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10號
ULDV,101,司拍,10,201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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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王秋翔
相 對 人 蕭麗瓊
代 理 人 廖文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 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 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 字第431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詹德惠、詹楊絨於民國(下同) 80年7 月8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120,000 元之抵押權, 存續期間自80年7 月5 日起至110 年7 月5 日止,並於82年 9 月23日變更權利價為最高限額7,900,000 元,債務清償日 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永緯貿 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緯公司)於①②88年8 月24日、③ ④88年8 月27日邀同第三人詹德敏詹楊絨黃俶玲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516,000 元、②2,064,000 元、③ 344,000 元、④1,376,000 元,詎屆期未依約繳納本息,爰 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 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本院雲院瑜93 執癸字第5920號債權憑證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1 年1 月17日雲院恭非信決101 年度司 拍字第10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分別 於101 年1 月20日、101 年2 月9 日、101 年3 月30日送達 相對人蕭麗瓊、第三人詹德惠、第三人詹德敏(即第三人詹 楊絨之繼承人),惟第三人詹德敏逾期未表示意見。而相對 人、第三人詹德惠分別於101 年1 月31日、101 年2 月8 日 具狀表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係因第三人詹德敏 於82年9 月23日偽造並行使其時抵押物所有人詹德惠名義之



私文書,將權利價值由3,120,000 元變更至7,900,000 元, 茲有本院93年度訴字第113 號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為證。 且第三人永緯公司對聲請人之債務,前亦有第三人詹德寬詹德敏所有之不動產為其設定抵押權為擔保,並經拍賣已訖 ,蓋應得清償永緯公司對聲請人之債務足矣云云。然依相對 人、第三人詹德惠所述已涉實體事項之爭議,揆諸首開裁定 意旨,應由相對人另尋訴訟途徑以資解決,本院不得於本件 非訟事件程序加以審究,附此敘明。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2年3 月6 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 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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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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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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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虎尾鎮 │虎新 │ │0000-0000 │建│102.70 │全部 │重測前:虎尾段65-83地號 │
│0│ │ │ │ │ │ │ │ │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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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10號│
├─┬───┬───────┬───────┬───────┬──────────────────┬──────┬──────┤
│編│ │ │ │建 築 主 要│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 附 屬 建 物 │ │ │
│號│ │ │ │屋 層 數│ │ │ │ 範 圍 │ │
├─┼───┼───────┼───────┼───────┼─────┼──┼─────────┼──────┼──────┤
│0│00213-│虎尾鎮○○段01│雲林縣虎尾鎮中│3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45.51 │194.│ │全部 │重測前:虎尾│
│0│000 │39-0000地號 │華路18號 │造 │二層62.99 │01 │ │ │段5144建號 │




│1│ │ │ │ │三層62.99 │ │ │ │ │
│ │ │ │ │ │騎樓15.48 │ │ │ │ │
│ │ │ │ │ │梯間 7.0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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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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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