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0年度,2307號
TPHM,100,上訴,2307,2012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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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2307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千惠
選任辯護人 陳郁仁律師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柏豪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劉哲睿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莨詠
選任辯護人 林哲倫律師
      蕭萬龍律師
      張百欣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藍志豪
選任辯護人 潘銘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仲連
選任辯護人 徐建弘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朝忠
選任辯護人 關維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博仁
選任辯護人 林哲倫律師
      蕭萬龍律師
      張百欣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
年度訴字第679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6579、14176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徐千惠有罪部分;陳柏豪有罪部分暨執行刑;藍志豪有罪部分暨執行刑;邱莨詠簡仲連曾朝忠游博仁部分;均撤銷。
徐千惠陳柏豪邱莨詠藍志豪簡仲連游博仁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分別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壹年捌月、壹年貳月



、壹年、壹年參月、玖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曾朝忠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徐千惠陳柏豪邱莨詠藍志豪被訴剝奪楊秀霞行動自由及使楊秀霞行無義務之事部分無罪。
邱莨詠被訴恐嚇吳英輝楊秀霞部分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藍志豪前因違反電子遊戲業管理條例,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於民國94年8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確定(不構 成累犯);簡仲連(綽號「眼鏡仔」、「簡大」、「簡哥」 )前有縱放人犯前科,於92年1月1日至94年7月15日間擔任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巡佐,後因涉違反稅 捐稽徵法等案遭停職,嗣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經台灣桃園地 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7年6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不構成累犯)。曾朝忠(綽號:「忠哥」)前於87年 間因賭博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罰金確定,復於91年 間因意圖營利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姦淫,經台灣桃園地方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2年11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構成累犯)。陳柏豪(綽號「猴子」、「猴哥」)係桃 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偵查隊偵查佐,其妻徐千惠(現已 離婚)係桃園市地政事務所擔任測量助理員。陳柏豪、徐千 惠、簡仲連邱莨詠(綽號「小詠」)、藍志豪游博仁( 綽號「阿仁」)、歐建勳(綽號「阿明」,經原審判處罪刑 確定)等人共同意圖營利,自96年4月間起至96年12月底止 ,由陳柏豪指示藍志豪曾朝忠承租桃園市○○路493號4樓 作為賭博場所,聚眾以推筒子或打麻將之方式賭博,推筒子 係以麻將筒子牌比大小定輸贏,由賭場向賭贏之賭客抽頭5% ,打麻將每底為新台幣(下同)6百元或1百元、每檯1百元 ,由賭場向自摸之賭客抽頭3百元,每1將(4圈)最多抽頭 1,200元。上開賭場係由陳柏豪主持;徐千惠則協助陳柏豪 經營賭場,並下場賭博暖場、放款;簡仲連亦參與經營賭場 ,除協助記帳外,並於員警前來賭場查看時,負責辨識員警 ;邱莨詠藍志豪游博仁歐建勳均係陳柏豪雇用之小弟 ,負責接送賭客、把風、內場服務、暖場及催討賭債等工作 ;邱莨詠另負責記帳及放款。曾朝忠則基於幫助意圖營利, 聚眾賭博之犯意,將桃園市○○路493號4樓轉租予陳柏豪等 人作為賭場使用,並於96年10月6日警察接獲檢舉前往上址 查看時,向徐千惠示警,避免賭場遭查緝。嗣經法務部調查 局桃園縣調查站人員於97年3月3日21時5分許前往邱莨詠



園縣桃園市○○○街201號6樓住處搜索,扣得賭場使用之帳 冊3本。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 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 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依此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供述,原屬該 等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需有前揭第159條之2或 其他法律例外規定之情形,始得採為證據。而其中所謂「具 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證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 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而其先前 之陳述,從客觀上之環境或條件等情況加以觀察,有足以取 代審判中反對詰問之可信性保證者而言。證人所為之先前陳 述,相較於審判中之陳述,是否具有更可信之特別情況,應 依其陳述時外部之客觀情況,綜合比較判斷之。證人楊秀霞 於97年3月3日在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接受詢問時(下 稱調詢時)陳稱:「阿猴」陳柏豪的太太徐千惠經常在賭場 出入,也有在「阿猴」家裏經營麻將職業賭場等語(見97年 度偵字第6579號卷㈠第47頁、第48頁、第49頁);惟於100 年11月18日原審審理時卻改稱:伊不認識徐千惠,伊於調詢 時未說徐千惠進出賭場,伊不清楚有何人與陳柏豪一同經營 賭場云云(見原審卷㈡第64頁、第67頁)。是證人楊秀霞於 警詢時之陳述與於審理時之證述不符。衡諸證人楊秀霞接受 調詢時距案發後不久,記憶較為清晰,較少受外界影響。且 所述與96年10月6日被告陳柏豪徐千惠對話之通訊監察譯 文內容(見97年度偵字第6579號卷㈠第11頁背面至12頁)相 吻合。足認證人楊秀霞於警詢時之陳述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 特別情況,且該主要待證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已無從再從 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先前相同之陳述內容,縱以其他證據替代 ,亦無由達到同一目的,乃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應認 有證據能力。至證人李新同於調詢時之陳述,與「審判中不 符」之要件不合,自無證據能力。
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死亡者、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 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其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 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 第1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證人黃崇道已於97年9月2 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 35之1頁);證人劉子嫙經原審、本院傳喚、拘提均無著, 有報告書各在卷可憑(見原審卷㈠第206頁、本院卷第288頁 ),自屬所在不明而傳喚不到;而證人黃崇道劉子嫙於調 詢時自陳至賭場賭博之經過,受外界影響之可能性甚低,客 觀上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該主要待證事實之存在或不存 在,已無從再從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先前相同之陳述內容,縱 以其他證據替代,亦無由達到同一目的,乃證明犯罪事實存 否所必要,應認有證據能力。
第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所稱於偵查中向檢 察官所為之陳述,係指已經被告或其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 者而言,如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被告以外之人之程序,未予 被告或其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除有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3所列各款之情形以外,法院均應傳喚該陳述人到庭 ,使被告或其辯護人有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否則該項在 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縱使已經具結,或並無顯不可 信之情況,仍不具備適法之證據能力。本件證人楊秀霞於偵 查中之供述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原審並傳喚證人楊秀霞到 庭,使被告及其辯護人有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另證人劉 子嫙經原審、本院傳喚拘提均無著;揆諸上開說明,證人楊 秀霞、劉子嫙於偵查中之證述,均有證據能力。 本件被告陳柏豪遭檢舉利用警察職權開設賭場,台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以被告等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項第5款之罪,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 規定核發通訊監察書,有各該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在卷可 考。本件通訊監察既無違法之處,被告等亦不爭執通訊監察 譯文所載內容,則依該合法通訊監察結果所作之通訊監察譯 文自有證據能力。至檢察官偵查後雖係以刑法第268條聚眾 賭博罪起訴,然無何事證可認檢察官有故意規避通訊保障及 監察法第5條第1項「列舉重罪原則」,以核發通訊監察書之 情事,自不影響原通訊監察之合法性,併此敘明。 末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 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 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 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本判決下列其餘引用之證據資料,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 程序,當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 酌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均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 之瑕疵,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認以之作為 證據應屬適當,皆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甲、有罪部分:
訊據㈠上訴人即被告陳柏豪邱莨詠藍志豪游博仁坦 承於上揭時、地參與聚眾賭博,分任主持人、員工之犯行 不諱;㈡上訴人即被告徐千惠坦承於上揭時、地參與打麻 將抽頭之犯行不諱,惟矢口否認有參與經營賭場及推筒子 賭博抽頭之犯行;㈢上訴人即被告簡仲連矢口否認有何聚 眾賭博犯行,辯稱:⒈楊秀霞之證述前後不一,且屬傳聞 、臆測之詞,復與客觀事證不合,顯然不實。⒉扣案帳冊 出現之「簡」、「簡老大」、「簡哥」,與被告綽號「簡 大」不同,且由96年10月25日徐千惠藍志豪之通訊監察 譯文可知,綽號「簡大」、「簡哥」之疑似股東係他人云 云。㈣上訴人即被告曾朝忠矢口否認有參與聚眾賭博之犯 行,辯稱:伊未參與賭場之經營,只是將房屋出租給藍志 豪云云。經查:
㈠⒈證人楊秀霞於調詢時陳稱:伊於96年間多次前往桃園 市○○路493號4樓之職業賭場參加推筒子賭博,推筒子 係以麻將牌的筒子牌為賭具,以大小論輸贏,賭客每次 輸贏的賭金之5%由賭場主持者抽頭,賭場規定賭客每一 場下注最少2千元,並無上限。伊透過朋友「紅姐仔」 介紹認識「阿猴」,伊自96年3、4月起至9、10月間每 天帶3至5人(「阿峰」、「美華姐」、「小萍」、「阿 如」、「小黃」等人)至該賭場賭博,「阿猴」視情形 給伊3至5千元佣金。每次賭客人數少則10餘人,多則30 餘人。一晚賭場主持者抽頭少則50、60萬元,多則上百 萬元。該賭場係由「阿猴」(即陳柏豪)之桃園縣政府 警察局大溪分局偵查隊刑警主持,並雇有「小勇」、( 即邱莨詠)、「阿明」(即歐建勳)、「小藍」(即藍 志豪)及「阿仁」(即游博仁)等小弟幫忙看場地及處 理賭場內之事務。賭場平時是「小勇」管理賭場及記帳 ,「阿猴」的太太(即徐千惠)及女友(即強佩君)經



常出入賭場,另有1位賭場股東係因案停職之桃園縣政 府警察分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巡佐,其有幫忙管理、 記帳,伊看過該巡佐與「小勇」一起核對帳冊等語(見 97年度偵字第5679號卷㈠第46至49頁);於偵查中證稱 :伊自96年4月間起至桃園市○○路493號4樓推筒子, 賭客輪流做莊,每天約有30、40人在玩,贏錢的賭客要 拿所贏賭金之5%給陳柏豪雇用之人,1天有好幾十萬元 ,陳柏豪下班後會去對帳。伊1星期有5、6天帶賭客去 玩,陳柏豪每3天給伊大約1、2萬元,1個月7、8萬元。 邱莨詠歐建勳藍志豪游博仁陳柏豪雇用的小弟 ,平日負責接賭客、看門、收帳及看有無警察來。徐千 惠常去賭場,賭客沒錢時由徐千惠負責借錢給賭客,並 且協助管理賭場。賭場裏面的人有提起「簡大」是埔子 所警官,因案被停職。他幾乎每天去賭場,在陳柏豪雇 用的人旁邊對帳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5679號卷㈠第53 至56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所以你有帶過賭客 去桃園市○○路493號陳柏豪開設的賭場?)有。」、 「(上開賭場是何人開設的?)陳柏豪。」、「(你知 道該賭場是在玩什麼東西?)推麻將筒子,每次去都是 推麻將筒子。」、「(提示97年度偵字第6579號卷㈠第 47頁調查筆錄,你於調查時說陳柏豪都會到場結帳,平 常是小詠在管理賭場及記帳,賭場內還有一位桃園縣政 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的巡佐幫忙管理記賬,還 說該巡佐因案停職,他也是股東,你有無說過這些話? )我有說過這些話。」、「(你有無看過該因案停職中 的警察?)我有看過。」、「(該警察有無在法庭上? )有《手指簡仲連》。」、「(你說你有看過簡仲連邱莨詠一起對賬?)對。」、「(你的佣金都是何人交 給你的?)只有陳柏豪。」、「(在該賭場有人在放款 嗎?)有,就是小詠(邱莨詠)…」、「(你帶賭腳去 慈文路493號的賭場,是何時到何時,大約去幾次?) 時間太久我想不起來,因為我去很多次,所以我也記不 清楚次數。」、「(那段期間你大約多久去一次?)大 約1、2天就去1次。」、「(據你所知在那段期間陳柏 豪的賭場是每天在經營嗎?)有時候有,營業的時間我 忘記了。」、「(你看到簡仲連在場的時候,簡仲連是 否有一起參與賭博?)沒有。」、「(你在調查、偵訊 時指出簡仲連在賭場的動作有管理、記賬、對帳,你能 否陳述他是如何管理、記帳、對帳?)我是說他有記帳 ,管理我就不知道,記帳是針對賭客贏了多少、輸了多



少來記帳。」、「(你所謂的記帳帳本,你是否記得長 什麼樣子?)簡仲連都是記在1張紙上。」、「(提示97 年度偵字第6579號卷㈠第55頁偵訊筆錄,你回答檢察官 你看到簡仲連幾乎每天去賭場,陳述是否實在?)沒有 ,我忘了,(經提示筆錄後改稱)實在。」、「(你剛 才陳述該賭場並不是每天開,為何你現在說簡仲連幾乎 每天去?)我說不是每天開的意思是如果今天開,明天 或後天場子才結束。」、「(你說簡仲連有記帳,邱莨 詠當時在做什麼?)在旁邊幫忙客人倒茶水、放款、下 場暖身。」、「(…所以你在賭場看到徐千惠的時候, 當時賭場都是在玩推筒子?)對。」等語(見原審卷㈡ 第67至73頁);⒉證人劉子嫙於調詢時陳稱:96年8月 「阿興」帶伊到桃園市○○路493號4樓賭場打牌,1千 元1底、1百元1台,當天輸了快2萬元,後來賭場老闆「 阿猴」的太太徐千惠會主動找伊打牌,伊輸錢時徐千惠 會主動借伊錢,伊陸續輸錢,計欠徐千惠64,000元,徐 千惠向伊催討。徐千惠在賭場對伊說,賭場是她和「阿 猴」租的,「阿猴」是警察。賭場小弟也都聽徐千惠差 遣,徐千惠無法處理賭資借貸時,「阿猴」就會出面等 語(見97年度偵字第5679號卷㈠第58至59頁);於偵查 中證稱:96年8月「阿興」帶伊到桃園市○○路493號4 樓賭場打牌,1千元1底、1百元1台,自摸的人拿出3百 元,1將(4圈)由徐千惠抽頭1,200元(累積至1,200元 即不用再抽)。徐千惠有2個小弟藍志豪歐建勳,在 顧場子、幫忙倒茶水。伊去玩5次麻將,徐千惠說賭場 是她租的,租金每月3至4萬元,場子是她與「阿猴」一 起弄的。是徐千惠聯絡伊去賭博,錢都是由徐千惠收, 徐千惠借伊錢,伊還到剩6千元,就還不出來,徐千惠 要伊還錢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5679號卷㈠第73至75頁 );⒊證人劉乾祿於調詢時陳稱:伊於96年6月至10月 間之週六、週日會到桃園市○○路蓮華寺對面4樓打麻 將,1千元1底,1將牌抽1,200元,由徐千惠收取後交給 「小詠」、「小藍」及「阿仁」等人。「小詠」、「小 藍」及「阿仁」都是幫陳柏豪作事,伊都是由陳柏豪夫 婦通知到場賭博,徐千惠告訴伊「瘦瘦的、戴眼鏡那個 」是埔子派出所的員警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5679號卷 ㈠第43至45頁);於偵查中證稱:伊於96年6月至10月 間之週六、週日會到桃園市○○路493號4樓打麻將,1 千元1底、1台1百元,自摸的人拿出3百元,由徐千惠拿 走,邱莨詠游博仁藍志豪歐建勳輪流幫忙倒茶水



,也會幫忙收錢。伊去玩麻將1、20次,除1、2次由游 博仁聯絡到場外,其餘都是由徐千惠通知。伊有聽到他 們提到「簡大」這個人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5679號卷 ㈠第186至188頁);⒋證人詹文鏡於偵查中證稱:伊於 96年年中至8、9月間之假日有到桃園市○○路493號4樓 打麻將4、5次,是徐千惠叫伊過去。6百元1底、1台1百 元,1圈前4次自摸的人拿出2百或3百元,由徐千惠拿走 。徐千惠說賭場是她租的,藍志豪歐建勳幫忙服務、 倒茶水及幫忙收自摸的錢交給徐千惠等語(見97年度偵 字第5679號卷㈠第190至191頁);核與下列通訊監察譯 文內容相吻合:⒈96年10月4日19時18分:「B(徐干惠 、0000000000):你最近有看到『猴哥』嗎?」、「A( 歐建勳、0000000000):有啊!」…「B:在哪裡看到 ?」、「A:就在4摟啊!他跟『家榮』他們過去,還有 『簡哥』,還有…他們在處理事情吧!」…「A:沒有 ,他過一下子才過來的吧!他過來就在那邊有談事情, 談林口一個賭客的事情吧!」…「A:真的,昨天我只 跟『簡哥』說話而已。啊!他們跟『簡哥』說話…」( 見97年度偵字第5679號卷㈠第8頁);⒉96年10月15日1 2時42分:「B(藍志豪、0000000000):你等一下去我 房間,我電腦桌上有2張紙,就是1收帳的,那個你幫我 拿下來好嗎?」、「A(歐建勳、0000000000):好,O K!」(見97年度偵字第5679號卷㈠第9頁);⒊96年10 月5日20時59分:「A(邱莨詠、0000000000):吃飽了 ,回去我就來圈一圈、叫一叫。」、「B(楊秀霞、000 0000000):那個零錢你要準備一下,還是我準備。」 、「A:零錢我這邊有4、5千塊。」(見97年度偵字第 5679號卷㈠第9頁背面);⒋96年10月5日22時21分:「 A(楊秀霞、0000000000):我看今天換『小詠』啦, 『小詠』說今天要拿錢出來放,不然我們改去慈文路以 前他們曾經弄過那邊。」、「B(某男、0000000000) :不要啦,你家就好了。」…「A:在慈文路蓮花寺對 面,你看要不要移過去,今晚到那邊玩看怎麼樣。」( 見97年度偵字第5679號卷㈠第10頁);⒌96年10月6日1 時57分:「B(『簡大』、0000000000):你還有在那 邊嗎。」、「A(邱莨詠、0000000000):有啊。」、 「B:剛才有朋友過去喔。」、「A:對啊,你朋友喔, 害我嚇一跳。」、「B:沒有啦,去看看,有人說太吵 了。」、「A:我們很小聲啊。」、「B:好啦,沒狀況 就好,不要開門就好了。」、「A:好啦,叫他們不要



再來了。」、「B:好,我等一下就過去。」(見97年 度偵字第5679號卷㈠第11頁);⒍96年10月6日3時28分 :「B(徐千惠、0000000000):我上去的時候,只有3 個『媽媽腳』那個『蚵仔煎阿媽』一下子就輸快2萬, 我也輸4千,有一個贏3、4萬,而且一直打電話給『阿 霞姐』,『阿霞姐』也說要來,反正最後沒來,『阿媽 』就說被你們吃光光,後來『小詠』就1個人發給1千元 ,『美玲姐』輸3千,就給5百。我輸4千,就給我3百元 ,我把3百元開始凹,最後4千元都贏回來,後來給70幾 歲1千元,『蚵仔煎』1千,『美玲姐』5百,給我3百, 『小詠』最後3、4萬元只剩1千多元,結果『阿霞姐』 都沒有來,剛剛又有4個警察過來。」、「A(陳柏豪、 0000000000):幹嘛。」、「B:坐1台車過來,還有1 個便衣的,一來,直接到2摟,在外面跟『謝大哥』講 ,結果看很久,又坐到7樓,又坐到2樓,又坐到我們4 樓,在我們門口站,後來又坐到1樓,看一看就走了, 就這樣子。『鍾哥』(按:應係『忠哥』)說不是3樓 就是6樓,因為『鐘哥』曾經跟3摟吵架好幾次,後來『 簡大哥』打電話給『小詠』說:有人說我們太吵了,我 們那會吵,剛才『阿霞姐』跟『小阿姨』過來,可是『 蚵仔煎』他們己經走了,說明天才要用…」(見97年度 偵字第5679號卷㈠第11頁背面至12頁);⒎96年10月6 日3時50分:「B(某女、00-0000000):啊!你在幹嘛 ?」、「A(歐建勳、0000000000):本來回來想要上 班啦!結果突然『機關』有狀況啦!客人跑掉,再叫1 批客人來,接不到,昨天聯絡本來麻將要用,結果又被 人家擠掉,要推筒子,客人又留不住,『機關』來囉唆 ,明天可能有麻將,不然就是麻將與推筒子一起,我也 是要去上班啊!」(見97年度偵字第5679號卷㈠第12頁 背面);⒏96年10月7日5時13分:「B(某男000000000 0):我昨天有那個,你知道嗎。」、「A(陳柏豪、00 00000000):我知道啊,我想說今天找你說這種事。」 、「B:你要跟我講這個事喔,沒有啦,昨天沒有弄好 就沒有用了,找『謝董仔』,我昨天有跟他大小聲,我 昨天有跟他講,我說:『叫你挺另外一個,你也都沒有 』,反正後來警察來了,他就一直在那邊講『這個地方 不行啦』,我就說以後就不要用嘛,我想說他會跟你講 。」、「A:他今天都沒有打給我。」…「B:可是我也 有問『乾哥』,他說是被檢舉的。」、「A:對啊,他 們就打一通電話就可以了,讓你沒辦法營業,後面他們



才去。」(見97年度偵字第5679號卷㈠第14頁);⒐96 年10月8月6時9分:「B(徐千惠、00-0000000):喂! 」、「A(陳柏豪、0000000000):7點20分會過去。」 、「B:誰啊?」、「A:『簡大』啊!他說不要給他打 太晚,他整夜都沒睡。我說你就給我打2雀,10點、11 點這樣。」、「B:好。」、「A:那他7點20會到。」 (見97年度偵字第5679號卷㈠第15頁);⒑96年10月8 日20時57分:「A(邱莨詠、0000000000):喂!大仔 !」、「B(某男、0000000000):喔!『小詠』!」 、「A:大仔,今天星期一。」、「B:我知道啦!」、 「A:你也比較好交待一下。」、「B:…你跟你們『猴 董』講一下…」、「A:講什麼?」、「B:講再延1天 好嗎?」、「A:不要,你都沒給我確定的日期,這樣 不行啦!這樣我真的沒辦法給金主交待啦!一直延,下 個月利息錢又到了,這樣一延再延。」、「B:月底啦 !」、「A:月底都可只處理喔?」、「B:對啦!」、 「A:好,這樣延最後一遍喔!」、「B:好。」(見97 年度偵字第5679號卷㈠第15頁背面至16頁);⒒96年10 月16日11時22分:「B(徐干惠、0000000000):後來 ,我那天我回去,我就問陳柏豪說:『你到底阿明做工 的工錢有沒有清楚?』」、「A(邱莨詠、0000000000 ):有啊!」、「B:清楚,沒有欠他錢,你說對不對 。他一直跟我要錢。」、「A:他怎麼跟你要錢?」、 「B:他用暗示的,他說『嫂子!我現在身上都不怎麼 方便…』,他一直表達想回家,又沒寄錢回家…。那天 『小藍』吃紅吃7千多,我問『小藍』,『小藍』說7千 多,1人1半,那最少可以分3千5,…結果他又一直說身 上沒錢…」…「A:有啊!以前我就真的很不開心他, 因為以前帳都是我在管的啊!他沒有錢,就是找我要, 我就是不爽啊!他會說最近比較不方便,你如果比較方 便時,要跟『老板』講一下,說真的沒有錢可以吃飯。 」(見97年度偵字第5679號卷㈠第17頁背面至18頁); ⒔96年10月18日20時44分:「B(徐千惠、0000000000 ):那你都已經每天帶她上來4樓了,還問我可不可以 帶她上來4樓。」、「A(歐建勳、0000000000):哪有 每天?…」、「B:到時候我們全都被抓去關。」、「A :不會啦!嫂子,妳講的太嚴重了吧!」、「B:到時 候禮拜五、禮拜六弄麻將,全部都被抓去關。」、「A :嫂子,妳講的太嚴重啦!不會啦,她在賣檳榔…」( 見97年度偵字第5679號卷㈠第19頁背面);⒕96年10月



26日19時33分:「A(徐千惠、0000000000):就是因 為他有來4樓啊!你知道我講的是誰嗎?」、「B(劉乾 祿、0000000000):我大概知道,一個瘦瘦的嘛!」 、「A :戴眼鏡那個。」、「B:我知道啊!」、「A: 他以前是埔子的巡佐,他本來就在停薪調查中,他本來 就是有卡到案件,就是在被調查,所以被停職。」(見 97年度偵字第5679號卷㈠第23頁);⒖96年10月29日10 時56分:「A(徐千惠、0000000000):昨晚你問『莉 莉』,詹文鏡半夜給我跑掉。結果裡面的人就叫了,我 和阿仁就進去,說什麼1家欠3家,我聽到快要昏倒。他 一聲都沒說,他賭輸錢沒有關係,但要留在現場和我對 帳啊!比如說你欠誰、欠誰,也要講一聲啊!是不是要 跟我對帳,結果他什麼都沒講,就給我走。是督導說詹 文鏡你欠我多少、『莉莉』你欠我多少、『孔哥』說你 欠我多少…」、「B(陳柏豪、0000000000):那你有 問他嗎?」、「A:沒有啊!他半夜就跑走了!我聽到 快氣死了!」、「B:不要理他,我回去再處理。」、 「A:昨天放錢放104,000元,我身上剩3,600。」、「B :怎麼放那麼多?」、「A:莉莉欠我8萬多,詹文鏡就 放3萬多塊出去。」(見97年度偵字第5679號卷㈠第24 頁);⒗96年11月2日18時34分:「B(忠哥、00000000 00):你們1樓的電錢是不是沒去繳唷?」、「A(歐建 勳、0000000000):我們2樓怎麼樣?」、「B:1樓的 電錢沒去繳唷?」、「A:我們2…我們4樓的電錢好像 沒有繳啊?」、「B:啊,1樓的哩?」、「A:1樓的? 」、「B:1樓…好像地下室也是你們在用的,啊你們要 繳啊。」、「A:1樓的,不過『忠哥』你拿給我們的是 1樓到4樓嗎?地下室到4樓的嗎?」、「B:我忘記了你 哩。對呀。」、「A:這樣唷。」、「B:我忘記了,因 為我聽…聽,我跟你講我聽大哥他們在說,因為人1家 樓很久就沒做了,啊地下室都是,都是你們在用的呀。 」、「A:嘿…。」、「B:所以你們要繳電錢啊,電球 …,電錶的錢都是我在繳的呢。」、「A:對,啊我有 拿給我的老闆,我嫂子說她好像放在桌上,好像也沒拿 到。沒有那個…,好,這樣問他呀。」…「B:啊,就 是這樣子啦,那個不繳不行,不繳所有的都不能看。」 、「A:對啊,對啊,忠哥,這件事情我知道,我等一 下回去,差不多11點多,這邊下,這邊就休息,我在轉 過去那邊,…我先過去大連那邊,看我嫂子有沒有在那 邊,啊我再轉到你那邊跟你講。」、「B:好,啊我在2



樓啦。」(見本院卷第176頁);⒘96年11月12日21時 :「A (歐建勳、0000000000):喂!『簡哥』。」、 「B(簡哥、0000000000):啊你跑到哪裡去?」…「B :啊,你現在還有沒有在做,有沒有在做事?」、「A :哪有,我現在就遊玩…」、「B:啊…,你覺得你還 要不要做,你要不要做事?」、「A:我就有跟嫂子講 了,說,這,保留大家都是自己的,因為,啊『簡哥』 ,你也知道,啊這,這樣誤會下去沒有,…誤會啦。」 、「B:我說我的意思給你聽啦。」、「A:嘿。」、「 B:我是覺得過去就過去了,看你以後要怎麼說你去說 ,我是認為說…,啊你要回來就回來,就從現在開始, 啊以前的過去就給他過去就好了。」、「A:啊總是心 理面會感覺…,因為我是沒有差啦。」、「B:大家講 一下就好了。我是感覺沒什麼,說清楚就好了,嘿呀。 」、「A:對呀,你認為這個這樣,『簡哥』說,我們 老闆說的都是事實,啊我這樣回去,啊你想一下,他們 這樣下去,我這樣繼續下去,會造成他們的困擾,你不 會覺得這樣…,第一點這是重點啦,因為我現在自己本 身家庭就真的有那些狀況嘛。啊我老板說的,說我會選 擇這方面的,我真正是像他所的那些情形一樣。」、「 B:那沒你…。」、「A:公司如果這樣子的話,要怎麼 辦,我一直拖累公司…。」、「B:我跟你講啦,以前 的你就做切割,你都不要管。」、「A:嘿。」、「B: 要,就是現在開始,你現在開始,你對我就好了,啊我 再跟他講,啊你現在考慮看怎樣。」、「A:要這樣唷 。」、「B:對呀,因為,你自己上班的時候,我是認 為說上班時候就是,你就是,本來就是要給你,啊,問 題是,以前的已經過去,那個就不要再講,啊你考慮看 看,何時想要那個,我們再講就好了。」、「A:好啊 …既然你說這樣。」、「B:你考慮看看啦,啊其他的 ,你需要我跟他講,我再跟他講。」、「A:好啊,你 這樣講,我考慮看看。」、「B:如果你不方便跟他講 ,或不好意思跟他講,我來跟他講。」、「A:好啊, 你這樣講,我考慮看看。」、「B:因為你還有一個朋 友在這邊,他也希望你回來啊。暫時、暫時先來這,也 希望你回來,啊你考慮看看。」、「A:好啊,我怕說 這樣會,你會跟我老板這之間,這種情形會又扯的更複 雜。我怕會這樣。」、「B:不會啦,說一說就好了, 哪有什麼,自己兄弟有什麼好那個,…說清楚就好了。 」、「A:好,那我就考慮看看啦,我這幾天,我明天



一定要回去。」、「B:好,沒關係。該怎麼做,你先 做。」、「A:好啊,改天我考慮怎樣,我打電話給『 簡哥』。」、「B:好。」(見97年度偵字第5679號卷 ㈠第26頁);⒙96年12月3日23時49分3秒:「A(邱莨 詠、0000000000):喂!你打電話給『眼鏡』,說廟裡 有1個戴帽子的,戴紅色帽子的,在那邊走來走去,叫 他去看一下。」、「B:(藍志豪、0000000000)好。 」、「B(邱莨詠、0000000000):好。」(見97年度 偵字第56 79號卷㈠第31頁背面);⒚96年12月3日23時 49分57秒:「B(簡哥、0000000000):喂!」、「A( 邱莨詠、0000000000):啊你還在那裡忙喔?」、「B :對啊!幹嘛?」、「A:我想說廟那有一個朋友,不 知道你認不認識?」、「B:這樣啊!要不然我過去看 一看。」、「A:紅色的帽子。」、「B:你不認識就不 要理他。」、「A:好。」(見97年度偵字第5679號卷 ㈠第32頁);⒛96年12月4日9時52分:「A(邱莨詠、0 000000 000):喂!那個弄好了!那個27支,1支1萬啦 !然後那個誰開花了!『阿宏』60幾,他也沒有公賭, 就一樣破4份啊!27,然後工錢扣一扣,差不多剩20。 」、「B(陳柏豪、0000000000):你認為呢?」、「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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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