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廠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43號
ULDV,101,補,43,201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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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銀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錦茂
原告與被告旺鼎豐股份有限公司陳宣榮間請求遷讓廠房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表明請求被告返還之廠房之交易
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補繳之裁判費額。
按以租賃關係終止為原因,請求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
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35 號、32年抗字第
765 號判例參照),其附帶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
廠房之交易價額為準。因原告所提出之稅額繳款書僅記載應納稅
額,並無廠房之價額,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
系爭廠房之交易價額(可提出鑑價報告、房屋稅單或稅值核計表
,或可表明一定之金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
所陳報之上開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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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銀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鼎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