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895號
ULDV,101,司促,2895,201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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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895號
債 權 人 東豐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綉閔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一嘉一食品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一嘉一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10 日內補正:(一)債務人公司之公司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二)如債務人公司已解散或廢止登 記在案,請補正暨釋明下列事項:1.請提出向管轄法院聲請 查詢有無債務人公司清算備查之資料。2.請釋明債務人公司 之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若查無 清算備查資料,則請具狀列明全體董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 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影本)。該通知於101 年4 月5 日送 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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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豐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嘉一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一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