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易字,100年度,93號
TPHV,100,勞上易,93,2012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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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上易字第93號
上 訴 人 欣昱成設計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雲賓
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
被 上 訴人 卓柏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羅興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4月26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林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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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昱成設計印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