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9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哲有
原審法院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吳鴻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0 年度訴字第648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
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