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再字,101年度,10號
TPHV,101,重再,10,201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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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再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王蘭
王林秀玉
王安邦
王安平
王安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國防部軍備局間
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642,100,047元,應徵再審裁
判費7,599,370元(見本院卷第30至35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
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柳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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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