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007號上 訴 人 鄭茂發 林秀枝 郭永源 盧雪惠 林韻倩 邵素英 謝正能 黃月玲 張艾琪 趙秋美 邱冠輔 陳宥呈 徐承善 黃錫昌 陳純玲 李惠美 郭素華 陳淑靜 張秀明 陳杏真 蔡倩芳 陳贇名 陳遠雄 葉素貞 黃麗如兼上列26人 陳明哲共同訴訟代理人複 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上 訴 人 楊采葳 張幹男 彭畯暘追加 原告 陳明展 江麗懿 顏陳利智 劉嘉超 紀德榮 謝正輝 陳巧智 楊淑華 陳妙智 陳旺俤 蕭旭雄 鄧珉華 原住臺北市○○街26-2號11樓之2 郭臺和 陳李秀卿 林蕾甄 張 香 陳曙光 馮光明 林陳懿智 陳宜佩 黃微雅 黃秀瑗 香港商仙福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聖塔尼(CHANDUR MOHANDAS SAMTANI)被 上訴人 陳吳月霞 陳明偉 陳衍良 陳奎源上 四 人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複 代理人 林明勳律師 林智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應分擔費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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