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3890號
上 訴 人
即自訴被告
兼 反訴人 蔡同榮
選任辯護人 顧立雄律師
反訴代理人 尤清 律師
選任辯護人
兼
反訴代理人 徐國勇律師
黃建復律師
反訴被告
即 自訴人 蘇起
自訴代理人
兼
反訴辯護人 賴素如律師
洪文浚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誹謗、反訴被告誣告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98年度自字第90號,中華民國99年9 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蔡同榮部分撤銷。
蔡同榮犯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蔡同榮於民國98年10月間擔任第七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 其於同年10月間自蔡明憲處得知參與「行政院大陸礁層調查 小組」學者李昭興等人前有參訪中國大陸地區行程,詎未經 合理查證時任國家安全會議(下稱國安會)秘書長蘇起與該 參訪活動之關聯性,在無相當理由可確信下列言論為真實情 況下,即意圖散布於眾,先於98年10月18日某時許,向自由 時報記者指摘:「國安會秘書長蘇起透過助理指示內政部之 海洋探測研究團隊,把臺灣周邊海域水文資料交給中國國務 院的對口..。馬政府上台後,國安會秘書長蘇起就透過助理 要求海洋資源探測研究團隊學者與中國國務院的對口單位接 觸,交換臺灣水下情資」等不實言論,自由時報即於翌(19 )日在該報頭版刊登頭條「立委:台灣海測資料奉送中國」 之新聞,並於報導中引述蔡同榮上開言論內容,嗣經總統府 、內政部及國家安全會議等機關發布新聞稿予以澄清後,蔡 同榮仍接續前開誹謗之犯意,於同年月19日在立法院召開記
者會時再指摘:「蘇起就是透過其助理毛惠民少將,要求臺 灣海測團隊與中國接觸」等不實言論,致不特定之閱聽者知 悉上開不實內容,足以毀損蘇起名譽。
二、案經蘇起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提起自訴。 理 由
甲、撤銷改判部分(即本訴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 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 條 第1 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 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 同條之4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 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 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 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所有卷證資料(詳下述,包含 人證、書證等),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審理期日逐一提示卷 內相關證據及資料並告以要旨後,自訴人、自訴代理人、被 告及其辯護人均表示對相關證據及資料之證據能力沒有意見 ,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自訴人、自訴代理人、被告及其辯 護人均未就本院提示之卷證及資料之證據能力有所爭執或聲 明異議(見本院卷第83頁至第85頁、第341 至344 頁),且 就自訴人、被告以外之人之證述,均經原審或本院踐行交互 詰問程序,並無審判外之陳述,當有證據能力。至證明被告 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亦無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 據之情形,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 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並無不當 ,自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基礎,先予說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蔡同榮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以向自由時報記者指摘 及應電視媒體要求召開記者會等方式接續陳述如事實欄所示 言論內容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誹謗犯行,其於原審及本院 審理時分別辯稱:
(一)伊消息來源是證人蔡明憲,蔡明憲將相關資料寫成備忘錄 ,且當面向伊解說,以蔡明憲曾任國防部長等經歷,認為 所言絕對值得信賴,亦沒有立場質疑消息來源是否正確,
故不質疑所提供海測船訊息。翁金珠委員在立法院質詢同 一議題後,伊認事態嚴重,已影響臺灣主權及國防安全, 因伊長期職司外交國防委員會,對此不涉私德且與公共利 益重大之事關心甚切,基於人民付託,本於職務關係,以 記者會方式向選民報告,被告主觀上沒有要毀謗自訴人的 意思。且被告傳述事項具公益性,亦有真實性、相當性, 其對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評論,亦屬對於中央及地 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符 合依刑法第311 條第2 、3 、4 款之規定,應屬不罰。(二)水文探測為重大國安事件,應係由國安會主導,且海測團 隊學者簽訂保密條款,渠等訪問中國後有向國安會報告, 應認國安會充分管控大陸礁層及其他海測資料,伊合理懷 疑秘書長蘇起指示或放任水文資料洩漏,而擔憂臺灣的戰 情及主權被出賣,並非無的放矢,且指向蘇起則是立法院 對機關首長監督的慣例。
(三)依大法官釋字509 號解釋所採各國的通說亦即真實性與相 當性之法理,因此伊只須指證依所提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 ,確信所指摘傳述事實為真實,便可免以誹謗刑責。故伊 依證人蔡明憲經歷及證詞,足以證明消息來源值得信賴, 且蔡明憲的證詞與李昭興、胡念祖的證詞大致相符,已有 相當理由確信指摘事實為真實,可免於誹謗刑責。二、經查:
(一)被告蔡同榮於98年10月18日先向自由時報記者表示:「國 安會秘書長蘇起透過助理指示內政部之海洋探測研究團隊 ,把臺灣周邊海域水文資料交給中國國務院的對口,..馬 政府上台後,國安會秘書長蘇起就透過助理要求海洋資源 探測研究團隊學者與中國國務院的對口單位接觸,交換臺 灣水下情資」,經自由時報於翌(19)日該報頭版刊登頭 條「立委:台灣海測資料奉送中國」之新聞,並引述蔡同 榮上開言論內容,被告蔡同榮復於同年月19日在立法院召 開記者會,再指稱「蘇起就是透過其助理毛惠民少將,要 求臺灣海測團隊與中國接觸」等語,而加以散布上開事實 等情,業據被告蔡同榮供承在卷(見原審卷第108 、109 頁、本院卷第83頁),並有自訴人所提98年10月19日自由 時報頭版報紙影本、98年10月19日奇摩新聞稿影本、98年 10月20日自由時報A2版報紙影本、同日自由時報網路新聞 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7至8頁、第13至14 頁) ,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又被告蔡同榮為上開言論指摘時,自訴人蘇起時任國安會 秘書長,為自訴人、被告所不爭執,而國安會秘書長負責
處理與國家安全有關之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 變故等相關事項,應較一般公職人員負有更高度國家忠貞 義務,其國家認同立場及對國家機密事項之處理,自屬外 界關切並評價其表現之焦點,且被告所指摘「自訴人透過 助理指示海測團隊與中國接觸」、「自訴人透過助理指示 海測團隊將國家機密之大陸礁層調查探測成果交付予中國 國務院」等情,就一般社會通念觀之,自足以指射自訴人 有與中國大陸官方勾結,出賣國家安全利益,使人質疑其 國家忠誠度,並致自訴人之名譽受到嚴重貶損、詆毀,況 被告是透過媒體對外傳述上開訊息,致不特定之閱聽者知 悉上開言論內容,自有散布於眾之意圖甚明,是此部分事 實,亦堪認定。
(三)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文:「言論自由為 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 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 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 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 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 項及第2項 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 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 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 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 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 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 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 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 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310 條第3 項與憲法保障言 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推其對於刑法第310 條第3項 解釋意旨,僅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即指摘或傳述之事項 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但被告仍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 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即指摘或傳述之事項為真實, 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刑責。而「證據資料」係言論( 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依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 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前提下,有相當 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申言之,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 論所憑之證據資料,雖非真正,但其提出過程並非因惡意 ,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且應就所提出之證據資料 ,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表言論之內容為真實,始可免除
誹謗罪責;若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原非 真正,而其提出過程有惡意情形,且查與事實不符,只憑 主觀判斷而杜撰或誇大事實,公然以貶抑言詞散布謠言、 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實陳述,而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 度,自非不得律以誹謗罪責。再者,行為人就其所指摘或 傳述之事,應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務,始能認其有相當理 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屬善意發表言論,應參酌行為人之動 機、目的及所發表言論之散布力、影響力而為觀察,倘僅 屬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者,固難課以較高之查證義務; 反之,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而具有 相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 ,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 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 惡意。因此,倘為達特定之目的,而對於未經證實之傳聞 ,故意迴避合理之查證義務,率行以發送傳單、舉行記者 會、出版書籍等方式加以傳述或指摘,依一般社會生活經 驗觀察,即應認為其有惡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9 8 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3376、898 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是依前揭說明,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被告所指射之前 述言論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或依被告所提出之證據資 料,是否得認為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之內容為真 實者;及被告有否故意迴避合理之查證義務。
(四)關於被告蔡同榮上開指摘之事實,經調查結果,並不能證 明該言論內容為真實,有下列證人證言及書證可佐。 1、證人毛惠民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自94年起任職於國安會, 於97年以後因職務的關係承辦相關工作,開始接觸我國大 陸礁層水文探測調查計畫,負責政策層面,執行層面完全 由內政部執行的。水文海測的調查執行開會我沒有參與, 也沒有看到調查過程中的相關資料。水文海測的調查資料 因為國家花很多錢作,涉及到國家主權的證明,所以是機 密。趙國材及胡念祖教授我之前就認識,其餘魏國彥、李 昭興教授都不認識,也沒有見過,我不知道這個水文探測 計畫參與人員有哪些人,據我所知水文探測計畫裡面沒有 跟中國交流這部分,我沒有指示趙國材及胡念祖教授將水 文探測資料提供給任何人或單位,蘇起也沒有指示我將水 文探測資料提供給任何人或單位等語(見原審卷第136 頁 背面至第139 頁)。已證稱依其承辦水文探測調查計畫政 策業務過程中,對於實際參與計畫人員、開會等執行細節 並不知情,並否認其曾親自或承自訴人蘇起之命指示大陸 礁層調查小組成員提供水文探測資料予外界之情。
2、證人魏國彥於原審審理時結稱:曾經有受內政部委託參與 大陸礁層調查計畫,是從民國97年的下半年,具體月份我 不記得了,是委託給臺灣大學的劉家瑄教授,我在裡面負 責地層定年的工作,目前仍在執行中。整個大陸礁層調查 計畫具體的成員我不曉得,我只是受劉教授的委託作一部 分的調查,劉家瑄教授是這個計畫的成員之一。我參與的 情況基本上是出海取得海洋底層的岩心樣本,在我的實驗 室進行微體化石的研究,來幫助訂定岩心的年代,我負責 製作年代的模式就呈送給劉教授,中間有通過林曉武教授 ,他們有他們的分工,我只是他們分組下面作這個部分的 計畫。在參與計畫的過程中如果要出國包括參訪中國,不 需要經過核准,參與計畫的期間中,我有參訪中國過,但 是與該計畫無關,是因為國際學術研討會邀請我去作發表 論文在重慶,是關於卡斯特第五屆國際大會,這次去參加 研討會不是國安會指示我去的,是國際大會邀請的。蘇起 、毛惠民這兩位我都不認識,我是到99年1 月到研考會任 職後,在一次的立法院院會之後才第一次見到蘇起。毛惠 民是在我到研考會任職之後有一次在內政部開會的時候碰 到的,詳細日期我不記得等語(見原審卷第140 至142 頁 )。足見證人魏國彥係該調查計畫分組子計畫研究人員之 一,執行計畫時間雖曾赴大陸地區參與國際研討會,但參 訪行程與該大陸礁層調查工作內容無關,亦非受國安會、 毛惠民、自訴人蘇起指示前往。
3、證人趙國材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沒有參與我國大陸礁層 調查計畫,沒有受內政部的委託就有關我國的水文探測參 與或提供任何意見,沒有受任何單位或是個人的委託就我 國的水文探測參與或是提供任何意見,沒有曾經出訪中國 與中國的海洋戰略局進行交流,沒有在2009年7 月與胡念 祖教授等人訪問北京,也沒有參與有關我國礁層劃界計畫 的意見諮詢等語(見原審卷第142 頁背面至第143 頁)。 可知證人趙國材並未參與大陸礁層調查計畫小組或曾提供 相關諮詢意見,亦無出訪中國進行交流,顯然與本件案情 完全無涉。
4、證人李昭興於原審審理時結稱:有參與內政部委託的大陸 礁層調查計畫,這個計畫是在2006年開始執行到現在,今 年已經是第4 年,目前還在執行中,我是這個計畫的主持 人,這個計畫有關臺灣海域周圍,大陸礁層根據聯合國公 約最寬可以延伸到350 海浬,但是必需要有相關的調查資 料,所以有這個研究計畫,這個計畫我負責的部分是叫做 海洋科學調查,另外有一部分是資料整合,第三部份是有
關法律的諮詢,總共分成三個部分,海洋科學調查的成員 主要是分佈在海洋大學、臺灣大學、中央大學、交通大學 ,這些是主要成員,每一年成員都有在變化,都有將近20 到30位的教授,如果加上技術人員、研究員還有學生,成 員加起來至少都有60幾位,我沒有真正仔細算過,因為每 年都會變化。參與的成員要簽署保密切結書,因為這個資 料得來不易,且這裡面可能包含到我國未來要提出如何的 主張,所以要簽署保密切結書。簽保密切結書的意思是指 調查所得的資料都是保密資料,但是有分等級。全世界對 於礁層調查每一年都有會議在舉行,我們不可能將自己關 閉起來不知道外面的發展,所以並沒有限制出國參訪。調 查的資料是多年累積下來的資料,而且是很多研究所去調 查的,根據聯合國海洋公約的規定要提出26項的必備的資 料,調查資料差不多有法庭三分之二這麼大,況且是各個 學校分層合作的關係,所以沒有壹個學校會有全部的資料 ,最後的資料整合也不在我們團隊之下,是在另外一個整 合單位,我認為我團隊下不會有洩密的問題。我有以海洋 事務協會的名義參訪北京,我是以在中山大學下海洋事務 研究會的名義去參訪的,去的時間應該是在去年,正確的 時間我記不得了,參訪的目的因為在我們國家東邊500 海 浬處,有壹個礁層叫做沖之鳥,沖之鳥是一個礁盤,低潮 的時候是在水面下,高潮的時候是在水面上,大小大概就 是法庭應訊桌3 倍的大小,日本依據這3個礁盤向外延伸 350 海浬,甚至還跟下面帛琉聯合起來成為500 海浬的區 域範圍,這個區域是我國漁民經常捕黑鮪魚的地方,如果 我們這個地區被他們劃入海界之後,就會如同釣魚台一樣 ,所以因為這個原因在許多位法律教授催促之下他們研討 之後,認為有必要與中國大陸這方面作研究的人作交流, 所以在這種目的下到北京去,交流的目的是為了沖之鳥劃 界的問題,因為中國大陸是聯合國海洋法劃界委員會的理 事國之一,所以要與他們交流,這個關係到軍事上及其他 的問題,純粹在我國的利益來講,沖之鳥到今天為止這個 案還在聯合國劃界委員會審議中,尚未作出決定,日本的 申界案如果沒有擋下的話對我國影響很大,所有成員都是 學校的教授,所以沒有這個權利請中國幫忙,實際上因為 透過此交流,中國也非常深切認為這個是中國的利益。法 律諮詢的部分是由中山大學胡念祖教授主持的,他的下面 也有一群法律教授在他的計畫下面,我知道應該沒有包括 趙國材教授,我們出國前都有報告給內政部知道,回國之 後也有寫報告給內政部,我們這個調查計畫每一年有寫期
中、期末報告,內政部有聘專門的委員來審查我們的報告 ,我所負責的是科學調查,就我的部分國安會沒有參與。 這部分因為另外在計畫的執行上面還另外有壹個叫做中華 民國大陸礁層調查推動委員會,這部分過去是由民進黨時 代是由行政院副院長負責,後來是由內政部部長擔任執行 長,據我所知內政部的部分國安會應該是有參與,在我的 印象中在我們計畫的上面有壹個叫作中國大陸礁層調查推 動委員會已經是在行政院開會,之後改成在內政部,有時 候會有國安會的人參與,但是在行政院的層級上面,有見 過在庭的毛惠民,是我在所說的層級會議上見過他。我跟 他沒有深交,所以不知道毛惠民在這個會議上所參與的角 色。當時去大陸交流的時候,經費是自於這個調查計畫的 經費,這個調查案裡面有列有出國的經費,跟各國交流所 以這部分經費有列在裡面,出國之前是有要向內政部報告 我們要出國去參加這個會議,會議的目的為何,因為內政 部是計畫供應的單位,所以有義務要說明,整個調查經費 的支出沒有要經過國安會的審核,在大陸參訪的期間主要 交流的對象是中國大陸駐聯合國海洋法劃界委員會理事國 的代表呂文正教授,他正好跟我同業,我與他在3 、40年 前就已經認識了,他是我主要交流交談的對象,交流時間 就是那次開會應該是3 天,沒有提供什麼資料交流,就是 有關沖之鳥各方提出我們關心的問題。高之國本身他是法 律背景的,他與我的專業不同,他是聯合國海洋糾紛法庭 的法官,我跟他只是寒暄而已。在我印象中中山大學胡念 祖教授他有另外邀請高之國來臺灣,我也有在臺灣與高之 國見過一次面,剛剛提到說有去北京交流,這個交流的行 程不是國安會指示我去的等語(見原審卷第143 頁背面至 第149 頁)。
5、證人胡念祖於原審審理時結稱:我認識毛惠民,是在政府 的會議認識的,詳細情形記不清楚,是有很多次在公家開 會的場合見面的機會,有關大陸礁層案的討論案。譬如說 在內政部有關大陸礁層討論案會議的時候,毛惠民會以國 安會人員的身分出席,另外在國安會開會的時候我也會碰 到他,他是國安會的幕僚,我到國安會的開會的目的,是 國安會會以不同的目的主題徵詢專家學者意見的時候,我 會去與會,有去幾次。這幾次的主要諮詢主題大多是在海 域情勢方面的事情,因為我個人是海洋政策及海洋法的專 家。在國安會開會的時候沒有蘇起,我有參與內政部大陸 礁層調查計畫,詳細委辦的年份已經記不清楚,一直到現 在,我所從事的研究部份是法政的分析,分為兩點,一點
是研究週邊鄰國法政主張與作為可能會對我國造成侵權的 事項,第二點是研擬我國法政因應之道,我是負責法律分 析或法律徵詢的總負責人。我本人有在2009年到中國參訪 ,是在98年1 月11日到14日以中華民國海洋事務與政策協 會之名義組團前往到北京,整個會議的名稱是200 海里外 大陸架法律和地質問題,大陸方面是以民間的名稱印象中 是好像是海洋法學會,見到中國海洋局下所屬事業機構海 洋戰略發展研究所所長高之國博士、海洋局杭州研究所的 呂文正教授,他是聯合國大陸礁層界線委員會中國籍委員 、海洋戰略研究所內的同仁,第二次是在2009年5月3日到 5日,雙方架構如同1月會議名稱為海峽兩岸海洋事務學術 交流會,地點也是在北京,2009年參訪只有這兩次,我記 憶中第一次有李昭興教授,第二次我記不清楚了,好像沒 有。大陸方面是高之國邀請我們去參與這樣的兩次參訪計 畫,高之國教授是留學美國加拿大拿到博士的海洋法教授 ,也在英國教過書,所以在同樣的學術領域中很早就彼此 知道,在2009年1月的參訪行程中,與大陸海洋局人員開 會的時間不到一天,早上九點半到下午兩點半還是三點, 中間有吃午餐,因為大陸方面關切日本在2008年底之前向 聯合國大陸礁層界線委員會所提出之外大陸架部分提案中 以沖之鳥礁為基礎,向南主張延伸大陸礁層遠達500海里 直到帛琉200海里專屬海域外側,因中華民國不在聯合國 內,但我國漁民之權益卻受到日本主張之侵害,所以中國 大陸方面除了向我團進行中國大陸與日本在聯合國大陸礁 層界線委員會內鬥爭之簡報,並徵詢我團對日本主張之地 質與法律學術觀點,因為沖之鳥日本視為島嶼,中國大陸 方面視為岩石不得主張200海里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 ,緊接著2009年5月又要到大陸從事參訪其有兩個目的, 第一個瞭解大陸方面可能向聯合國大陸礁層提案的方式與 內容是否可能損及臺灣利益,第二個就兩岸雙方所共同關 切的其他海洋事務進行廣泛討論,中國大陸在其長期壹個 中國的主張之下,向聯合國大陸礁層界線委員會提出延伸 性大陸礁層主張之時,如果以臺灣為基礎進行主張將造成 對我國國家主權及海洋權益之重大傷害,因此有必要先行 在學術探討的基礎上,瞭解對岸可能之作法。大陸方面以 口頭表述之方式明白指出他們向聯合國大陸礁層委員會所 提出之方式將不涉及臺灣並以剖面線的方式證明東海大陸 礁層屬中國所有,但向北不涉及韓國向南不涉及台灣及釣 魚台,但我方沒有給回報,5月份這次參訪我去之前有知 會過國安會,回來之後也有向國安會相關人員說明我們所
知悉的大陸的回應。我不掌握水文資料,沒有跟毛惠民討 論或報告,因為他是幕僚所以我沒有必要跟他報告,我是 向國安會內處理海域情勢的諮詢委員作說明。我們去大陸 兩次並不攜帶任何水文資料,我們也沒有被授權或指示要 帶水文資料,且沖之鳥議題與我國所要掌握本身大陸礁層 之水文資料,因距離遙遠毫無相關,去大陸作學術交流訪 問,沒有交付任何臺灣週邊的水文資料給中國國務院或其 他相關人士,毛惠民沒有指示我任何的事情,在我有機會 出席國安會諮詢會議期間,從來沒有在總統府內見過蘇起 ,所以不可能發生蘇起本人指示本人從事任何任務或是交 付任何資料。也沒有接過蘇起助理的任何指示,要我交付 臺灣週邊水文資料給大陸,在蘇起擔任秘書長期間內從來 沒有見過他,毛惠民作為國安會的幕僚,我們並不會就議 題作討論等語(見原審卷第166至173頁)。再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98年我二度前往中國參與海洋及大陸架相關會議 ,去大陸的行程是在國安會知悉的狀況下,是在國安會內 部的一些討論上知道這些事情,是知會楊永明諮詢委員, 回來之後國安會楊諮詢委員召開諮詢會議,有陳述到大陸 開會之後所獲得的資訊。是我們了解大陸在海洋事務上的 觀點、立場。是中共對日本沖之鳥礁的法律立場,及中共 所欲主張200海哩外延伸性大陸礁層他們的法律見解,在 2009年5月13日之前,聯合國海洋公約所設定的期限,所 有沿岸國家要主張200海哩以外的延伸要在這個時間主張 ,中國大陸這個期限之前,大陸要怎麼去主張或他們的作 為,他們要如何呈現他們的主張,因為事涉臺灣主權,我 們很關切所以我們要加以了解。我們去訪的目的,是要了 解大陸可能作為,臺灣坐落於東海大陸礁層的邊緣,如果 中共向聯合國大陸礁層委員會提出延伸性大陸礁層外部界 線時,與臺灣做為主張之基礎,將有損中華民國或臺灣的 主權利益,在訪問中得知,中國大陸將向聯合國大陸礁層 委員會以初步資訊方式,提交他們的科學證據,後來所呈 現的四條剖面的測線,向北不涉及韓國向南不涉及臺灣, 這是我們去大陸得到的資訊,我們將該項資訊報告國安會 ,事涉我們國家重大權益問題,所以國安會理應有所了解 。國安會有需要了解的期望,我們作為國民,我們也認為 作為國家安全最高幕僚機關應該有所了解。我去大陸做這 些參訪,沒有洩漏或交付任何水文資料給大陸,我們手上 根本沒有水文資料,我回來有參與國安會諮詢會議,蘇起 沒有參與等語(見本院卷第208至210頁)。 6、證人楊永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沒有列席內政部大陸礁
層調查相關會議,國安會是負責協調處理重大國家安全事 務,在有關沖之鳥礁與大陸礁層議題上,牽涉不同部會及 我重要對外關係,和國家海域主權權益,因此不時召集相 關部會,協調相關政策與作為,一共幾次我記不清楚,可 能有五、六次,主要國安會是討論法律政策層面,聽取內 政部與相關部會的報告,及諮詢相關學者的意見,並沒有 包括東海海域的優先調查範圍,是整體性相鄰國家大陸礁 層交疊可能延伸出的法律等相關問題。這些區域沒有在國 安會內有細部的討論,主要是討論日本就沖之鳥礁會如何 提出主張,及對我國權益的影響,中國大陸部分可能會提 出怎麼樣的劃界及相關影響,內政部的調查資料並沒有在 我們的會議中討論,內政部的報告最主要是針對我們大陸 礁層延伸應該作怎麼樣的劃界報告,屬於法律範圍,如果 我們跟相鄰國家包含中國大陸、日本產生交疊時如何處理 。會議記錄有呈報給國安會秘書長蘇起先生,蘇起都是批 閱。胡念祖前往中國參與海洋及大陸架相關會議,行前及 會後皆有向國安會人員報告,我是有在場,國安會透過學 者去了解,是經常性的活動,胡念祖與其他國內相關海洋 法學者經常參加國內海洋會議,國安會邀請他們來報告相 關的資訊與見解,胡教授在提到和對岸海洋學者交換討論 ,中國大陸將會如何劃設大陸礁層外側界限,並告知中國 大陸將會在東海劃設四條界限,並不會和臺灣所主張的區 域相交疊,也不會將臺灣涵蓋在內向外畫設大陸礁層外側 界限,作成會議記錄後有呈報國安會秘書長蘇起,秘書長 有簽核,會議當中沒有提出海測資料,只有針對劃界所產 生的法政問題討論,當時胡教授只提供口頭陳述。他們出 國不需要國安會同意,這是在開會的時候,他告知我和其 他學者會去開相關會議,該會議也許觀察到相關的資訊, 如果有將會在下次會議提出報告。他們每次出訪不需要先 跟我們報告。在這幾次的會議記錄,呈報給蘇起的內容沒 有關於台灣海域水文的資料,剛剛有討論包括東海海域的 部分,指的是東海的海域法律上的主張,沖之鳥礁與臺灣 週邊海域水文資料沒有關係。沒有任何機構或學者有將相 關的水文資料交給我,我也沒有指示毛惠民或胡念祖等相 關的學者交付水文資料給中國大陸。蘇起也沒有指示我交 付任何水文資料給中國大陸,胡教授報告時沒有書面資料 ,有提到部分大陸學者的出席與交換意見。中國沒有代臺 灣或中國民國就我們所要主張的大陸礁層外部界限,向聯 合國提出任何的主張或訊息,相鄰或相向的國家不可能會 替有利益衝突的國家在該會議中提出訊息,李昭興教授沒
有出席我所主持的相關會議等語(見本院卷第210 至213 頁)。
7、證人王成機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現在任職內政部地政司, 96年至98年間,擔任地政司方域科科長,方域科業務包括 國家的疆界、地方行政區域界、地名、地圖的管理等等。 大陸礁層調查計畫是由內政部編列預算,委託國內其他學 術單位來做研究調查,行政院大陸礁層調查小組預算是由 內政部編列,內政部並擔任這個小組的幕僚單位,大陸礁 層調查計畫主要由內政部主政,船艦部分由國科會、國防 部、農委會來提供,內政部這個調查計畫,是在行政院大 陸礁層調查小組的幕僚單位,行政院為了相關部會共同推 動大陸礁層計畫,所以在行政院成立壹個大陸礁層調查小 組,就是由內政部擔任幕僚,主要目的是內政部在研究時 發現困難就由這個小組來協調。行政院大陸礁層小組的召 集人或主席由行政院指派召集人,不同的時期指派不同人 ,曾經指派行政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目前為政務委員擔 任。大陸礁層調查計畫從民國95年開始執行,執行到99年 ,壹個5 年計畫,主要調查我們大陸礁層專屬經濟海域的 調查、探勘、海域劃界,談判、國際合作等事務。大陸礁 層調查計畫,會涉及談判事務是因為各國在做海域劃界時 ,可能會提出他們的水文資料,地質資料,所以我們國家 也需要作這些水文資料及地質資料,國際法院在國家疆界 劃界時請雙方提出相關資料,包括水文及地質資料,會涉 及談判,是因為雙方可能會涉及海域重疊,而需要談判。 我們的大陸礁層調查結果所得的專屬經濟海域範圍,是會 跟日本、菲律賓、越南、馬來西亞產生重疊。根據聯合國 海洋法公約規定,如果沿海國家要主張超過200 海哩以外 之大陸礁層,必須向聯合國大陸礁層委員會提出佐證的資 料。我國大陸礁層調查計畫內容及現階段執行成果第二頁 ,上面有寫東海海域優先調查區,我們最北調查區域是到 29.3度,我們最南是25度,東邊127.5 度左右,西邊121 度左右,我們的調查的一些成果,我們會跟行政院大陸礁 層調查小組報告,內政部向行政院大陸礁層小組報告調查 成果時我有在場,有外交部、國防部、經濟部、教育部、 交通部、海巡署、農委會、國科會、陸委會等相關機關都 會列席,我印象中有一次在協調船艦時,有請國安會列席 ,每一年的開會會請國安會參加,認識毛惠民,因為開會 而認識。一般我們的合約規定都會要求要簽保密切結書, 這個調查資料是屬於內政部的,都會要求簽立,所有的工 作案,都會請計畫主持人簽訂保密切結書。參與大陸礁層
調查計畫的成員曾經於98年1 月間及同年5 月間前往中國 北京我知道,我們委託給學術單位去做,他們都會出國去 蒐集資料,我們委託學術單位,學者出國不需要內政部或 國安會核可,他們出國所需要的經費,都是在這個計畫項 下支出,是用學者身分去蒐集資料,回來以後他們會有期 末報告,會在該期末報告作說明。回來之後是否會立即向 內政部或國安會報告,我不知道。中國海洋局所屬海洋戰 略發展研究所所長高之國,於98年間造訪我國目的是學術 交流。大陸礁層調查計畫調查得知我國沿岸水文資料,除 內政部外,國防部有要一些水文資料,沒有其他單位要資 料。調閱上開水文資料,要向內政部提出聲請,再由內政 部決定是否提供,會提出聲請的為經濟部地質調查所。內 政部沒有將上開水文資料提供予國安會,海域情勢會報中 我們會提出目前執行進度,執行狀況作說明。目前任職內 政部的職務中,除了要向行政院、內政部作報告外,就上 開調查計畫有向國安會及行政院海洋事務(推動)委員會 報告。報告內容為這個工作的執行概況、進度,需要船艦 協助的話,請求其他單位協助。國安會要我們報告的有幾 次,在96年我曾經去國安會報告過,當時只有請我跟另一 位同事去,那次沒有其他單位派人參加,那次是跟國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