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891號
ULDV,101,司促,3891,201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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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8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萬晟工程有限公司
      倍昇工程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祈盛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雲林縣政府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 資料,尚無法釋明第三人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對相對人即 債務人雲林縣政府有債權存在,本院無從以一方之詞即作認 定,則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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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倍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