但沒車可以回台 中。隔天早上我們才回臺中。隔天,我們回台中後,A女一 直吵,一直亂,說為何她說的話,我們都不相信,A女說如 果我不相信,可以調錄影帶來看,我們就調外面的錄影帶來 看,看到被告出入我們家的狀況。案發當時,家裡沒有裝錄 影帶,只有裝外面的,案發後家裡才裝錄影帶,也是叫中興 保全來裝的。A女有去報案,但我去派出所把A女拉回來,我 說要告人要有證據,我說證據不夠,且A女原本不敢跟我說 得那麼嚴重,只說有摸她私處、親她、抱她,但A女沒有跟 我說更嚴重的事,這要問A女。」(見原審卷一第159至163 頁)。
⒊證人即A 女之父於偵查中證稱:「案發當天我不在(台中)



家,我人在豐原,是我女兒當天晚上11、12時打電話給我, 但電話是我太太接的,他說我認識的朋友來家裡要強姦她, 她打(電話)來時,我並沒有接電話,電話是我太太接的, 也是我太太跟她講,我是聽到我太太在講才知道的。」等語 (見98年度偵字第6806號第43頁)。
⒋至於A 女在遭性侵後之第一時間雖係未告知與其較為親近之 家人,而係告知與其關係平常之陳文擇,雖與常情或有不符 。惟就此A女已陳明:「(為何你被性侵之後除了打電話給 你母親後,又打電話給陳文擇?)我照顧我中風爸爸7、8 年,這件事情我不願讓我爸爸媽媽知道,我想要讓銀行理專 去處理這件事情,所以我希望理專的人去告訴銀行這件事情 ,因為我爸爸中風,右手腳不方便,不要在讓他受到任何刺 激了。(打給陳文擇是因他跟被告是服務同一家銀行?)是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頁背面);而被告在案發當時確 與陳文擇同事,且為陳文擇之直屬主管,此為被告所是認; 且A女之父確係因中風而長期行動不便,除經A女及其父證述 在卷外,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A 女其後亦有透過證人董皓 玨向被告所服務銀行反應,此業經證人董皓玨證述在卷(見 98年度偵字第6806號卷第78至79頁),並有該銀行98年8 月 17日投訴案件說明書可參(見98年度偵字第6806號卷第96頁 以下),從而A 女在案發後考量其父親中風而長期行動不便 ,復因自認其父母親可能不相信被告會為性侵害A女之事( 按A 女之母之前開陳述中,亦提及其一開始不相信被告會做 這種事),及希望經由被告所服務之銀行處理等因素,而在 案發之第一時間選擇告知被告之同事,而非告知其家人,尚 難認有違常情。
㈣被告在案發後確有於97年8月27日清晨及同年9月5日到A女之 住處解說之事,為被告所是認(見原審卷二第81頁),其時 間與案發時97年8月24日甚為接近。另依原審勘驗A女住處門 口光碟結果(見原審卷一第135 頁),可知被告係單獨一人 於97年8月27日清晨6時7分27秒許,至A女住處,並於同日6 時38分40秒許離開A女住處。另依下列證人之陳述,可知被 告於97年9月5日至A女住處時,當時除A女及其父母外,尚有 證人蔡適良及被告之配偶先後在場。證人之相關陳述如下: ⒈證人即A 女之母於偵查中證稱:「……隔天魏榮宏有來找我 ,他有向我跪,說他是一時喝酒糊塗,他以後不會來我們家 了,之後他就離開了。」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6806號第6 至7頁),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被告總共來2次,正確日期 我不記得。第一次是在大約經過2天後,我早上6點出門去運 動時,6 點半左右回家看到門開著,我進去時看到被告在裡



面,是菲傭開門的,A 女、我先生都在睡覺,被告來向我道 歉,向我下跪,被告說他很不好意思,說他有親我女兒、有 摸,但沒有說摸哪裡,被告下跪時,我罵被告說你為何一人 要傷害2 個家庭,被告叫我不要把這件事情告訴我兒子,被 告就走了,當時我為了顧被告面子,我叫菲傭進去裡面不要 在場。」、「(事發後被告去我家2 次)第一次是我和被告 ,還有菲傭,當時我進家的時候,被告已經坐在我家,頭低 低的,看到我時,就向我下跪,我就叫外勞進去,被告就跟 我說我跟妳女兒怎樣、怎樣,這件事妳不要跟你兒子講,我 也有跟被告說,我願意原諒他,如果A 女有好對象,我就會 把她嫁出去,因當時我不知道被告欺負我女兒多深。」(見 原審卷一第160 頁);「案發隔兩、三天早上,我運動回來 被告去我家時,菲傭幫他開門,我回來看到他嚇一跳,想說 他怎麼會在我家,我就叫菲傭進去,菲傭進去之後,被告有 跟我下跪,菲傭沒看到,因為我叫她進去。被告進去有跟我 承認他有摸也有親,他有跟我說,他有摸和親A女,沒有說 親何處。我忘記哪一天,那天被告跟他朋友去我家之後,後 來有叫被告的老婆去,被告的老婆去那一次之外,還有來過 一次,那次我先生、會計、我三個人在場,她說這是前世因 果,她說看有沒有錄影帶可以看。」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9 至41頁)。至於被告至A 女住處時,其住處之菲傭是否有目 睹被告下跪情事,本院認對被告當日清晨確有至A女住處, 向A 女之母解說一事,不生影響。
⒉證人即A女之父在原審審理中證稱:「……被告有來我家向 我本人懺悔,後來被告太太也有來,當時A女也在場,當時 有我、A女、被告太太在場,被告說做這個事情很不對,說 他有喝酒,他沒有說做什麼事情,因為在A女、被告太太面 前,我不可能質問被告清楚,但A女當時有對被告之妻說被 告當天來有邀她到樓上。……,之前被告來時,我都在樓上 ,因我中風行動不便,……,我沒在場,我太太有說被告來 說他做錯事,……。(我在場該次)當天被告太太當場問被 告,被告就說他因喝酒才作這種事情。當天我、A女、被告 、被告太太在場對質,A女就當場說被告對她手來腳來還約 她去上樓,被告太太就打被告一巴掌,被告就不說話,被告 太太就說被告當天有喝酒,人家請客,才會這樣做。」等語 (見原審卷一第154 頁至157頁)。
⒊證人即被告之妻邱靖惠於偵查中證稱:「97年9月7日(按應 係5 日之誤)當天是魏榮宏已到00000000家,之後魏榮宏打 電話給他弟弟,他弟弟再通知我過去,至於詳細的內容我不 曉得,我過去之後有00000000的父母親、00000000、魏榮宏



蔡適良,在電話中魏榮宏的弟弟就有告訴我00000000要求 100 萬元,我一進去就問他們是什麼事情談不攏,00000000 就叫我坐下來不要講話,00000000就說魏榮宏摸他,000000 000直在責備我,我感覺上00000000是要我跟魏榮宏離婚。 之後00000000的媽媽來之後,有說叫00000000不要破壞人家 的婚姻。當天沒有看到魏榮宏跟00000000或他的家人道歉。 因為業務關係,所以有到他家,我們偶爾有家庭式的接觸。 」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6806號第52頁)。於原審審理中證 稱:「晚上我上完瑜珈課之後,我小叔就打電話跟我說我先 生在找我,在被害人家要我過去一趟,我到了A 女家之後, 她就對我大小聲,然後就跟我講,這位小姐,妳坐下,不要 講話,我坐下來之後,A女就指摘我先生,我先生對A女不禮 貌,有摸她的臉,我當時很生氣,因為我先生坐我旁邊,我 就搥他的手臂,問到底有沒有這回事,我先生就說確實沒有 ,A 女就說如果我不相信,她手上有錄影帶,而且她還要召 開記者會,我當時就有點生氣,我質問我先生他有沒有,我 就說既然有錄音(影)帶,那放出來大家看一下,如果妳講 的不是事實,我要告妳妨害家庭,這時候A 女的母親就出來 ,跟我說魏太太不好意思,我也叫我女兒不要破壞別人的家 庭,她還跟我講兩次,那時候我心裡面就一頓,我覺得非常 的難看,而且我覺得非常不舒服,我就跟我先生說,我沒有 辦法在這裡待下去,我要回家,我就走出去,我先生就跟我 後面出來,我們就各開車回家。因為時間比較久遠,我不記 得我小叔有無在電話中告知我什麼原因,我確實知道A 女是 要他要一百萬,因為那天在A 女家就有提到這個問題,她要 我先生賠她一百萬元,如果我先生不賠她,才要我到場,讓 我難看,讓我難過。第一次去時,A 女說我先生有親她摸她 的臉之外,沒有講我先生對她有不禮貌或性侵的行為。因為 那天我回去之後,我越想越不對勁,到底真相狀況是什麼, 我是要去看錄影帶,到了她家之後,我就跟A 女的父親說, 妳女兒那天說有錄影帶,要召開記者會,投訴的人說他手上 確實有錄影帶,而且已經交給蘋果日報壹媒體,你可不可以 給我看一下,如果我先生真的有這種狀況,真的對我不忠, 我要跟他離婚,因為我覺得這件事情影響到我家人的聲譽, 我整個家庭會因為這件事情聲譽受到影響,所以我要求要看 錄影帶,我一定要看錄影帶,你放給我看好不好,我跟她父 親是這樣要求。她爸爸就跟我說,不用擔心,因為我已經兩 、三天沒有睡覺跟吃飯,這影響我很大,她父親就跟我說, 不用擔心這沒什麼事情,妳回去好好睡覺,他就是這樣安慰 我。」等語(見原審卷二第52頁背面至55頁背面)。



⒋證人蔡適良於偵查中證稱:「我是魏榮宏的客戶,我住在00 000000家的附近,是魏榮宏找我跟他一起去,他說有一些感 情的事情要處理,我並不知道發生何事,我們就一起到0000 0000家,當時00000000、她的父母、魏榮宏、我都有在場, 他們談了很多,我沒有很注意,但我知道00000000要求魏榮 宏要賠100萬或找他太太來,00000000的父母就說他們沒有 意見,只要00000000覺得好就好了,魏榮宏選擇找他太太來 ,後來他太太也過來了,他太太來了之後有打魏榮宏,他太 太打完魏榮宏之後我就離開了。他太太來了之後,他們談了 什麼我不曉得,因為我就離開了。不知道魏榮宏與00000000 發生何事?……,魏榮宏沒有說他錯了很對不起00000000。 我不知道00000000跟魏榮宏的太太講什麼事,我當時就到外 面騎樓下,且我一下子就離開了。」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 6806號第68頁)。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因為我的店在旁邊 ,被告說有件事情叫我陪他過去,他都沒有說,我過去才知 道,當天A女家有三個人,她爸爸媽媽還有A女,被告跟我一 起進去的。之前發生的事情我都不知道,A女要求被告要多 少錢給她,印象是一百萬元。我不知道為何跟被告要一百萬 元,之前他們發生什麼事情我不知道。談話的內容我不了解 ,一百萬元被告說他沒錢,叫被告的太太過來,只要讓他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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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