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台北市立中崙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謝念慈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被 上訴人 陳敦欣即陳敦欣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廖秀三律師
楊沛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5月2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十五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