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332號
上 訴 人 程台松
追加 被 告 中和睦親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福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散管理委員會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0年10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80號第一審判決
對被上訴人詹福田提起上訴後,對追加被告為訴之追加,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規定,上訴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外,非經 他造同意不得為之,合先敘明。
二、查上訴人於原審以被上訴人詹福田為被告,依民法第58條規 定,訴請解散中和睦親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原審判決駁回 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另追加中和睦 親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核屬訴之追加,此部分之追 加核無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之情形,且未 經被上訴人詹福田表示同意,上訴人所為訴之追加與民事訴 訟法第446條第1項規定要件並不相符,是以上訴人追加之訴 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賴劍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