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1年度,844號
TPHM,101,上易,844,201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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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8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立貴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
易字第174號,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64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 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程立貴因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 財罪,經原審於民國101年1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判決 正本於101年1月19日送達於被告,並由其本人親自收受,有 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上訴期間屆滿日為101年1月31日( 本件加計在途期間2日)。嗣被告於101年1月27日提起上訴 ,因上訴狀未附具體上訴理由,僅敘稱:理由書狀後補云云 ,原審復於101年2月2日以宜院嵩刑坤100易174字第4228號 函命被告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內(即101年2月20日前)補 正上訴理由,該函於101年2月3日送達於被告,由其受僱人 親自收受,有上開被告上訴狀、原審通知書函及送達證書等 件在卷可稽。惟被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原審復於101年3月 7日裁定命被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 於101年3月15日送達於被告,由其受僱人親自收受,有上開 原審裁定、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被告應於收受原審裁定 後5日內(即101年3月20日前)補正上訴理由。惟被告迄今 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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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