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應分擔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7年度,1007號
TPHV,97,上,1007,20120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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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007號
上 訴 人 鄭茂發
林秀枝
郭永源
盧雪惠
林韻倩
邵素英
謝正能
黃月玲
張艾琪
趙秋美
邱冠輔
陳宥呈
徐承善
黃錫昌
陳純玲
李惠美
郭素華
陳淑靜
張秀明
陳杏真
蔡倩芳
陳贇名
陳遠雄
葉素貞
黃麗如
兼上列26人 陳明哲
共同訴訟代
理人
複 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
上 訴 人 楊采葳
張幹男
彭畯暘
追加 原告 陳明展
江麗懿
顏陳利智
劉嘉超
紀德榮
謝正輝
陳巧智
楊淑華
陳妙智
陳旺俤
蕭旭雄
鄧珉華 原住臺北市○○街26-2號11樓之2
郭臺和
陳李秀卿
林蕾甄
張 香
陳曙光
馮光明
林陳懿智
陳宜佩
黃微雅
黃秀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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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聖塔尼(CHANDUR MOHANDAS SAMTANI)
被 上訴人 陳吳月霞
陳明偉
陳衍良
陳奎源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明勳律師
林智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應分擔費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下午2時50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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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仙福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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