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景村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景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景村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後已移送執行。茲 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 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