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曾慶順
被 告 林李憶
尤琮暉
邱奕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004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本件原告曾慶順於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請求將本案移送民事
庭審理,而被告林李憶、邱奕哲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已當庭補償
原告曾慶順新臺幣10萬元,惟本件詐騙集團其餘成員陸續逮捕歸
案中,因此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吳啟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以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