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醫上字,98年度,29號
TPHV,98,醫上,29,2012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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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醫上字第29號
上訴人即附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林芳郁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林鳳秋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立婕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陳鴻緯
附帶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複 代理人 謝慈珊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5月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3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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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