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006號
TPHM,101,聲,1006,2012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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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端蘋
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101年執聲付字第30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端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端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經本院91年度上訴字第3535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經最高 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60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2年7月 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30日核准假釋出獄, 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等,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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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