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72號
ULDV,101,司促,3072,2012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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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7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2樓
債 務 人 鍾裕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叁拾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伍萬零叁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日
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
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
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
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
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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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