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33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古坑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景富
債 務 人 劉寶錦
鍾添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010元,及自民國
100 年9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
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變動而調整),暨自民國10
0 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逾期
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10
% 計付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
息2.956%)加10%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逾期本
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20%
計付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
息2.956%)加20% 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
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
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
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
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