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尚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尚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彭尚基因犯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 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5、6 、7之偵查機關案號,經查均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 年度偵緝字第651號,乃原聲請書誤載為同機關98年度偵字 第13177號,應予指明,並更正如附表所示。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淑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