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重訴字,100年度,42號
TPHM,100,上重訴,42,20120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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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重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RICKY SHU.
選任辯護人 鄭克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苑汝琦
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律師
      許卓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榮順
選任辯護人 陳筱屏律師
      杜冠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亦龍
選任辯護人 陳永昌律師
      陳建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RICKY SHU、苑汝琦陳榮順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邱亦龍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RICKY SHU、苑汝琦陳榮順邱亦龍(下稱 被告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被告4人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 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之重罪,並均經原審判決有罪且分別受重 刑之宣告,有事實足認被告4人有逃亡之虞,具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RICKY SHU、苑汝琦陳榮順均於民國100年8月3日裁定 執行羈押,嗣經本院先後於100年10月19日、100年12月27日 、101年2月23日裁定自100年11月3日、101年1月3日、101年 3月3日起延長羈押,至101年5月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 滿;邱亦龍則於100年12月12日裁定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 101年3月1日裁定自101年3月12日起延長羈押,至101年5月 1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4人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RICKY SHU、苑汝琦陳榮順均應自101年5月3 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2月;邱亦龍則應自101年5月12日起, 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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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