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182號
TPHM,101,聲,1182,201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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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邢建昌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
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邢建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邢建昌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本 院98年度上訴字第645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減 為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1年6月,緩刑4年,並應向國庫 支付新台幣20萬元確定,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撤 緩字第4號撤銷緩刑確定。於民國100年4月28日送監執行, 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145 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 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 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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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