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0年度,1100號
TPHM,100,上訴,1100,201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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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110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如虹
選任辯護人 蔡宥祥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年度訴字第107號,中華民國100年2 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7639 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陸如虹原係善美得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所屬「總括代理店級」之經銷商「總裁」,蔣台芬、李振 華、黃譓純林喻蕙(原名林姿吟)、林光華謝子涵、林秀 能、胡沛玉原名胡雅婷)、邱振興林珮瑩(原名林雪玉 ,其係擔任陳蕭秀梅借款之保證人,起訴書事實欄雖敘及此 人,但檢察官係以附表一所示各筆借款為起訴範圍,未起訴 被告涉嫌冒用林珮瑩名義偽造文書等)依上開公司簡介說明 之歸類,屬於欲從事傳銷業務者之等級即陸如虹之下線,依 公司規定,蔣台芬等人於向陸如虹購買床墊或衣服等商品, 即可成為客戶,但若欲進一步轉型為系統經銷商,即應同時 提出經銷商登錄申請書及身分證影本等個人基本資料,交由 陸如虹代為向上開公司辦理註冊登記,始能成為系統內之經 銷商,惟陸如虹假藉職務之便於取得蔣台芬等人之上開資料 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四年間 某日起,連續冒用蔣台芬等人之名義,檢具前述身分證件影 本,持向如附表一所示各該銀行申請購物貸款,使各該銀行 承辦人員不疑有詐,同意貸予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陸如虹 為遂行其詐取上開貸款金額之目的,另於冒名申辦貸款時, 偽以蔣台芬黃譓純謝子涵林秀能名義簽立本票交付銀 行承辦人員,使銀行承辦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而為核貸。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二百零一條第一項偽造有價證券、同法第二百 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 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 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 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



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 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 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 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六 三號判決、七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三十年度上字 第八一六號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而依法治國家之刑事訴訟 原則,檢察官除提起公訴外,尚須維持公訴,負有說服責任 ,其舉證責任之目的,係在充分證明被告確有如公訴所指之 犯罪事實,從而其舉證責任應存在於刑事訴訟程序之全程, 且於舉證不足以使法院產生有罪之確信時,為終局之舉證責 任未盡,是故,於公訴程序中用以證明犯罪事實證據之蒐集 、提出、及說服等責任在於檢察官,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 一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即明示斯旨,至於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六十三條第一項及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 項關於法院調查證據之規定,乃指法院應於訴訟當事人舉證 之範圍內,依職權或聲請,循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以 下關於證據調查之程序及方法而為調查,以將檢察官及其他 當事人之舉證轉換為法院之證據認知,究明證據之證據能力 與證明力,最高法院91年臺上字第4091號判決謂:「當事人 固得聲請法院調查證據,而法院為發見真實,亦得依職權調 查證據,僅於維護公平正義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事 項,始應依職權調查之,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 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故法院於當事人主導之證據調查完 畢後,認為事實未臻明白,而卷內復有其他足認為有助於發 現真實又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證據存在,且有調查之可能者 ,固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並無蒐集證據之義務;蒐集證據 乃職司追訴犯罪之檢察官之職責,事實審法院調查證據之範 圍仍以案內存在之證據為限。」,暨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 二八號判例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九十一年 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 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 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 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 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 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洵屬的 論,可供參考。
三、訊據被告陸如虹雖不諱原係善美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簡 稱善美得公司)所屬「總括代理店級」之經銷商「總裁」,



惟堅決否認有何犯行,辯稱: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在善美得公 司買產品時,即須提供身分證影本及填寫會員登錄書,當下 就要提供了,並非事後欲成為經銷商時,方由伊向渠等拿這 些資料,渠等購物貸款,均經渠等授權而辦理,伊沒有冒貸 ,由於渠等在宜蘭上班,所以當面交付,或以傳真方式,提 供身分證等資料予伊,由伊代渠等填具文件、票據送件申貸 ,貸款銀行於核貸前,亦會照會貸款申請人,所以貸款金額 、期數,渠等均非常清楚等語。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 ,無非以被告自承以他人名義製作文書、有價證券後持向銀 行辦理貸款,及蔣台芬、李振華、黃譓純林喻蕙、林光華謝子涵林秀能胡沛玉邱振興林珮瑩陳稱遭冒名偽 造文書、有價證券,與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申請書(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他字第四一四九號卷第四頁至 第二一頁參照)、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經新加坡 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下仍稱寶華銀行)九十五年十 二月二十九日(九五)寶華消乙字第一六三六二號函及其附 件(同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三號卷第五四頁至五六 頁參照)、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九 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泰販管字第○九五九九九○三三一三 號函及其附件(同上偵字卷第五七頁至一○○頁參照)、誠 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現合併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 仍稱誠泰行銷)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九五行銷債管字第七 三三號函(同上偵字卷第一○二頁至第一四八頁參照)、台 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現改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仍 稱台新資融)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民事陳報狀及其附件(同 上偵字卷第一四九頁至第一六八頁參照)、善美得公司九十 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九六善字第○六二二○三二九號函及所附 蔣台芬等人九十四年度進貨資料申報表(同上偵字卷第一八 八頁至第一九八頁參照)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經查:
㈠被告以蔣台芬等人名義向如附表一所示各金融機構貸款乙節 ,均業經各貸款名義人之同意、授權:
蔣台芬部分:
⑴證人即曾任誠泰銀行消費金融部門徵審主管之侯成龍證 稱:「當時在九十二、九十三年消費金融業務旺盛,各 銀行都推出現金卡或是小額貸款,...,我們只委託 誠泰銀行子公司誠泰行銷去找廠商或客戶,如果他們有 資金需求,由客戶或是廠商填寫寄出申請書,由我們銀 行審核。」、「(問:如何徵信審核?)答:徵信審核 是誠泰銀行負責,我們會收到傳真方式的申請書,我們



會就申請書去調閱聯合徵信中心的基本資料,我們初步 核對申請書資料跟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是否相符,我們再 以一○四、一○五去找申請人是否在填寫地址有申請如 申請書所載之電話,我們會先撥我們自己查到的電話去 查詢是否有此申請人及申請人是否確實有提出申請,等 我們查得電話都無法撥通,才會撥申請書所載的電話。 如果申請書所載電話跟我們查得內容一致,我們就打申 請書的電話。」、「是,我們用打電話方式確認,目的 確認是否本人申請,再由聯合徵信中心所調得資料去確 認申請人有無符合條件辦理貸款。」、「(問:徵信時 ,有沒有標準的問題要問申請人?)答:有。我們打電 話過去核對基本資料,包括身分證字號,我們會說一部 分身分證字號,讓申請人去接後面的部分,核對申請人 出生年月日,如果年紀比較大,不記得出生年月日,我 們會問生肖。再問戶籍地址、及其他居住地址。會問申 請人所填載之聯絡人兩位跟申請人的關係,再問申請人 有沒有辦理這貸款,是否方便跟聯絡人聯絡,我們怕打 電話過去聯絡人有的會反對子女或是家人辦理貸款,有 的申請人不讓家人知道貸款事情。並確認職業資料。詢 問事項是照著申請書資料順序逐一詢問。」、「(問: 你們如何控管人員是否有照標準徵信流程徵信?)答: 我們除了錄音,還有徵信人員會把徵信過程打入電腦, 雖不用像譯文一樣逐字填寫,但會用類似速記的代號, 顯示詢問項目顯示在電腦中,例如顯示徵信時間,通話 對象。」、「(問:誠泰行銷找的客戶你們的徵信會比 較簡單?)答:徵信過程都是一樣,透過交叉徵信。」 、「(問:請確認誠泰銀行徵信的標準流程會向被徵信 人表明徵信的目的及項目?)答:會。我們會表明我們 是誠泰銀行,請問是否有購買何商品要辦理分期貸款, 我們會表明是貸款,才開始核對基本資料。」、「如果 申請人有寫保證人,我們會依據如同徵信申請人過程時 一樣,向保證人徵信,而且會向保證人告知保證人為誰 擔任保證人,及保證人的責任。核對完成,我們會表明 是某貸款人要購買何物品,要辦貸款,而請其擔任保證 人,再依序確認各項內容。」、「(問:你們會不會明 確讓被徵信人知悉是貸款的徵信還是保證的徵信?)答 :因為申請書填寫的欄位項目就不一樣,申請書有申請 人欄位跟保證人欄,我們會講清楚是保證人還是本身是 貸款人。」(原審卷㈡第七五、七六頁參照),足證誠 泰銀行在辦理貸款時,均經制式且縝密之徵信流程,且



除徵信錄音之外,徵信人員尚會將徵信過程,以簡碼方 式扼要紀錄備查。證人雖僅證述有關誠泰銀行之放貸作 業流程,但經本院向本案其餘金融機構即台新資融、寶 華銀行、萬泰銀行調閱資料時,亦分別有錄音或簡碼紀 錄紀錄可考(依各銀行保存資料狀況不同,部分銀行僅 存錄音,部分銀行僅存簡碼紀錄,詳附表二所示),足 見此應為當時金融機構放貸之通行商業習慣。從而本案 如附表一所示各筆貸款放貸前,各該金融機構應已實施 相當之徵信照會手續。而被告以蔣台芬名義向誠泰銀行 、台新資融、萬泰銀行申貸後,以迄發生繳款不正常情 事時,該等銀行分別曾向蔣台芬本人徵信或催收等節, 有如附表二所示各客觀資料足證。蔣台芬於原審勘驗萬 泰銀行、誠泰行銷有關本案之徵信、催收錄音紀錄時, 亦不諱該等錄音紀錄確為其與銀行人員之對話錄音(見 原審卷㈠第一三一頁、原審卷㈡第一七頁),在在可見 蔣台芬知悉且同意該等貸款。
⑵告訴人蔣台芬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時,復結稱:「 (問:當初如何付款?)答:因為我當時經濟能力不夠 ,我在被告的建議下,知道善美得公司可以貸款的方式 付款,當時被告建議我可以向三家銀行申請貸款,看哪 一家可以辦下來,但後來我還是以自己的卡刷卡購買, 這三家銀行也有打電話來問我們,當時在善美得的辦公 室,正好銀行打電話問我。」、「(問:但就錄音內容 銀行已經敘明要購買標的跟貸款性質,為何你還要答應 ?)答:我當時還沒有刷卡付款,那三家的貸款先出去 ,銀行就是問我們是否有買床,我之後才決定以刷卡方 式付款,我有請被告去跟公司解除,不要以貸款方式付 款。」、「(問:你接到幾家銀行的電話?)答:因為 是申請三家,都有接到三家的照會電話,他們銀行動作 很快速,很快就打來,被告教我們都要說好,因為不知 道哪家銀行可核准。」、「(問:被告建議你以貸款方 式付款,你是否也同意?)答:是,因為我一方面要作 這事業,而且善美得有跟銀行有這樣的配合的方式。」 、「(問:當時你也知道貸款不是親自辦理,而是委託 被告去辦理?)是。...」(見原審卷㈡第一二四頁 背面至第一二五頁)。顯示蔣台芬事前確有同意並授權 被告代其向誠泰銀行、台新資融、萬泰銀行申辦如附表 一所示貸款。蔣台芬證稱其嗣後改用刷卡付費之情,縱 使無訛,對於被告以其名義向上開銀行申辦如附表所示 貸款,曾經其同意及授權之事實存在,不生影響。



⑶至告訴人蔣台芬雖謂其不知為何會有本票出來云云(見 原審卷㈡第一二五頁)。惟銀行實務上,於貸款之同時 ,多會要求申貸人同時簽立本票作為日後清償借款之擔 保,此乃客觀一般人周知之流程,證人侯成龍也證稱金 錢借貸會要求簽立本票擔保(見原審卷㈡第七六頁背面 ),既然蔣台芬同意並授權被告代辦如附表一所示貸款 ,在貸款時簽立本票以為擔保,仍應在授權、同意申辦 貸款之範圍內。是亦難認被告有何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 。
⒉李振華部分:
⑴承上,誠泰銀行在核貸前,均經一定之徵信、照會。且 有如附表二所示證據可佐證人侯成龍之證述非虛。矧告 訴人李振華於原審勘驗誠泰行銷有關其貸款之徵信、催 收錄音紀錄時,亦承認該等錄音紀錄確為其與銀行人員 之對話錄音(見原審卷㈡第一七頁),具徵告訴人李振 華知悉且同意該等貸款。
⑵至李振華證稱:「(問:你有沒有辦貸款?)答:沒有 」、「(問:但銀行已經徵信表明徵信內容,及貸款意 旨?)答:我沒有寫貸款申請書,後來被告是跟我說, 銀行說什麼,我就說好,照著問話答應,我當時覺得不 好,好像是被告的人頭,我不知道是辦分期付款,但後 來我覺得這樣不好,好像配合被告造假,我有跟被告說 。」、「(問:既然你已經決定要付現,為何要答應被 告在銀行打電話來說時,跟銀行說對、是、好?)答: 我一直覺得被告不會騙我害我,所以他講我就照做。後 來我問被告,被告說如果不願意,可以在對保時取消就 好。」、「(問:你有沒有接到銀行寄來繳款通知書? )答:被告說,銀行寄東西給我,如果收到就拿給被告 ,所以我沒有拆封就交給被告。」(見原審卷㈡第一二 八頁參照)。然而其證詞與原審法院勘驗徵信錄音內容 鑿枘不入,衡諸李振華乃大專畢業之人,擔任記者,採 訪過農會、漁會、大陸漁工等新聞(此據李振華陳明, 見原審卷㈡第一二八頁背面),其應為受過高等教育、 社會經驗豐富之人,且其猶能檢具「新光銀行小額信用 貸款申請流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機 構委外行銷消費性商品貸款業務之行業警示」、「臺灣 新光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應加強事項及改善計劃」、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等資料提出 補充告訴理由狀,顯然熟知銀行貸款之意義和徵信之目 的、流程,豈有可能先遭被告矇騙,又在銀行依規定流



程詳細徵信時輕率配合被告說詞陳述,甚至在收受繳款 通知書後,不予拆封,逕交被告處理,致自己承受莫名 之債務,是其所證與錄音紀錄及常情不合,尚難遽信。 ⒊林喻蕙部分:
⑴誠泰銀行在核貸前,均經一定之徵信、照會,已如前述 ,並有如附表二所示證據可為證人侯成龍證述不虛之佐 證。況且,告訴人林喻蕙於原審勘驗誠泰行銷有關其貸 款之徵信、催收錄音紀錄時,確認該等錄音紀錄為其與 銀行人員之對話錄音無訛(見原審卷㈡第一七頁),足 徵告訴人林喻蕙知悉且同意該等貸款。
⑵告訴人林喻蕙嗣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時,猶結稱: 「(問:妳當時如何付款?)答:我沒有付款,只有寫 資料。」、「(問:寫何資料?)答:被告說要辦理誠 泰貸款。」、「(問:有沒有接到銀行照會電話?)答 :有,銀行說有過。...」、「(提示同上他字卷【 按,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他字第四一 四九號卷】第九○頁,是否妳填寫?)答:是。」、「 (問:這是否妳親自簽名?)答:是。...。」(見 原審卷㈡第一二九頁)。告訴人林喻蕙確有同意並授權 被告申辦本案貸款,至為灼然。
⑶告訴人林喻蕙雖堅稱被告事後向其說銀行貸款沒有通過 ,沒有收到銀行繳款單,也沒有收到床云云(見原審卷 ㈡第一二九頁)。惟告訴人林喻蕙親自填寫之前揭消費 性貸款申請表,其帳單地址係勾選同戶籍即宜蘭縣冬山 鄉○○路五二巷五號(見同上他字卷第九○頁)。而林 喻蕙也表示其當時確住在該址(見原審卷㈡第一二九頁 背面)。則貸款之繳款單理當由林喻蕙收得無疑,其竟 稱沒有收到銀行繳款單云云,顯不副實。其對所申請之 購物貸款是否經銀行核准,豈容諉為不知﹗何況本案貸 款之申請表既為林喻蕙所親填,並授權被告代為申辦, 被告即無所謂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且詐欺銀行可言。 ⒋林光華部分:
⑴誠泰銀行在核貸前,均經一定之徵信、照會,亦如前述 ,且有如附表二所示證據可擔保證人侯成龍之證述不虛 。又萬泰銀行在核貸後,旋因繳款不正常而聯繫林光華 本人進行催收,但林光華起初並未表示不曾向該行貸款 等情,亦有如附表二所示證據在卷可稽。告訴人林光華 於原審勘驗誠泰銀行、萬泰銀行本案貸款之徵信、催收 錄音紀錄時,亦不諱言確為其與該等銀行承辦人員對話 (見原審卷㈡第一七頁背面、原審卷㈠第一三一頁)。



綜合以上證據參互以觀,堪認林光華事前確有同意並授 權被告為其申貸如附表一所示之本案貸款,否則豈會在 銀行徵信或催收時不做任何異議?
林光華雖尚證稱:「(提示本署九五年度他字第四一四 九號偵查卷第九二至九三頁,問:這是不是你申請的貸 款?)答:這兩筆都不是我寫的,剛才說的誠泰的單子 是我填寫的,也是填類似這種單子,但不是填這兩張, 我那筆貸款沒有爭議,我繳款都是正常的,我填的那次 單子其上貸款的時間我忘記了。」、「(問:有沒有收 到萬泰的催繳通知?)沒有。」(見原審卷㈡第一二三 頁),而矢口否認曾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向誠泰銀 行申貸新臺幣(下同)十二萬四千元,及萬泰銀行九十 四年七月十五日之六萬五千八百五十六元貸款。然而林 光華的確知悉、同意該二筆貸款,已論證如前。抑且, 林光華上開萬泰銀行貸款之申請書上所載帳單寄送地址 ,為林光華之戶籍地即宜蘭縣蘇澳鎮○○路八三巷八號 ,有萬泰銀行分期付款申請書在卷可憑(見原審卷㈠第 二九六頁),且林光華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陳述居 住於上址(見卷內原審及本院筆錄),其稱沒有收到銀 行繳款單等云云,熟能置信。總括上論,林光華否認授 權被告申辦系爭貸款,應與事實不符。
謝子涵部分:
⑴誠泰銀行、台新資融、萬泰銀行於核貸前、後,曾向謝 子涵本人徵信、催收等情,有如附表二所示證據存卷可 憑。謝子涵於原審勘驗萬泰銀行照會錄音時,亦不諱言 確為其與該等銀行承辦人員對話(見原審卷㈠第一二○ 頁)。又銀行承辦人員從事徵信時,均會直接照會本人 ,並逐一核對年籍資料,告以徵信之目的及項目,藉以 確認申請人確有申貸或保證之事實,此外,並會透過錄 音、簡碼紀錄等來控管徵信人員按上開標準流程進行徵 信,已如前述。準此,堪認謝子涵事前確有同意並授權 被告為其申貸如附表一所示之本案貸款,亦如前述。 ⑵告訴人謝子涵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時,乃結稱:「 (問:妳是先付錢還是先付貸款?)答:忘記了,被告 當時是說不然先向銀行貸款,我質疑這樣好嗎,被告說 沒關係,我把款項給他,被告就可以立刻償還銀行貸款 。」、「(問:妳接到幾次銀行的電話?)答:我不是 親自填寫銀行貸款資料,我是委託被告去辦理,但我不 知道被去向這麼多銀行辦理貸款,我接到台新、誠泰、 萬泰三家照會電話,...。」、「(問:妳為何在銀



行照會時,你要說好,辦理貸款?)答:如同我剛剛回 答,我答應被告辦貸款,但也說過要付被告現金,被告 說立刻可以償還貸款,而且後來我有給被告現金二十幾 萬。」、「(問:妳有沒有收過有關本案三家銀行的任 何分期清償的文件資料?)答:有」、「(問:妳有沒 有拿單子去繳款?)答:有。我好像繳一期還是兩期, 但時間久了記不清楚。」(見原審卷㈡第一二六頁至第 一二七頁)。顯示謝子涵事前確曾同意並授權被告為其 申貸,僅係事後欲改以現金付款無疑。
⑶關於謝子涵證稱不知為何會有本票乙節(原審卷㈡第一 二六頁背面參照)。然此為辦理銀行貸款時,銀行要求 提供之擔保方式,該流程亦為客觀一般人周知,均已如 前述。謝子涵既然同意並授權被告代辦如附表一所示貸 款,在貸款時簽立本票以為擔保自屬授權、同意之範圍 。是亦難認被告有何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
胡沛玉部分:
⑴銀行承辦人員從事徵信,會依申請書所載電話找本人聯 繫,逐一核對年籍資料,告以徵信之目的及項目,藉以 確認申請人確有申貸或保證之事實,此外,並會透過錄 音、簡碼紀錄等來控管徵信人員按上開標準流程進行徵 信,已如前述。告訴人胡沛玉雖堅稱沒有收到誠泰銀行 徵信照會云云。然查:證人侯成龍證稱:「(問:為何 胡沛玉說接到的電話只問她的名字,跟購買商品就掛斷 ?)答:應該不會這樣,不太可能只問名字跟購買物品 就掛斷,這不是銀行的徵信過程,我們不會連基本資料 都沒有核對,而且除了剛才我說的徵信項目外,還會再 跟被徵信人確認貸款的金額,分期期數,分期繳款金額 ,還有帳單寄送地址,最後問這申請書是否本人親筆簽 名。」(見原審卷㈡第七四頁背面至第七七頁)。告訴 人胡沛玉否認收到誠泰銀行徵信照會之詞,已難遽信。 ⑵本件貸款雖因處理疏失,致原徵信電話錄音逸失,有臺 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九十九 年九月七日(九九)新光銀債管字第三八五六號函在卷 可稽(見原審卷㈡第三四頁)。但該銀行業已提出本件 貸款徵信簡碼紀錄,與催收之錄音及簡碼紀錄。其中, 簡碼紀錄明載:
①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銀行承辦人員已撥 打胡沛玉家中電話,透過其小孩轉達誠泰行銷來電徵信 一事。尚且確認胡沛玉改名之事實。
②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上午九時,銀行承辦人員撥打胡



沛玉之行動電話,由胡沛玉本人親自答稱會請人去處理 ,會確認。
③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銀行承辦人員多次與胡沛玉在 電話中確認收據傳真之問題。
④其後,如遇有遲繳遭催收之情形,胡沛玉則回應銀行 經辦人員將通知被告去繳款,或請銀行經辦人員直接跟 被告聯絡。
胡沛玉另曾多次向銀行爭取分期清償,甚至透過前立 委林建隆辦公室向銀行協議。
⑥迄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催收時,始改稱只是保證人 ,並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催收時辯稱申請書上之筆 跡非其親簽云云,此均有新光銀行所檢具之簡碼紀錄附 卷可考(見原審卷㈡第一○七頁至第一一七頁)。 況且,胡沛玉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時,亦證稱曾接 到銀行照會電話(然仍匿飾稱:「(問:妳到底接獲幾 次照會的電話?)答:一次。被告交代我說,如果銀行 有打電話來照會下線貸款,要我當保證人,我就回答銀 行說有,而確實有賣商品,我都會說有,但是我都沒有 接到電話。」、「但銀行的徵信照會內容是明確問妳, 妳有沒有買,難道妳不知道是要辦理貸款?)答:因為 銀行沒有說得很清楚,我只是回答我有買,銀行只是問 我是不是胡雅婷,沒有對其他資料。如果要辦理貸款, 應該銀行要問我金額多少,要分幾期,一期要繳多少貸 款。」【原審卷㈡第七○頁至第七四頁參照】)。其並 證稱本貸款申請書上所載帳單寄送地址即宜蘭縣蘇澳鎮 ○○路三四○巷九號確為其當時之居住處無誤(見原審 卷㈡第七○頁背面),胡沛玉應可收得銀行核貸後之相 關文件甚明。抑有進者,依據本貸款申請書後附之胡沛 玉身分證影本兩紙,一張係核貸前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製發,一張係核貸後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製發,此時身 分證號碼已由V22064****變更為G2224 7****(為保護隱私,從略,同上偵字卷第一三九 頁至一四○頁參照)。若胡沛玉根本不知本件貸款、或 不曾同意、授權辦理本貸款,貸款銀行何以能取得其更 改後之身分證影本並將之附入貸款案卷內。合依上開事 證,堪認胡沛玉事先確已同意並授權被告代其申貸如附 表一所示貸款無誤。
陳蕭秀梅部分:
陳蕭秀梅乃證稱:「(問:是否跟善美得買過產品?) 答:是」、「(問:你當初如何付款?)答:林雪玉



紹我,我沒有去銀行借錢,就是林雪玉跟我說分期付款 ,我就去萊爾富繳錢,林雪玉幫我辦好的,每個月就有 繳費的單子」、「(提示同前偵字卷第一四四至一四六 頁,問:該申請表是否為妳填寫,所附資料是否為妳提 供?)答:是我寫的,身分證資料是我給林雪玉的.. .」、「(問:你有沒有接到銀行的照會電話?)答: 我有接到一次銀行照會電話,後來也接到銀行的催繳電 話,但我說我沒有借款。」、「(問:既然你有借款, 為何又跟銀行說沒有借款?)答:我不算借款,我是買 東西要分期付款,所以我不認為是算借款。」(見原審 卷㈡第二一八頁至第二一九頁)。由此可知,陳蕭玉梅 確已同意申辦貸款,且委由林珮瑩代辦。
林珮瑩證稱:「(問:妳有沒有擔任陳蕭秀梅跟銀行貸 款的保證人?)答:有,是誠泰的」、「(問:為何擔 任保證人?)答:我介紹給陳蕭秀梅買產品,因為陳蕭 秀梅沒有錢,我問被告,被告說可以貸款。」等語,核 與陳蕭秀梅上開證言相符。足證被告以陳蕭秀梅名義代 為申辦如附表一所示貸款,並非冒貸。僅因陳蕭秀梅林珮瑩不諳法律,誤解分期付款與借款不同,致誤認「 陳蕭秀梅沒有辦理貸款」、「被告偽造文書」。 ⒏黃譓純部分:
黃譓純並未否認向誠泰銀行借款之事實。其雖否認曾向 台新資融借款,並稱:「(問:有沒有接過台新的照會 電話?)答:有,打來時我在睡覺,我迷迷糊糊,我就 說有,我以為是誠泰,後來台新一直打來打電話來,我 才去查。」(本院卷㈡第一三○頁參照)。但台新資融 於核貸前、後,曾向黃譓純本人徵信、催收等情,已有 如附表二所示證據在卷可佐。且查誠泰銀行對黃譓純徵 信、核貸之時間約為九十四年一月五日,有該貸款申請 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一四四頁背面),與台新資 融核貸之時間即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相差達四月餘 ,衡情已無將兩筆貸款混為一談之可能。況且依台新資 融所提供之徵信簡碼紀錄,當日銀行承辦人員係以行電 動話向黃譓純本人徵信,除確認黃譓純之身分證號碼、 生日外,尚進一步確認年資、商品用途等事項(見原審 卷㈡第二○三頁),可知黃譓純證述當時正在睡覺迷迷 糊糊云云,容有疑義。且黃譓純經詰問後,證稱:「( 問:當初辦理貸款時有無說要辦幾家?)答:被告跟我 說可以試著辦誠泰跟台新貸款,到後來誠泰有辦出來, 我就認為台新不用辦了,但被告說可以再試台新。」(



見原審卷㈡第一三○頁背面至第一三一頁),更足證被 告在辦理黃譓純之台新資融貸款前,曾徵詢黃譓純之意 見,要難認黃譓純在台新資融進行徵信時,完全不知被 告以其名義辦理此一貸款。黃譓純既非不知被告以其名 義辦理此一貸款,於台新資融徵信時又未加以否認或拒 絕,堪認黃譓純除誠泰銀行外,亦同意授權被告代其向 台新資融申貸。黃譓純事後不願擔負此筆貸款本息而與 被告協議由被告代繳此一貸款,嗣因被告周轉困難無力 繳納,致使黃譓純信用受損,應屬被告與黃譓純間之民 事糾葛,尚難遽論其間有何犯行。
黃譓純尚證稱不知為何會有本票云云(見原審卷㈡第一 三○頁背面)。然此係申辦銀行貸款時,銀行為擔保債 權所踐行之程序之一,已如前述。黃譓純既同意並授權 被告代辦該筆貸款,在貸款時簽立本票以為擔保,應在 授權、同意之範圍內,難認被告有何偽造有價證券之犯 行。
林秀能部分:
林秀能雖堅稱:「(問:妳當初只向誠泰申請還是向多 家銀行申請,但只有誠泰核准?)答:誠泰而已。」、 「(問:有沒有收到台新的電話?)答:我沒有接到照 會的電話,過了不知道多久,我接到催繳的電話,我說 沒有辦貸款,為何要催收。」、「(問:針對台新的本 票還有貸款你有沒有去問被告?)答:都沒有,事情發 生以後,我打電話問被告,被告跟我說台新的部分會替 我繳。但我不信被告。」、「(問:你有沒有收到台新 的相關准予核貸及分期清償的資料?)答:沒有。」、 「(問:你有沒有就該筆貸款做任何清償行為?)答: 我沒有貸款,如何還錢。」、「(問:提示原審卷一第 二一九頁,誠信資融函所附台新資融紀錄的林秀能清償 款項明細,這些清償紀錄是否知道為何人所為?)答: 我不知道,我沒有繳」云云(見原審卷㈡第一三二頁及 該頁背面)。惟台新資融徵信人員於核貸前,雖撥打林 秀能家中電話無人接聽,但「職業照會」(任職公司) 時,已由林秀能本人接聽,親自向林秀能徵信,對其確 認申購產品、金額,知悉林秀能有使用信用卡等情,有 徵信簡碼表相關紀錄在卷可考(見原審卷㈡第二○一頁 、第二○三頁)。林秀能所言,與上開客觀事證扞格。 且觀諸卷附林秀能分期付款買賣申購契約書,其上記載 帳單寄送地址即宜蘭縣蘇澳鎮○○路五四號(見原審卷 ㈠第一九三頁),核與林秀能於原審及本院受傳喚時居



住地點相同(見原審卷㈡第九五頁及本院101 年3 月29 日審判筆錄),衡情林秀能應收得台新資融核貸後寄送 之相關文件及繳款單,其謂不知有此貸款云云,孰能置 信。林秀能既曾經台新資融徵信且無異議,被告辯稱此 一貸款事先曾獲林秀能同意授權辦理,應非無稽。 ⑵又,辦理銀行貸款時,銀行多會要求借款人簽立本票以 為擔保,該流程亦為客觀一般人周知均已如前述。既然 林秀能同意並授權被告代辦貸款,在貸款時簽立本票以 為擔保自屬授權、同意之範圍。是亦難認被告有何偽造 有價證券之犯行。
⑶證人李振華於本院固結稱:伊曾經擔任善美得行銷公司 下線,亦曾推薦林秀能購買健康床墊,她只有購買一床 ;被告拿誠泰銀行分期付款申請單給伊,伊再拿給林秀 能填載,她填載完畢後,就辦理分期付款,辦完之後, 伊就拿分期付款繳款單給林秀能;辦理貸款需要身分證 影本,林秀能交身分證影本給伊,伊連同分期付款聲請 單交給被告,就伊所知,林秀能就只有申貸誠泰銀行一 家的貸款等語(見本院卷第一七八頁背面至第一七九頁 背面)。惟其亦當庭證稱:伊不清楚林秀能有無另向台 新銀行申辦貸款;林秀能買的床墊應負擔之金額為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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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善美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