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晉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進益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
訴訟代理人 呂文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5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2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周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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