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黃政煌
黃明煌
黃溪水
洪烱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律師
原告與被告黃凌翔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對於兩造及訴外人黃河川、朝坤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所共有之土地有通行權,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
以原告之土地因通行訟爭土地所增價額為準,爰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原告之土地因通行訟爭土地所增之價額(
可提出鑑價報告、或可表明一定之金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按所陳報之上開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