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1年度,830號
TPHM,101,上易,830,201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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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8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佑全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
第112號,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4532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上訴人已提出上訴 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應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之。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 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 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 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 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 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 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 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 、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 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原審判決以被告梁佑全於100年10月20日上午某時許,在臺 北市○○區○○街367巷14號2樓蔡立媛住處,趁蔡立媛及其 家人無人在家之際,持其所有具客觀危險性、足以危害人之 生命身體安全、可供兇器使用之扳手一支(業已丟棄),從 該處二樓共同樓梯的窗戶爬出建築物外,再至上址住處之前 陽臺,以扳手破壞該陽臺白鐵鐵窗上活動門螺絲鎖之安全設 備後,侵入屋內,竊取蔡立媛所有放置在屋內如附表所示之 財物、眼鏡及小飾品,得手後逃逸等情,有被告之自白、被 害人蔡立媛之指述、證人張美莉陳宜慧、黃錦郎、廖毓君 之證述及卷附照片36張、香榭屋精品店購物憑證、再生工場 二手雜貨舖收購證明交易單、喬格電腦有限公司二手商品交 易憑證、被告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SONY服務保證書二 紙等件為據,且本案被告所持以行竊之扳手一支,質地堅硬 ,可用以毀壞鐵窗螺絲鎖等物品,堪認客觀上足以對人之身 體、生命、安全構成威脅,具有殺傷力,顯係具有危險性之



兇器,故而認定被告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之竊 盜犯行,並審酌被告係累犯,且正值青壯,卻不思合法謀生 ,竟持兇器以破壞鐵窗侵入住宅之方式行竊,對於被害人之 住居安寧及財物危害甚鉅,應予非難,惟部分財物業經被害 人領回,有贓物領據七紙可憑,暨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 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因而量處有期徒刑8月,以示儆懲,並 敘明被告供本案竊盜犯行所用扳手一支,雖為被告所有,然 未據扣案,且被告復自承業已丟棄滅失,因而不予宣告沒收 等語,均已詳敘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從形式上 觀察,原判決並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 形可言。
三、被告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則以:伊犯後態度良好,且已親 自帶員警追回贓物,減少被害人損失,請依刑法第57條減輕 其刑,又被告所攜帶之扳手僅10公分有餘,亦非兇器,原審 認係兇器,亦有失公允,為此,爰依法提起上訴云云。四、經查:
㈠按量刑之輕重,乃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 倘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 濫用其權限,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 第6696號判例可資參照)。
㈡被告固以其犯後態度良好,已協助被害人追回贓物為由,請 求從輕量刑云云,然衡以原判決於量刑時業已就被告犯罪後 坦承犯行、部分財物業經被害人領回等情有所審酌。又被告 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加重竊盜罪,係最輕本刑6月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係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 其刑,是原判決量處有期徒刑8月,係以法定最低刑度略為 酌加,顯屬從輕量刑,並未失之過重。至於被告所持用之扳 手,原審亦已敘明其認定係屬「兇器」之理由,被告僅執自 述之扳手長度,空言否認係兇器,亦屬無據。此外,被告復 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 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 當或違法,自難認其上訴書狀已經敘述具體理由。揆諸首揭 說明,因認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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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失 竊 物 品 │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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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6吋電視螢幕(廠牌:SONY)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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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藍光光碟播放機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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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ill遊戲主機 │ 1台 │
├───┼────────────────┼───────┤
│  │電腦螢幕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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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筆記型電腦(廠牌:TOSHIBA) │ 1台 │
├───┼────────────────┼───────┤
│  │家庭劇院 │ 1組 │
├───┼────────────────┼───────┤
│  │遙控器 │ 4支 │
├───┼────────────────┼───────┤
│  │喇叭 │ 5支 │
├───┼────────────────┼───────┤
│  │數位相機 │ 1台 │
├───┼────────────────┼───────┤
│  │單眼相機 │ 1台 │
├───┼────────────────┼───────┤
│  │單眼相機鏡頭 │ 1個 │
├───┼────────────────┼───────┤
│  │黑色肩背包(廠牌:TOD'S) │ 1個 │
├───┼────────────────┼───────┤
│  │紅色手提包(廠牌:TOD'S) │ 1個 │
├───┼────────────────┼───────┤
│  │綠色手提包(廠牌:TOD'S) │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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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牛仔布手提包(廠牌:CELINE) │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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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粉紅皮夾(廠牌:COACH) │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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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長筒黑色皮鞋(廠牌:TOD'S) │ 1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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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陽眼鏡(廠牌:ZARA) │ 1個 │
├───┼────────────────┼───────┤
│  │牛仔褲(廠牌:GIORDANO) │ 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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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鍊(廠牌:SWAROVSKI) │ 1條 │
├───┼────────────────┼───────┤
│  │耳環(廠牌:SWAROVSKI) │ 2副 │
├───┼────────────────┼───────┤
│  │粉色背包(廠牌:COACH) │ 1個 │
├───┼────────────────┼───────┤
│  │咖啡色背包(廠牌:HOGAN) │ 1個 │
├───┼────────────────┼───────┤
│  │綠色肩背包(廠牌:COACH) │ 1個 │
├───┼────────────────┼───────┤
│  │藍色短夾(廠牌:COACH) │ 1個 │
├───┼────────────────┼───────┤
│  │咖啡色皮夾(廠牌:GUCCI) │ 1個 │
├───┼────────────────┼───────┤
│  │綠色短夾(廠牌:TOD'S) │ 1個 │
├───┼────────────────┼───────┤
│  │米色皮夾(廠牌:TOD'S) │ 1個 │
├───┼────────────────┼───────┤
│  │吊飾(廠牌:HOGAN) │ 3個 │
├───┼────────────────┼───────┤
│  │鑰匙圈(廠牌:COACH) │ 2個 │
├───┼────────────────┼───────┤
│  │紅色鞋撐 │ 1個 │
├───┼────────────────┼───────┤
│  │太陽眼鏡(廠牌:Polo Jeans) │ 1個 │
├───┼────────────────┼───────┤
│  │耳環 │ 5對 │
├───┼────────────────┼───────┤
│  │黑色帆布包(廠牌:Burborry) │ 1個 │
├───┼────────────────┼───────┤
│  │背包(廠牌:ADRIENNE VITTADINI)│ 1個 │
├───┼────────────────┼───────┤
│  │紫藍色斜背包(廠牌:PRADA) │ 1個 │
├───┼────────────────┼───────┤




│  │背包(廠牌:Dooney&Bourke) │ 1個 │
├───┼────────────────┼───────┤
│  │背包(廠牌:HOGAN) │ 1個 │
├───┼────────────────┼───────┤
│  │牛仔褲 │ 1條 │
├───┼────────────────┼───────┤
│  │飾品(廠牌:SWAROVSKI) │ 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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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格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