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0年度,495號
TPHM,100,上訴,495,2012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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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49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素娥
選任辯護人 林文鵬律師
      陳昭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
訴字第320 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5642 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蔡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林淑貞」印文壹枚沒收。 事 實
一、蔡素娥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下稱寶來土城 分公司)副總經理,經常向其友人林淑貞推銷及代辦基金買 賣等相關事宜;而林淑貞申購臺灣工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臺灣工銀,址設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13 7 號4 樓,業於民國99年12月18日與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 有限公司合併,並以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 公司)所發行之基金,均係透過時任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信義分行(下稱新光信義分行)襄理之楊如玉代為 申辦,由楊如玉依林淑貞指示繕寫申購書,並交予林淑貞審 視用印,再傳真予蔡素娥,由蔡素娥與臺灣工銀處理申購基 金後續相關事宜。詎蔡素娥於96年10月間向林淑貞推銷臺灣 工銀發行之「全球多元策略平衡入息基金」(下稱全球多元 基金)後,明知林淑貞尚在考慮,並無將其原所持有如附表 編號1 、2 所示之臺灣工銀大眾債券基金買回,並將其中新 臺幣(以下同)6500萬元轉申購全球多元基金之意,竟為增 加該全球多元基金之銷售量,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未經林淑貞同意,於96年11月1 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於 臺灣工銀「基金受益權單位交易申請書」上,填寫基金名稱 為「大眾」、林淑貞資料(受益人名稱處係黏貼自他處剪來 「林淑貞」3 字),另於買回或轉申購欄內、填寫轉申購基 金名稱為「全球多元策略入息」、申購金額為「65,00 萬」 元、手續費為「0 」%、「0 」元、合計金額「65,000萬」 元(為蔡素娥所誤寫),並勾選「部分買回」、「買回金額 」(加註利息字樣)、「轉申購」等項,另將受益人之電子 信箱、電話填寫為其本身之資料後,於「受益人原留印鑑」



一欄,以不明方式偽造林淑貞印文一枚,以示林淑貞有買回 如附表所示大眾債券基金並轉申購全球多元基金之意思表示 而偽造該私文書,其後蔡素娥將該申請書傳真予不知情之臺 灣工銀行銷處投資理財部通路組業務協理楊萌裕(經不起訴 處分),為業務助理楊名娜(經不起訴處分)所收取,楊名 娜因認填載未全,依該申請書上所載聯絡人資料與蔡素娥電 話聯繫,並依蔡素娥於電話中所提供之訊息,補填申請日期 為「96」年「11」月「1 」日、匯款帳號表格為「一銀」銀 行、「仁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 」、金額「餘額」 ,另將申請書表頭原載基金名稱「大眾」加註二字為「大眾 債券」,及將原載轉申購基金名稱「全球多元策略入息」加 註一字為「全球多元策略入息(A) 」、改勾選「全部買回」 ,並押蓋自己之職章於修改處,於當日正式遞交該申請書( 下稱系爭申請書)予臺灣工銀基金事務部之股務人員以行使 之,致臺灣工銀誤受理該筆交易,足以生損害於林淑貞及臺 灣工銀管理客戶買賣基金交易正確性。
二、案經林淑貞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等) 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 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下列所 用於證明被告蔡素娥犯罪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 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同意作為 證據(見本院卷第52頁反面至55頁反面),而本院審酌上開 供述證據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 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 資料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蔡素娥固不否認其有經手上開買回大眾債券基金、 轉申購全球多元基金之交易,系爭申請書上之大眾名稱、聯 絡人、手機號碼、利息、全球多元策略入息、林淑貞聯絡方 式、電子信箱、申購金額等項,係伊所填寫,另部分買回等 項,是伊所勾選,並有傳真該申請書予臺灣工銀等事實,惟 矢口否認有何偽造文書犯行,辯稱:全球多元基金是債券型 再加上一點股票,故稱為「平衡」基金,伊於96年9 月20日 就將資料、簡報寄給告訴人,告訴人看過後,要伊製作年化 報酬率計算表(即上證七),並電話聯絡將回單倍數由0.2



調到0.5 ,告訴人很滿意,當下決定買全球多元基金6500萬 元,告訴人說將大眾債券的兩檔基金轉「平衡」,4200萬元 加上2300萬元是6500萬元,伊跟告訴人確認6500萬元,告訴 人事先談好倍數才會做申購;系爭申請書是楊如玉傳真過來 ,因楊如玉說不會寫轉申購單,11月1 日伊傳真給楊萌裕後 ,向告訴人回報,告訴人又說不要申購,在伊傳真前,沒有 人跟伊說不要申購,隔日伊打給楊萌裕說客戶反悔申購,要 如何處理,楊萌裕說要請示長官,之後楊萌裕表示告訴人不 能反悔轉申購,告訴人則要求獲利才承認此單,並與楊萌裕 決議從0.5 提高到0.8 ,且10元以上要通知告訴人;事發後 ,告訴人仍繼續委託伊申購基金,伊亦每月給付轉申購退佣 金予告訴人,堪證告訴人確有事前同意轉申購;伊為告訴人 辦理本件轉申購,純係出於個人幫忙,未獲任何好處,並無 偽造文書之動機等語。其辯護人另辯稱略以:告訴人要被告 製作上證七號之年化報酬率計算表,該表上有告訴人書寫字 跡「6500萬」、「平衡」、「股票」,另上證三號之96年10 月2 日基金總庫存明細表,其上金鼎投信部分註記「250 」 、華頓投信部分註記「200 ×2 」,係告訴人與被告討論可 否詢問金鼎證券更改倍數時所書寫,2 筆大眾債券基金之金 額4200萬元及2300萬元後之三角形記號,亦為告訴人所標示 ,相加即為6500萬元,可證明告訴人同意申購全球多元基金 。上證五之金鼎雙高基金手稿資料,為被告去找告訴人時, 告訴人希望金鼎於12月7 日1 次入帳,故正面有告訴人所書 寫的「12/7入帳」,反面有告訴人寫的「6500本金+利息+ 回單」字樣,即指本案之6500萬元申購,「1 月7 日退出」 、「1 億8 千萬」、「1 億要回0.8 倍」,即回單倍數0.8 是要給告訴人折讓之部分。上證四號之VIP 申購明細表─林 顧問(11月),為被告96年11月29日向告訴人報告11月份基 金申贖及庫存狀況所用,文件上「11月債券基金庫存總表」 明白記載「臺灣工銀E (全球策略)」等字樣,餘額0.65億 ;「11月明細」第3 列明白記載「96/11/15臺灣工銀E (大 眾債券)(0.6500)」、第10列明白記載「96/11/15臺灣工 銀E (全球策略)0.6500」,告訴人亦親自在該份文件上書 寫,可證告訴人已知悉並同意要以6500萬元之大眾債券基金 轉申購本件全球多元基金;被告於96年12月4 日前往告訴人 位於臺北市○○路○ 段191 號之辦公處所時,恰有錄音,告 訴人表示「哪一天可出?」,即在詢問全球多元基金何時可 以開始贖回之意,而被告回答「就是1 月7 日回當天我就可 以做了」,可證告訴人同意申購系爭全球多元基金;被告傳 真申請書給楊萌裕後,向告訴人回報時,告訴人始表示不欲



申購,楊萌裕則稱無法反悔,告訴人表示要讓其獲利方願承 認此單,故回單倍數再從0.5 調高至0.8 、10元以上要通知 告訴人,11月15日即告確定,為入帳點;又因機器之因素, 傳真本會發生與原本不符或不清楚、模糊之現象,況其他為 告訴人承認為真實之基金交易申請書,其上告訴人印文一樣 呈現鋸齒狀及模糊之現象;而臺灣工銀於每筆基金交易之次 日,均會寄發交易確認單至告訴人臺北市○○路○ 段191 號 辦公室,本件於96年11月1 日申購後幾日,告訴人必會收到 交易確認單,告訴人稱至96年12月初因發現帳戶中有臺灣工 銀匯入之10餘萬元,查訪後方發現,與事實不符;系爭6500 萬元之款項本來就已透過被告下單,被告無擴大基金認購規 模之意圖;且交易次日臺灣工銀即會寄發交易確認單,被告 若欲從事不法,當默默進行,不會與楊如玉楊萌裕等接觸 聯繫轉申購事宜,反之告訴人仍領取大筆退佣獎金,受有利 益;本案實係因97年8 月金融海嘯發生後,告訴人同意投資 之全球多元基金淨值下跌,受有嚴重損失,方誣指被告等語 。
二、經查:
(一)告訴人原持有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2 筆臺灣工銀大眾 債券基金,於96年11月1 日經轉申購為全球多元基金,係 由被告於系爭申請書填載前述部分資料後,傳真予楊名娜楊名娜再依被告於電話中之指示,補全申請書欄位後, 遞交該傳真申請書影本予臺灣工銀,完成該筆轉申購交易 ;另告訴人有關臺灣工銀發行基金之交易,均委託楊如玉 代為申辦,於告訴人用印後,楊如玉即傳真交易申購書予 被告,由被告與臺灣工銀處理後續申購事宜等情,業經被 告供承無訛,並經證人即告訴人、楊如玉楊萌裕、楊名 娜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復有附表編號1 、2 所示基金 之交易申請書、匯款查詢單、系爭申請書等影本存卷可佐 (見他字卷第8 、13至18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二)告訴人並未同意前揭買回、轉申購事宜,有下列事證可資 證明:
1.經告訴人於警詢中指稱:伊於96年年9 月11日、14日分別 向臺灣工銀購買大眾債券基金4200萬元、2300萬元,合計 6500萬元,從未贖回,96年12月間發現名下久未往來的第 一銀行仁愛分行帳戶竟有臺灣工銀匯入一筆10餘萬元之款 項,覺得很奇怪,就向臺灣工銀查證,客服人員說伊名下 的大眾債券基金已經贖回,轉申購該公司的其他基金6500 萬元,尚有剩餘10餘萬元,故匯入伊第一銀行帳戶,伊很 驚訝,因伊從未贖回,也未轉申購,經向臺灣工銀索取交



易單據影本,及向銷售機構寶來證券蔡素娥查詢,發現有 一張96年11月1 日不實的交易申請書,將伊大眾債券基金 轉申購為其他基金,但該不實的交易申請書沒有任何字跡 係伊書寫,也未經伊簽名及蓋章,電話、電子郵件地址、 行動電話號碼也不是伊之資料,足以證明被偽造;伊有關 基金之申購,均由楊如玉協助、經手,伊發現偽造之事, 即找被告詢問,被告表示96年11月1 日確實未經伊同意, 擅自傳真一張交易申請書給楊萌裕,但交易申請書之內容 不完整,被告囑咐楊萌裕需向楊如玉確認,及取得伊簽字 、蓋章的交易申請書正本才可交易,伊有問楊如玉,楊如 玉說96年11月1 日當天,楊萌裕確有打電話索取伊名下65 00萬元大眾債券基金轉申購資料,楊如玉回答沒有要將基 金轉申購之情事;系爭申請書上,伊之印文模糊,且印章 圓形外圍成鋸齒狀,顯係多次重複影印或剪貼造成之痕跡 ,並非伊所蓋的印章等語(見他字卷第64至68頁)。嗣於 偵查中亦指稱:伊96年1 月以後申購所有臺灣工銀系列基 金都是透過楊如玉,伊經由楊如玉認識被告,往後均是被 告建議伊基金交易之投資標的,伊同意後,因伊帳號在新 光銀行,會將投資標的告知楊如玉楊如玉會填具申購書 ,將申購書帶到伊公司用印,伊確認申購書上金額及投資 標的部分無誤後,才可能用印;被告從未因申購書用印事 宜到伊辦公室,96年10月中旬,被告有提過全球多元基金 ,但伊沒有同意,事發前也未與楊名娜楊萌裕接洽過, 伊做事非常謹慎,本案交易金額又非常龐大,伊無可能填 具空白交易申請書等語(見他字卷第139 至140 頁);並 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96年初,新光銀行的黃經理及楊 如玉2 人帶被告來跟伊認識,伊會請被告幫忙下單,是因 被告有業績壓力,被告說其為寶來證券的副總,如果有找 到客戶買基金的話,投信會下股票單給被告,被告也可以 在投信面前說其有業績,因係透過楊如玉介紹被告,故中 間會經過楊如玉,但不是透過楊如玉或向楊如玉購買基金 ,楊如玉只是幫伊填寫單子,伊均在公司內於申購單上用 印,楊如玉的銀行就在伊公司旁,走路2 分鐘,伊在該市 場10幾20年,很有主見,業務理專可以建議,但伊都是自 己做決定,伊從未跟被告或楊如玉說要申購或轉申購全球 多元基金,也從未講過要把基金贖回去轉申購全球多元基 金;系爭申請書上的印章看起來像伊的印章,但伊印章無 彎彎曲曲;因伊第一銀行戶頭已一段時間沒有往來,伊習 慣年底會去刷簿子,96年12月伊去刷簿子,突然有一筆臺 灣工銀10萬多元,就伊所知,基金贖回時才有利息,伊不



知道這是什麼錢,就打電話問楊如玉楊如玉也說不知道 ,說要問被告,因伊等沒有直接接觸的臺灣工銀窗口,被 告說她查查看再回覆,隔了幾天,被告回覆楊如玉說是贖 了2 筆債券基金,轉申購什麼,伊等都很驚訝,怎麼可以 不經伊同意就做這樣的事情,被告說她事後可以說服伊, 事前就沒有經過伊的同意;伊發現後去質疑的時間是96年 12月至97年1 月間;96年11月1 日傍晚大約5 、6 點時, 楊如玉非常生氣的打電話給伊,說怎麼搞的,明天要休假 ,結果被告叫一個臺灣工銀的楊萌裕副總打電話給她,要 拿伊申購書正本,楊如玉楊萌裕說沒有正本,伊沒有要 買,怎麼會有正本,講了1 次,楊萌裕又繼續打了3 、4 通,當時楊如玉急著打包行李出遠門,楊萌裕又一直催她 ,所以楊如玉打電話跟伊抱怨,楊如玉也再一次跟伊確認 伊有沒有買,伊說沒有買,伊反問楊如玉如何跟楊萌裕講 ,楊如玉說她跟楊萌裕說沒有,伊說既然沒有,就沒有必 要生氣,但提醒楊如玉要打電話給被告,問為何會有這種 事情,所以被告在11月1 日傍晚即知伊沒有要申購,楊萌 裕當下也應該知道;當初被告在爭取伊這個客戶時,有說 投信會下單給寶來券商,被告有獎金,絕對不會失禮,會 給伊回饋金,被告希望伊能一直跟被告配合;如果伊是透 過新光銀行及楊如玉填寫伊想申購的基金,都會看得很清 楚,是那一檔基金、金額多少,被告會寫她自己是聯絡人 ,因被告要向投信公司證明是透過她的管道來的,被告才 會有好處,因此聯絡人會寫被告,如果是透過楊如玉,聯 絡人就會寫被告;伊一般申購基金,會審視基金的安全性 ,確定要買某基金,會告訴楊如玉伊要買某基金及多少金 額,要楊如玉幫伊寫清楚,伊在公司也是高階主管,人員 都會幫伊寫得很清楚,經伊審視清楚,且均自己用印,圖 章不曾交給別人,用完印後,再請楊如玉傳真給蔡素娥, 同時楊如玉會把款項直接匯到基金專戶裡,這是申購流程 ;楊如玉匯出去後,會把銀行匯款憑證交給伊,就是確定 已經入戶,伊申購基金是為了保值,加上賺一點利息,因 定存提早解約會有違約金的問題,伊都買保值的基金,只 有在贖回的時候,才會注意淨值及總額對不對,中間時不 會查詢,投顧公司的對帳單應該是伊申購時就要寄給伊, 還有就是每一季或是每半年會寄一次,這一次的全球多元 基金例外沒有收到對帳單;一般申購基金成交與否一定要 回報,伊的錢一匯進去,就會回一個交易確認單給伊,確 認已經收到伊的錢,確認單是由楊如玉交給伊;97年4 月 間,全多入基金已經上揚到10元以上,楊如玉有打電話給



伊,說被告通知說基金到10元了,問伊是否要贖回,伊說 伊又沒有買,怎麼贖回,伊要求回到伊原來的債券基金等 語(見原審卷第249 至256 頁),上開證詞已說明告訴人 未曾應允被告贖回大眾債券基金並轉申購全球多元基金一 事。
2.又經證人楊如玉於警詢中證稱:伊從沒看過系爭申請書, 也沒傳真給任何人,伊等購買基金是在當日敲定後書寫單 據、用印,再傳真至寶來證券給被告,從來不會事先傳真 申購書,而且林淑貞都買債券型基金,從不買股票型基金 ;被告是寶來土城分公司副總經理,客戶若不是購買新光 銀行基金,而是購買其他投信公司基金,伊等就透過被告 為窗口對其他公司購買基金,被告會跟林淑貞介紹基金種 類,由林淑貞決定基金種類、購買金額後,伊會跟被告確 認,符合之後,伊再上臺灣工銀網站列印申購書填寫完成 ,拿給林淑貞蓋章,再傳真至寶來證券給被告,被告再轉 傳真至臺灣工銀,若交易完成,被告會電話通知伊,伊再 寫匯款單及取款條給林淑貞蓋章,將錢匯進臺灣工銀,這 樣才算完成;96年11月1 日伊有接獲楊萌裕電話,當時才 知楊萌裕是臺灣工銀副總,楊萌裕說是被告要其向伊要林 淑貞轉申購全球多元基金之申購書正本,伊很明確告訴楊 萌裕稱林淑貞沒有要轉申購該檔基金,所以伊手上根本沒 有楊萌裕說的正本文件,伊與楊萌裕通話4 通以上,之後 有撥電話跟被告說林淑貞沒有要轉申購其他基金,所以伊 沒有林淑貞之轉申購書正本;伊等透過被告購買基金,所 以都寫被告為聯絡人,一定要書面授權才可,不能口頭授 意就可傳真,如林淑貞要買,伊一定有林淑貞之交易正本 ,不必將交易單影印後再塗掉交易金額重新注入金額傳真 ,伊很明確再三告訴楊萌裕蔡素娥2 人,伊客戶林淑貞 沒有要轉申購全球多元基金;因林淑貞堅持沒購買全球多 元基金,要求寶來證券或臺灣工銀將基金還原成林淑貞原 本之債券基金;97年4 月間,伊見全球多元基金已經上揚 10元以上,主動詢問被告為何沒通知伊及林淑貞,然後被 告傳真贖回基金申購書給伊,伊再通知林淑貞贖回,林淑 貞還是堅持她沒申購該檔基金,堅持要由被告等人主動還 原至原本的債券型基金,所以林淑貞沒辦理贖回等語(見 他字卷第104 至109 頁)。另於偵查中陳稱:林淑貞申購 臺灣工銀基金都是透過伊,第1 筆是96年8 月31日申購55 99金額2 億1000萬元、第2 筆是96年9 月11日申購大眾債 券4200萬元、第3 筆是96年9 月14日大眾債券2300萬元、 第4 筆是96年12月6 日贖回5599金額2 億1000萬元,被告



會先以電話建議林淑貞投資標的,事後被告會打電話告訴 伊要買哪一檔基金,伊會打電話給林淑貞確認,確認後, 伊會準備相關表格,填好相關資料拿去林淑貞辦公室給林 淑貞簽名用印;之後將表格帶回辦公室傳真到寶來投信給 被告,之後由被告與臺灣工銀接洽,96年11月1 日林淑貞 沒有向伊表示要轉申購基金;伊沒有傳真資料給被告,96 年11月1 日下午約4 、5 點左右有接到楊萌裕電話,說林 淑貞要轉申購基金,楊萌裕說要到伊公司拿交易申請書正 本,當時伊覺得很奇怪,因為伊並不認識楊萌裕,後來楊 萌裕說電話是被告告知的,伊向楊萌裕表示林淑貞沒有要 轉申購基金,所以伊沒有交易申請書正本可以提供,請楊 萌裕再確認,伊也撥電話給林淑貞問是否有要轉申購基金 ,林淑貞說沒有,伊也打電話給被告,告知林淑貞並沒有 要轉申購基金等語(見他字卷第119 至120 頁);及於原 審審理時證稱:伊為新光銀行存匯部門主管,因為林淑貞 活存及支存都在伊銀行,係銀行的VIP 客戶,伊等會協助 VIP 客戶更多的業務往來,儘量協助客戶與銀行相關的業 務、後續要處理的流程;伊為林淑貞向寶來證券下單購買 基金都是用傳真,聯絡人欄一般都是伊寫的,如果林淑貞 想要買哪幾檔基金,會請伊看這些基金的規模是否安全及 信評,其中無擔保公司債是否偏高,還有哪幾家的無擔保 公司債,伊會列印下來交給林淑貞,林淑貞會自己確認要 買哪那幾檔,將基金名稱告訴伊,伊就去投信的網站列印 表單下來填寫完整,包括姓名、金額還有基金的名稱,然 後去林淑貞的公司給林淑貞用印完成,同時通知被告,傳 真申購書給被告,正本不會交給寶來證券的人,用傳真的 就好了,之後就把金額匯到債券基金的專戶,申購書會先 留著,等款項匯到戶頭,投信會傳基金的確認單,伊會把 交易確認單交給林淑貞;林淑貞從來沒有跟伊說過要購買 全球多元基金,伊沒有寫系爭申請書,沒有欄位是伊填寫 的,也未傳真給被告,系爭申請書傳真上,沒有新光銀行 的傳真機號碼;伊和楊萌裕為了林淑貞有無購買全球多元 基金的事情,第一次通話的時間為96年11月1 日下午4、5 點,楊萌裕說被告要其來拿林淑貞要買一支新的基金的申 購單,當時伊告訴楊萌裕說林淑貞沒有跟伊說要買其所說 的那一檔基金,所以伊沒有申購單,伊也有跟被告說伊沒 有這個東西,跟伊拿伊也沒有,楊萌裕打了最少3 、4 通 電話,大概是5 點多到6 點多這段時間,一直有在通話, 大概是下班時間,伊隔天即11月2 日要開始休假5 天,在 那個時點一直講這件事情,楊萌裕一直要跟伊拿申購單的



文件,伊也很煩,還打電話給林淑貞問有無要申購這一檔 基金,林淑貞很肯定的說沒有,提醒伊要打電話跟被告確 認一下,所以當時伊又打手機給被告,跟被告說根本沒有 這個東西,為何要叫楊萌裕一直跟伊要正本,被告說她會 去處理,伊未將休假的事告知被告;被告在96年11月1 日 前沒有跟伊講過林淑貞講要購買全球多元基金,林淑貞亦 未事後追認,伊不知全球多元基金的促銷期是到96年11月 2 日,楊萌裕在電話中沒有說過96年11月1 日是申請轉申 購的最後一天;被告是在證券公司,有說過從她那邊下單 給投信,好像投信會回單給被告,伊不知獎金或其他金錢 給付怎麼算,被告說那是她的心意,她不會失禮,習慣會 給林淑貞回饋金,被告會說是多少,每月匯錢進林淑貞的 帳戶,伊會幫林淑貞注意款項有無進來;林淑貞因本件轉 申購之事很生氣,就把之前透過被告去買的債券基金全部 贖回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57 至264 頁),另參諸證人楊 如玉庭呈之請假紀錄(見原審卷一第269 頁),其確係自 96年11月2 日請假至同年月6 日,其所述96年11月1 日接 獲楊萌裕之日期,堪以認定。證人楊如玉所證有告知楊萌 裕關於林淑貞不買該全球多元基金之事,核與被告於警詢 中所述:楊如玉跟伊說,有跟楊萌裕說不買該筆基金等語 相符(見他字卷第45頁),故自證人楊如玉之證詞可知, 告訴人從未指示其代為轉申購全球多元基金,其亦未曾傳 真系爭申請書予被告,其於96年11月1 日接獲楊萌裕來電 索討系爭申請書時,即向楊萌裕表示告訴人並無轉申購全 球多元基金之意,其亦無該申請書後,旋並電聯告訴人確 認是否有轉申購全球多元基金意願,經告訴人明示確無此 意,再去電被告,告以告訴人並無轉申購意願,其亦無該 申請書,被告則覆以:伊會處理等語,所述有關告訴人並 未同意買回大眾債券基金並轉申購全球多元基金一節,與 告訴人所述相符。而被告亦自承:伊自96年跟告訴人配合 以來,告訴人所有基金申購大部分均係透過楊如玉傳真予 伊,楊如玉請假時,代理人葉襄理會傳真予伊,楊如玉那 邊都會有一份申請書或贖回單,這樣才會知道申購或贖回 狀況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63 頁反面至164 頁),則若告 訴人確曾同意轉申購一事,則長期為其代辦之楊如玉豈有 渾然不知之理。況如告訴人曾應允轉申購6500萬元之全球 多元基金,且曾於系爭申請書上用印,衡情於楊如玉來電 確認時,應提及該張申請書之事,且提醒楊如玉向被告取 回該申請書;又若證人楊如玉曾傳真系爭申請書予被告 ,則其於楊萌裕向其索取時,當告知告訴人已無購買意願



,前所交付被告之申請書應予作廢,其亦無法再提供申請 書等情,嗣楊如玉以電話連繫被告時,亦應告知告訴人改 變心意,且前所交付之申請書應取回或作廢等語,然觀之 告訴人、證人楊如玉所述,前揭各通電話連繫內容,告訴 人、楊如玉均表示對楊萌裕所述之事不清楚、應向被告了 解該事等語,而非改變心意之後續處理事宜,足徵告訴人 未曾因轉申購該全球多元基金之事用印,楊如玉亦未曾經 手該申請書;是被告辯稱:告訴人先前同意轉申購,無人 在11月1 日告知伊告訴人反悔不欲轉申購一事等語,無足 採信。
3.再經證人楊萌裕於警詢時陳稱:伊為臺灣工銀協理,對外 均稱業務副總,業務係透過銀行、券商銷售臺灣工銀商品 ,寶來證券是臺灣工銀之銷售機構,伊因業務上必須跟被 告說明臺灣工銀基金特色,所以認識被告,被告曾電話告 知伊會有本筆全球多元基金交易,伊無從知悉被告如何與 客戶約定申購交易,伊係至林淑貞因本筆交易有紛爭,才 藉由公司提出而看到系爭申請書,一般傳真交易或轉申購 單據,不應出現楊名娜修改後再蓋楊名娜印章,至於楊名 娜是否有權限或有他人直接授權可替林淑貞更改交易,伊 不清楚,被告應是96年11月1 日前1 工作天跟伊提及會有 這一筆交易,伊96年11月1 日下班前有撥電話確認本筆交 易是否傳真進公司,因發現尚未傳真,故撥電給被告,被 告說傳真申購單應在楊如玉身上,要伊撥電跟楊如玉確認 是否有漏傳,伊撥電給楊如玉楊如玉說她蓋不到林淑貞 之印章,要伊轉告被告,伊再跟蔡素娥提及,蔡素娥則稱 會處理此事,隔日楊名娜跟伊說已經收到傳真申請書等語 (見他字卷第58至62頁);及於偵查中證稱:本筆交易前 一週左右,被告以電話告知伊說告訴人有意轉申購基金, 因有截止日期,所以會在到期日前提醒客戶,印象中被告 在96年10月31日告知伊說林淑貞確定要轉申購,因此伊在 10月31日有提醒楊名娜注意一下,楊名娜說單子還沒進來 ,伊有打電話問被告,被告則給伊楊如玉的電話,說單子 在楊如玉那邊,電話中,楊如玉說她那邊沒有單子,說她 不太清楚這件事情,她手邊也沒有申請書,請伊跟被告再 確認,伊打電話給被告,被告說沒有關係,她會再跟林淑 貞聯絡,隔日伊有提醒楊名娜注意,楊名娜告知伊單子進 來,本筆交易也就完成等語(見偵字第25642 號卷第37至 38頁、他字卷第121 至122 頁);及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伊知道告訴人有6500萬元大眾債券被轉申購為全球多元基 金,伊有跟楊如玉聯絡,因被告說傳真的單子在楊如玉



邊,伊是去追那張申購單,不是去確認該筆交易,因確認 不是伊的工作,伊在當日交易結束後,和楊如玉為此案第 1 次通電話,因被告在10月31日的前幾天,有跟伊說10月 31日有申購單會進來,伊就提醒楊名娜,因伊人在外面, 大概到4 點或4 點多,伊向楊名娜確認單子是否有進來, 楊名娜說沒有進來,因為是傳真交易,伊怕會傳漏掉,所 以就打電話問被告,被告說在外面,請伊打電話給楊如玉 ,伊就打電話給楊如玉,說被告表示單子在妳這裡,是否 有漏傳,請把單子傳到伊公司來,那時候伊等是要用印的 傳真申購單,楊如玉說不清楚這件事情,她那邊沒有這張 申購單,不太清楚用印的事情,請伊再打電話跟被告講, 伊那時不認識楊如玉,直覺是楊如玉沒有這張單子,就馬 上打電話給被告說楊如玉說不清楚這件事,單子不在楊如 玉那邊,被告說OK,其了解這件事情,其會去處理,當日 伊就沒有再跟被告連繫,11月1 日早上或中午因為要追單 子,伊還是有打電話問單子有無進來,被告說單子會進來 ;伊是在96年10月初或是10月中向被告推薦全球多元基金 ,有將公開說明書交給被告,被告說林淑貞確定要申購, 只是不知道單子那一天會進來,一般這種大單都是留到最 後1 、2 天,比較不會有利息的事情,並會提前2 、3 天 ,這樣會比較保險,被告沒有要求或囑咐伊在成交前要向 林淑貞確認;被告有說全球多元基金閉鎖期結束後,基金 要贖回,所以要通知被告,至於有無通知林淑貞,伊沒有 印象,被告也說基金漲到10元的時候要通知她,她可以跟 客戶講看是否要贖回,全球多元基金漲到10元,是伊同事 即負責寶來證券的窗口傅周賞通知,林淑貞申購臺灣工銀 的基金,臺灣工銀會寄對帳單給林淑貞,對帳單都是寄到 同一個地點,伊不知道林淑貞有無收到全球多元基金的對 帳單;全球多元基金的促銷期於11月2 日截止,在促銷期 間大概是不用收手續費,轉申購也是一樣,之後還是一直 可以申購;11月1 日贖回,11月2 日才能轉申購等語(見 原審卷一第232 至238 頁)。證人楊萌裕固證述係96年10 月31日向被告催單,然參以被告陳稱:楊萌裕約在96年11 月1 日下午2 時撥電話給伊,說全球多元基金截止日就在 當日下午3 時30分,因伊人在臺北市,怕趕不回土城公司 傳真交易單,便要楊萌裕楊如玉要正本傳真等語(見他 字卷第46頁),核與證人楊如玉明確證稱與楊萌裕通話時 間係96年11月1 日等語相符;另證人楊名娜亦於警詢、原 審審理中證述:楊萌裕係在96年11月1 日交待伊說會有一 張金額6500萬元交易申請單進來,要多留意等語(見他字



卷第53頁);故證人楊萌裕顯將該96年11月1 日之日期誤 記為96年10月31日。又依證人楊萌裕上揭證詞可知,其依 被告指示向楊如玉索取系爭申請書時,楊如玉即表示不清 楚有該筆交易,其無該申請書,亦無法用印或提供等語, 適與證人楊如玉、林淑貞之證言內容相符,如告訴人曾答 應購買該全球多元基金,則為其處理基金交易事宜之楊如 玉豈有拒絕提供申請書之理,即便其手邊已無該申請書, 亦必立即聯繫被告處理,或就近請告訴人用印,以免耽誤 告訴人之投資,故楊如玉並未經手前揭買回大眾債券基金 並轉申購全球多元基金之交易,系爭申請書顯非由楊如玉 所提供等節,堪以認定。
4.另經證人傅周賞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是被告告訴伊等,林 淑貞說她沒申購,楊萌裕告訴伊,寶來證券蔡素娥的客戶 林淑貞那筆單子有問題,客戶表示沒同意轉申購等語(見 本院卷二第87頁反面),雖屬聽聞自楊萌裕楊萌裕亦係 聽聞自被告,然證人傅周賞對於被告當庭所質「林淑貞反 悔不買」一節,仍答稱其所聽聞者為「林淑貞那筆單子有 問題,客人表示沒有同意轉申購」等語,足徵該證人所得 悉之本件爭議,即為告訴人主張其未同意此筆交易,且系 爭申請書有問題,而非同意交易之後之撤回意思表示。又 證人傅周賞所述上情,為其於全球多元基金開放閉鎖期後 1 個月左右所聽聞自楊萌裕,此亦經其證述在卷,是時距 轉申購之96年11月1 日已有相當之時間,較之證人傅周賞 嗣於本院第二次為證時所改稱其首次聽聞客戶反悔購買之 時間即96年11月2 日,已有數月之時間供逐漸澄清告訴人 關於本件交易之爭執點在於系爭申請書有問題,而非事發 隔日即由被告聲稱之客戶反悔不買一節。
5.被告辯稱告訴人有同意辦理本件轉申購交易等語,除為告 訴人、楊如玉所否認外,被告對於告訴人何時同意一節, 或稱告訴人係在96年10月中旬向伊表示要申購等語(見偵 查卷第142 頁),或稱告訴人係在96年10月2 日向伊表示 要申購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63 頁反面),另對於告訴人 如何通知,或稱告訴人於電話中告知(見他字卷第122 頁 ),或稱告訴人係當面表示要申購(見原審字卷一第22頁 ),均有所出入,此外並未提出實證以徵所辯上情屬實, 自難徒憑其片面否認之詞,率為於其有利之認定。且查債 券基金係以債券為投資標的,相較於股票基金投資報酬率 及風險都較低,多作為長期投資之用,此為告訴人所主張 ,核與證人楊萌裕於原審所述相符(見原審卷一第234 頁 );告訴人所指其並無以「轉申購」方式申購基金之交易



前例,其名下存款於96年11月1 日亦逾1 億0800萬元,如 要購買全球多元基金,直接匯款即可,無須採取轉申購之 方式等語,與卷附各筆告訴人所投資基金之申請書表、其 玉山銀行結存餘額證明書所示之內容,亦相符合。而告訴 人所持有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大眾債券基金,係分別 於96年9 月11、14日申購,有該二筆基金之交易申請書在 卷可稽(見他字卷第17至18頁),則被告於原審審理中所 辯:9 月20日寄DM給告訴人,沒多久電話表示要申購,10 月2 日有去對帳2 次,告訴人就說要轉申購這2 筆等語( 見原審卷二第163 頁反面),指告訴人於持有如附表所示 基金約20日即欲將之贖回;惟大眾債券基金自96年9 月11 日起至96年11月1 日間,淨值走勢均持續上揚,有該基金 淨值走勢圖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二第73頁),顯持續收益 中,而告訴人於96年10月2 日對於該債券基金未來1 個月 之淨值如何,尚未可知,衡情實無可能早於96年10月2 日 即決定將於96年11月1 日買回該2 筆處於漲勢之債券基金 ,轉而投資另一新募集基金之必要。
6.綜據上情,並參以被告於原審審理時所供,其於11月1 日 打電話給告訴人時,告訴人立即質疑難道楊如玉沒有告知 不要申購之事,被告並因之向楊萌裕轉知客戶不欲購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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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信義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城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