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92號
TPHV,101,聲,92,2012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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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徐洪元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A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 ,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號、43年 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申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 或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費用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 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難謂為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 4條之規定,應以證據釋明之。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自民國93年間因案入監服刑迄今已 逾7年,毫無所得、收入,原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6號民事 判決(下稱本件原審判決)亦認定伊為國小畢業,未曾工作 ,98年並無任何財產所得及財產,是伊確屬無資力,無力負 擔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裁判費用,因本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 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自94年間即因案數次入監服刑中,有本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8至50頁),依本件原審 判決亦記載,聲請人「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未曾工作,98 年並無任何任何所得或財產」等情(見本件原審判決卷第28 7頁反面),參酌聲請人98年度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原審判決卷 第30至31頁),是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堪以採 信,復觀諸聲請人所提起之民事上訴狀內容,尚難遽認顯無 勝訴之望。綜上,聲請人所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黃莉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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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