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47號
ULDV,101,補,47,201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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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何張謹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原告與被告張寧娟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對於被告所有之土地有通行權並
准予通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以原告之土地因通行訟爭土地
所增價額為準,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原告之
土地因通行訟爭土地所增之價額(可提出鑑價報告、或表明一定
之金額或原告所有土地地價之一定比例,如五分之一或六分之一
),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所陳報之上開價額補繳
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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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