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 分 人 栗正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常業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
作(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聲字第523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栗正義犯常業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栗正義前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本院 以98年度上更(二)字第67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並應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嗣經最高法院 以98年度臺上字第79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 以受處分人於99年2 月4 日解送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 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1 年6 月,在執行期中,行狀良 好,遵守紀律,認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爰檢具 事證,聲請免除前揭處分之繼續執行,但不免其刑之執行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101 年3 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550號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保沛字第9 號執行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 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 告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