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52號
ULDV,101,司聲,52,201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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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
相 對 人 曾美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受讓嘉祥車業有限公司對相對 人之債權後即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 知,曾以通知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但遭郵務機 關加註遷移新址不明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 移轉通知函、退件信封(以上皆影本)、相對人戶籍謄本正 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債權移轉通知函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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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祥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