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0年度,3352號
TPHM,100,上訴,3352,20120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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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3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宗耀


(另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現借提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
監)
指定辯護人 楊閔翔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永醮


巷22之9號(
選任辯護人 邱奕澄律師
林珪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偉更名林尚鵬



弄25號2樓
選任辯護人 楊嘉馹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年度訴字第898號,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
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
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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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