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535號
101年度訴字第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源其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被 告 廖建發
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
追加起訴(100 年度偵字第641 號、101 年度蒞追字第1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所示編號⒈至⒕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⒈至⒕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未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壹枚)沒收之,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ZIKOM 廠牌白色行動電話壹支(內含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壹枚)、電子磅秤壹臺、小皮包壹個、注射針筒壹支、分裝匙壹支及夾鍊袋壹包均沒收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驗餘淨重合計柒拾肆點陸肆公克)及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合計貳點參捌參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合計新臺幣陸萬參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丁○○犯附表二編號⒈至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⒈至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扣案之NOKIA 廠牌銀黑色行動電話壹支(內含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壹枚)、電子磅秤壹臺、小皮包壹個及分裝匙壹支、吸食器壹組均沒收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驗餘淨重合計柒拾伍點肆陸公克)及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柒參肆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丁○○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實及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
㈠、甲○○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 毒聲字第13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再由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97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 以強制戒治,於97年5 月30日執行強制戒治完畢釋放,並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署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35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99年度訴字第31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尚未執
行完畢,不構成累犯)。丁○○曾於92年間,因分別犯施用 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各判 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再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 ,嗣於93年12月2 日執行完畢;其間並因前揭施用毒品案件 ,經裁定入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3年1 月9 日因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修正施行而獲釋;復於94年間,犯施用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94年度訴字第244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 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並於96年7 月12日縮 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㈡、甲○○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 ,不得無故持有、販賣,竟仍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 營利之各別犯意,而為下列犯行:
1、販賣予丙○○部分:
⑴、甲○○於99年9 月21日15時41分、16時27分,以其所有之No kia 廠牌行動電話1 支(插卡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 號SIM 卡1 枚)與丙○○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 號聯絡購買海洛因事宜(通話內容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 通話完畢後,丙○○和甲○○即依約前往雲林縣西螺大橋附 近,甲○○向丙○○收取新臺幣(下同)5,000 元價金後先 離開該處,丙○○則在該處等待約30分鐘許,待甲○○返回 後將海洛因1 小包(重量約8 分之1 錢)交付給丙○○,而 販賣海洛因予丙○○。
⑵、甲○○於99年9 月27日14時49分,以其所有之Nokia 廠牌行 動電話1 支(插卡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1 枚)與丙○○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絡(通 話內容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通話完畢後後,丙○○即前 往丁○○位在雲林縣二崙鄉○○村○○00號之住處與甲○○ 碰面,甲○○向丙○○收取5,000 元購買海洛因之價金後先 離開該處,丙○○則在該處等待約30分鐘許,待甲○○返回 後將海洛因1 小包(重量約8 分之1 錢)交付給丙○○,而 販賣海洛因予丙○○。
⑶、甲○○於99年10月2 日7 時22分,以其所有之Nokia 廠牌行 動電話1 支(插卡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1 枚)與丙○○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絡(通 話內容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通話完畢後,甲○○即與丙 ○○在彰化縣北斗鎮某便利商店前碰面,甲○○向丙○○收 取5,000 元購買海洛因之價金後先離開該處,丙○○則在該 處等待約30分鐘許,待甲○○返回後將海洛因1 小包(重量 約8 分之1 錢)交付給丙○○,而販賣海洛因予丙○○。
⑷、甲○○於99年10月6 日8 時11分、8 時31分,以其所有之No kia 廠牌行動電話1 支(插卡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 號SIM 卡1 枚)與丙○○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 號聯絡(通話內容如附表三編號4 所示),通話完畢後,甲 ○○即與丙○○在彰化縣北斗鎮某便利商店前碰面,甲○○ 向丙○○收取5,000 元購買海洛因之價金後先離開該處,丙 ○○則在該處等待約30分鐘許,待甲○○返回後將海洛因1 小包(重量約8 分之1 錢)交付給丙○○,而販賣海洛因予 丙○○。
⑸、甲○○於99年10月10日8 時23分,以其所有之Nokia 廠牌行 動電話1 支(插卡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1 枚)與丙○○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絡購買 海洛因事宜(通話內容如附表三編號5 所示),通話完畢後 ,甲○○即與丙○○在彰化縣北斗鎮某便利商店前碰面,丙 ○○收因身上未有5,000 元,遂表示要先行賒欠,甲○○應 允後先離開該處,丙○○則在該處等待約30分鐘許,待甲○ ○返回後將海洛因1 小包(重量約8 分之1 錢)交付給丙○ ○,而販賣海洛因予丙○○。。嗣丙○○於下次和甲○○交 易時,方將此次積欠之5,000 元價金交付予甲○○。⑹、甲○○於99年10月14日9 時14分、9 時42分,以其所有之No kia 廠牌行動電話1 支(插卡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 號SIM 卡1 枚)與丙○○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 號聯絡購買海洛因事宜(通話內容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 通話完畢後,甲○○即與丙○○在彰化縣北斗鎮某便利商店 前碰面,甲○○向丙○○收取5,000 元價金後先離開該處, 丙○○則在該處等待約30分鐘許,待甲○○返回後將海洛因 1 小包(重量約8 分之1 錢)交付給丙○○,而販賣海洛因 予丙○○。
⑺、甲○○於100 年1 月11日8 時46分,以其所有之ZIKOM 廠牌 行動電話1 支(插卡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 1 枚)與丙○○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絡( 通話內容如附表三編號7 所示),通話完畢後,甲○○即與 丙○○在彰化縣北斗鎮某便利商店前碰面,甲○○向丙○○ 收取5,000 元購買海洛因之價金後先離開該處,丙○○則在 該處等待約30分鐘許,待甲○○返回後將海洛因1 小包(重 量約8 分之1 錢)交付給丙○○,而販賣海洛因予丙○○。⑻、甲○○於100 年1 月15日13時50分、18時57分,以其所有之 ZIKOM 廠牌行動電話1 支(插卡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門號SIM 卡1 枚)與丙○○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門號(通話內容如附表三編號8 所示),通話完畢後,甲○
○即與丙○○在雲林縣西螺鎮延平北路與福來路路口碰面, 甲○○向丙○○收取5,000 元購買海洛因之價金後先離開該 處,丙○○則在該處等待約30分鐘許,待甲○○返回後將海 洛因1 小包(重量約8 分之1 錢)交付給丙○○,而販賣海 洛因予丙○○。
⑼、甲○○於100 年1 月18日11時30分,以其所有之ZIKOM 廠牌 行動電話1 支(插卡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 1 枚)與丙○○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絡( 通話內容如附表三編號9 所示),通話完畢後,甲○○即與 丙○○在彰化縣北斗鎮某便利商店前碰面,甲○○向丙○○ 收取3,000 元購買海洛因之價金後先離開該處,丙○○則在 該處等待約30分鐘許,待甲○○返回後將海洛因1 小包(重 量約8 分之1 錢)交付給丙○○,而販賣海洛因予丙○○。2、販賣予戊○○部分:
⑴、甲○○於100 年1 月6 日15時16分、16時31分,以其所有之 白色ZIKOM 廠牌行動電話1 支(插卡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門號SIM 卡1 枚)與戊○○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門號聯絡(通話內容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通話完畢後 ,甲○○即與戊○○在彰化縣北斗鎮某處碰面,由戊○○先 交付甲○○10,000元購買海洛因之價金,翌日10時許,戊○ ○駕駛自用小客車至彰化縣北斗鎮某日本料理店附近,甲○ ○則於戊○○車內將海洛因1 小包(重量約2 分之1 錢)交 付給戊○○,而販賣海洛因予戊○○。
⑵、甲○○於100 年1 月11日11時52分、12時22分(起訴書誤載 99年10月11日11時16分、12時22分),以其所有之白色ZIKO M 廠牌行動電話1 支(插卡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SIM 卡1 枚)與戊○○所持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聯 絡(通話內容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通話完畢後,戊○○ 駕駛自用小客車至彰化縣北斗鎮某日本料理店附近,甲○○ 則於戊○○車內將海洛因1 小包(重量約2 分之1 錢)交付 給戊○○,並向戊○○收取1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5,000 元)購買海洛因之價金,而販賣海洛因予戊○○㈢、丁○○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 ,依法不得無故持有、轉讓,竟仍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之各別犯意,而為下列犯行:
1、丁○○於100 年1 月4 日8 時48分,以其所有之銀黑色NOKI A 廠牌行動電話1 支(插卡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SIM 卡1 枚)與丙○○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聯 繫轉讓海洛因事宜(通話內容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通話 完畢後,丙○○即前往丁○○位在雲林縣二崙鄉○○村○○
00號住處,丁○○乃無償將1 支注射針筒劑量之海洛因提供 予丙○○施用,以此方式轉讓海洛因予丙○○。2、丁○○於100 年1 月6 日7 時41、42分,以其所有之銀黑色 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支(插卡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門號SIM 卡1 枚)與丙○○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 號聯絡轉讓海洛因事宜(通話內容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 通話完畢後,丙○○即前往丁○○位於雲林縣二崙鄉○○村 ○○00號居處,丁○○乃無償將1 支注射針筒劑量之海洛因 提供予丙○○施用,以此方式轉讓海洛因予丙○○。㈣、甲○○、丁○○均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 第一級毒品,不得無故持有、販賣,竟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而 販入海洛因之犯意聯絡,於100 年1 月18日由甲○○出資18 0,000 元,而丁○○出資100,000 元(起訴書誤載為丁○○ 出資140,000 元),共集資280,000 元欲於同年月19日向住 在屏東縣萬丹鄉之某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藥頭購買海 洛因用以販賣,嗣因丁○○於19日當天有事不能偕同前往, 甲○○遂商請不知情之李俊明於同日13時許一起駕車至屏東 縣萬丹鄉,而甲○○為避免毒癮發作,乃隨身攜帶海洛因1 小包(毛重0.44公克,驗餘淨重為0.02公克)備用,待甲○ ○抵達該藥頭位在屏東縣萬丹鄉某住處後,由甲○○以每兩 140,000 元之價格,共支付280,000 元向該藥頭販入海洛因 2 兩共2 包(毛重分別為39.37 公克、41.46 公克,驗餘淨 重合計74.62 公克,純質淨重合計54.39 公克,起訴書誤載 為販入3 包),甲○○、丁○○即以此方式共同販入海洛因 。甲○○於購得海洛因後,再與不知情之李俊明返回丁○○ 上開住處。
㈤、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0 年1 月19 日中午某時,在不詳處所,用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1 次。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100 年1 月19日採尿時間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 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㈥、丁○○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0 年1 月19 日採尿時間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針筒注射 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 年1 月18日下午6 時許,在雲 林縣二崙鄉○○00號住處房間內,以燒烤吸食器吸食其煙霧 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㈦、嗣經警對甲○○持用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 電話門號及丁○○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實施通 訊監察,並於100 年1 月19日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於下列
時、地實施搜索,因而查悉上情:
1、於100 年1 月19日17時25分許,在丁○○位在雲林縣二崙鄉 ○○村○○00號之住處,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2、於100 年1 月19日18時許、19時44分許,分別於甲○○身上 以及甲○○位於彰化縣北斗鎮○○路000 巷00號之住處扣得 如附表六所示之物。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程序部分(證據能力之認定):
1、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丙○○、戊○○於警詢製作之供述筆錄(見100 年度偵 字第641 號卷㈠,下稱偵㈠卷第25頁至第35頁,100 年偵字 第641 號卷㈡,下稱偵㈡卷第47頁至第54頁),對被告甲○ ○均屬傳聞證據,其辯護人亦不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 卷㈠第100 頁),且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159 條之3 規定之情形,均無證據能力。至乙○○於警詢製作之 供述筆錄(見偵㈡卷第66頁至第71頁),對被告丁○○亦為 傳聞證據,其辯護人未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㈠第13 5 頁),並且亦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159 條之 3 之規定,難認有證據能力。
2、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訟訴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 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 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 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 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 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 行,傳聞證據亦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除丙○○、戊○○、 乙○○警詢筆錄外所引用下述具傳聞性質之供述證據,經本 院於準備程序時提示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 據(見本院卷㈠第100 頁反面、第135 頁,本院卷㈡第37頁 反面至第38頁反面、第114 頁反面至第115 頁),且於本院 審理時提示檢察官、被告2 人及其等辯護人均表示無意見, 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 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 具有相當之關聯性,自得採為證據。
3、卷附被告甲○○與丙○○、戊○○之通訊監察錄音譯文(見 偵㈠卷第26頁至第32頁,經整理後如附表三),被告甲○○
及其辯護人未爭執相關對話之真實性或譯文之正確性,並均 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至被告丁○○與丙○○、乙○○之通訊 監察錄音譯文(見偵㈠卷第15頁至第16頁、第32頁至第33頁 、偵㈡卷第68頁,經整理後如附表四),除被告丁○○及其 辯護人不爭執對話之真實性或譯文正確性外,並經本院勘驗 無誤(見本院卷第133 頁正反面),而上開通訊監察係依本 院核發之99年聲監字第525 、673 、709 號通訊監察書、99 年聲監續字第466 號通訊監察書及100 年聲監續字第20號通 訊監察書而實施(見偵㈠卷第80頁至第89頁),本院亦認作 為證據屬適當,同認有證據能力。
4、扣案如附表五、附表六所示等物,均非屬供述證述而無傳聞 法則之適用,惟上開物品係經員警依合法程序扣得,此有本 院100 年聲搜字第18號搜索票及受執行人為丁○○、甲○○ 之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搜索扣押筆錄存卷可參,並 與本案具有關連性,均認有證據能力。
㈡、實體部分(有罪證明力之認定):
1、就被告甲○○販賣海洛因部分(即犯罪事實㈡1、2): 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上開時間有和丙○○、戊○○聯絡 並於通話後見面(通話內容即如附表三所示),惟矢口否認 有何販賣海洛因予丙○○及戊○○之犯行,辯稱:我和丙○ ○間之通話,是我和丙○○聯絡要聊天、吃東西、賭博,如 果我賣藥,他來找我,我就當場直接拿給他就好,不用隔半 小時再來,冒2 次風險,我可能有和丙○○合資購買,但是 何時我忘了,這9 次聯絡不是丙○○找我買海洛因,我曾和 戊○○合資購買海洛因,我去拿海洛因1 錢回來,他出1 萬 元,我出1 萬元,各拿半錢云云(見偵㈡卷第90頁、本院卷 第53頁、第97頁至第98頁、本院卷㈡第21頁、第49頁反面、 第50頁正反面、第114 頁反面、第130 頁)。辯護意旨則以 :㈠、檢察官起訴主要依據丙○○、戊○○單方指述及通訊 監察譯文,但通訊監察譯文內只有約時間見面,沒有提到慣 常販毒者所用代號、金錢及數量,不足以認定有毒品買賣。 ㈡、丙○○和戊○○都有毒品前科都是慣用毒品之人,即使 指證被告販賣毒品犯行明確,仍須補強證據,而證人證述亦 屬待補強之證據。㈢、合資本未要求必須就雙方出資多少、 如何分配及購買對象要一一明示,一般日常生活常情不會談 到細節過程云云(見本院卷㈠第53頁反面、第97頁反面、本 院卷㈡第53頁正反面)。經查:
⑴、被告甲○○販賣海洛因予丙○○:
①、被告甲○○有於上開時間以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門號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丙○○電話
聯絡(通話內容如附表三編號1 至9 所示),且在通話後有 與丙○○見面乙情,業經被告甲○○自承在卷(見本院卷㈠ 第10 2頁反面),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附表三編 號1 至9 ),核與證人丙○○於偵查及本院中證述其有和甲 ○○見面乙情相符,而丙○○本身染有毒品惡習,此有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486 號緩起訴處分書 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94頁),上開事實均堪認定。②、被告甲○○雖辯稱和丙○○聯絡是要吃飯、賭博云云:然關 於丙○○於上開時間撥打甲○○持用之0000000000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並與之見面之目的為何,業經證人丙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平時毒品都向何人購買?)我 向阿其買的,我不知道他的本名。(購買方式?)我打電話 給他,跟他連絡要買毒品數量,再約地點去拿。(毒品向何 人購買?)我向阿其買的,從99年8 月份開始跟他買毒品。 我和阿其是打麻將認識的。因為我們都有在施用毒品,所以 我知道他有在賣毒品。(平時都如何跟阿其買毒品?)我先 打電話給阿其,先拿錢給阿其,阿其拿完毒品回來之後,再 拿給我。(提示99年9 月21日你用0000000000與0000000000 在15時41分、16時27分通話內容【見附表三編號⒈】有無印 象?)這是我打電話要跟阿其買毒品海洛因,我一次都跟他 買5,000 元,我都跟他買一包〈八分之一錢的量〉,我們在 舊西螺大橋交易。(交易過程?)我先拿5,000 元給阿其, 阿其隔沒有多久之後拿毒品給我。(你與阿其有無約好一人 要出資多少錢去買毒品?)沒有,我只有把錢拿給他,他約 過半小時就拿毒品海洛因給我。(阿其拿海洛因回來,有無 現場分毒品?)沒有,就直接拿一包給我。(你為何認為你 是和阿其合資?)我們之前是這樣說。(你知道「阿其」出 多少錢嗎?)我不知道。(提示99年9 月27日你用00000000 00與0000000000在14時49分通話內容【見附表三編號⒉】有 無印象?)我打電話給阿其要買海洛因,這次有交易成功, 我買5,000 元一包海洛因〈八分之一錢〉,我在丁○○家交 易。(交易過程?)我先拿5, 000元給阿其,約過半小時之 後他拿海洛因給我。(你是否知道阿其這次他出多少錢?) 我不知道。(你是否知道阿其這次有拿毒品回來?)有,我 有看到,但我不知道多少。(提示99年10月2 日你用000000 0000與0000000000在7 時22分通話內容【見附表三編號⒊】 有無印象?)我打電話給阿其要買海洛因,這次有交易成功 ,我們約在彰化北斗OK便利商店,我一樣跟他拿5,000 元給 阿其,阿其給我一包海洛因〈八分之一錢〉。(交易方式? )我拿錢給阿其,在那裡等,阿其隔了約半個小時再把海洛
因拿來給我。(這次你有無問阿其出多少錢?)沒有,我只 有拿錢給他。(提示99年10月6 日你用0000000000與000000 0000在8 時11分、8 時31分通話內容【見附表三編號⒋】有 無印象?)我打電話給阿其要買海洛因,有交易成功,約在 彰化北斗OK便利商店,我跟他買5,000 元一包的海洛因〈八 分之一錢〉。(交易方式?)我先拿錢給他,在那裡等他約 半個小時他就拿毒品來。(提示99年10月10日你用00000000 00與0000000000在8 時23分通話內容【見附表三編號⒌】有 無印象?)我打電話給阿其要買5,000 元一包的海洛因,有 交易成功,約在彰化北斗OK便利商店,這次我沒有拿錢給他 。(交易方式?)我沒有錢,所以這次叫阿其先幫我出錢, 他約隔半小時拿海洛因給我。(這次有無問阿其出多少錢? )沒有。(提示99年10月14日你用0000000000與0000000000 在9 時14分、9 時42分通話內容【見附表三編號⒍】有無印 象?)我打電話給阿其買5,000 元一包的海洛因,有交易成 功,約在彰化北斗OK便利商店附近,我再拿5,000 元給阿其 ,我也是在那等約半小時,阿其再拿一包海洛因給我。(這 次有無問阿其出多少錢?)沒有。(提示100 年1 月11日你 用0000000000與00000000 00 在8 時46分通話內容【見附表 三編號⒎】有無印象?)我打電話給阿其買5,000 元一包的 海洛因,有交易成功,我先拿5,000 元給阿其,約在北斗OK 便利商店附近,阿其過約半小時再拿一包海洛因給我,阿其 是開車。(這次有無問阿其出多少錢?)沒有。我不知道。 (提示100 年1 月15日你用0000000000與0000000000在13時 50分、18時57分通話內容【見附表三編號⒏】有無印象?) 我打電話給阿其買5,000 元一包的海洛因,有交易成功,我 先拿5,000 元給阿其,約在西螺鎮延平北路與福來路路口, 阿其過約半小時再拿一包海洛因給我,阿其是開車。(這次 有無問阿其出多少錢?)沒有。我不知道。(提示100 年1 月18日你用0000000000與0000000000在11時30分通話內容【 見附表三編號⒐】有無印象?)我打電話給阿其買3,000 元 一包的海洛因,有交易成功,我先拿3,000 元給阿其,約在 彰化北斗鎮OK便利商店,阿其過約半小時再拿一包海洛因給 我。(這次有無問阿其出多少錢?)沒有。我不知道。(每 次阿其將海洛因拿來給你時,你有無問他買多少?)我沒有 問過他。(阿其把海洛因拿給你時,你有無看過他身上有其 他海洛因?)有時後有,有時候沒有。(阿其把海洛因拿給 你時,你有無看過他身上有其他海洛因?)有時候有,有時 候沒有。(阿其都如何和你交易?)都是我打電話給他,我 是開車去,阿其也是開車,他是開黑色裕隆休旅車。(阿其
拿毒品來給你時,你有無問他買多少海洛因回來?)我不會 問他。(你既然沒有問阿其出資多少,買多少海洛因回來, 為何你一直說是他阿其合資?)因為我們之前約好的。(你 如何確定你每次要買毒品時,阿其身上有錢和你合資?)我 沒有辦法確定」等語(見偵㈡卷第39頁至第45頁),是依證 人丙○○所述,其毒品來源為被告甲○○,而撥打電話找甲 ○○共9 次之目的均要向被告甲○○拿取海洛因,其在電話 聯絡完畢後即前往約定地點和被告甲○○碰面,關於購毒價 金,除了99年10月10日該次價金有先行賒欠及100 年1 月18 日價金為3,000 元外,丙○○皆係交付5,000 元價金予被告 甲○○,而被告甲○○交付海洛因之時間,均係待被告甲○ ○向丙○○收取金錢後,甲○○即離開現場,丙○○稍在現 場等候約30分鐘許,被告甲○○方將海洛因交付予伊,並非 在雙方碰面之初即立即交付海洛因,又丙○○每次拿取之海 洛因數量均為1 包,重量並未當場秤重,但由丙○○自己施 用毒品之經驗,知道被告甲○○交付之海洛因1 包重約8 分 之1 錢。另證人丙○○陳述與被告甲○○係因打麻將而結識 ,可信丙○○平常亦有和被告甲○○一同打麻將乙事,也正 因如此,證人丙○○上開9 次找甲○○之通話,與平常要相 聚賭博之邀約對話內容必定有所迥異,益徵在丙○○在經檢 察官逐一提示通訊監察譯文後,經回想而證述上開通話內容 皆係向甲○○拿取海洛因乙節更屬可信。
③、嗣證人丙○○於審理中對上開通話後與被告甲○○見面之目 的結稱:「(是否認識甲○○?)認識,打牌認識的。(認 識多久?)不記得,不會很久。(會常一起打牌?)也不會 很常,星期六、日才會一起打牌。(打牌在何處打?)在二 崙田尾村那裡。(是在你大哥阿忠那裡?)是。(打牌之前 會不會電話聯絡,還是去那邊遇到才一起打?)有時候有電 話聯絡,有時候沒有。(除了在二崙田尾打牌之外,會不會 在其他地方打牌?)沒有。(有無去過北斗那裡打牌?)沒 有。(99年9 月到100 年1 、2 月間毒品如何來?)跟甲○ ○共同去買。(你有跟他一起去?)沒有。(不然怎麼是共 同去買?)我們講好了,1 人拿5,000 元一起買。(你在偵 查中為什麼說你不知道1 人出多少錢?)我沒有看到他拿多 少錢,我們講好1 人拿5,000 去買。(你在偵查中說你不知 道甲○○出多少錢?)我是說我沒有看到他拿多少錢出來。 (你有問他那1 次出多少錢?)有。(請審判長提示偵卷㈡ 第41頁,檢察官問你為何是認為跟甲○○合資,你說我們之 前這樣說,你知不知道甲○○出多少錢,你說不知道,同1 次筆錄另1 次毒品交易,檢察官問你你拿5,000 元給甲○○
,約半個小時之後甲○○拿海洛因給你,檢察官問你是不是 知道甲○○這次出多少錢,你說不知道,檢察官每次都有問 你知不知道甲○○出多少錢,你說沒有,我只能拿錢給他, 到底你有無問過他每次都出多少錢?)沒有。(是否知道每 次他出多少錢?)不知道。(是否知道毒品拿來之後他是直 接拿給你,還是在你面前當場分給你?)直接拿給我的,沒 有再分。(他有沒有告訴你這次總共買多少?)沒有。(他 有沒有告訴你他去何處拿?)沒有。(你拿到之後,是否有 秤多重?)沒有。(你不知道他出多少錢,也不知道他買多 少,你也不知道自己買多少,怎麼算是合資?)我們講好1 人出5,000 元一起買,我們見面的時候講的。(在偵查中、 警詢中為何沒有說當面講?)他沒有問這個。(你說跟甲○ ○去買毒品,怎麼跟他一起去買?)我打電話給他說要去找 他。(都去何處找他?)北斗。(都約在何處?)OK便利商 店。(你們交易的過程?)我錢拿給他,他拿回來,我要在 那邊等半個多鍾頭等他回來。(過程當中都是他1 人?)是 。(是否知道他確實有拿出5,000 元來跟你一起買?)不知 道。(有沒有看過他買毒品回來,他自己有拿另1 包?)沒 有。(你不怕被他騙?)不會。(是否知道他去向誰拿?) 我不知道。(99年9 月21日15時41分、16時27分【見附表三 編號⒈】,你打電話給甲○○,這2 通電話講什麼?)也是 要拿東西。(何意?)拿毒品。(這次拿多少?)我拿5,00 0 元給他。(這次約在何處?)在西螺橋那邊。(你說你多 久之後拿到毒品?)我也是要等半個多小時,但是這次沒有 寫上去,我不知道,我沒有注意看,我都要等,我先拿錢給 他。(何意?)我的意思是我沒有直接拿到東西過。(這次 多久拿給你?)半個多小時。(你覺得這次是你與他合資, 還是你自己買?)我們說好1 人出5,000 。(你有看到甲○ ○出多少錢?)沒有。(你有無看到甲○○拿多少毒品回來 ?)沒有。(你有沒有看到甲○○分多少毒品?)沒有。( 怎麼合資,是什麼時候說的?)碰面的時候說的。(為何電 話中不說?)電話中不會說這個。(他拿毒品給你,是直接 拿給你1 包,還是5,000 元分成很多包?)1 包而已。(用 什麼東西裝?)夾鍊袋。(1 包多重?)8 分之1 錢。(回 去有無秤重?)我沒有秤,看就看得出來。(99年9 月27日 下午2 時49分【見附表三編號⒉】你與甲○○講電話,這通 電話何意?)也是過去丁○○他家,要去拿毒品。(這次你 買多少?)5,000 元,也是8 分之1 錢。(這次是在丁○○ 他家拿到的?)要在那邊等,在那裡拿到的。(這次等多久 ?)等半個多小時,每次都這樣。(這次是否看到甲○○出
多少錢?)沒有。(有無看到甲○○拿到多少毒品?)沒有 。(有沒有看到甲○○如何分配你們買的毒品?)沒有。( 這次也是先拿錢,他才拿毒品給你?)是,要等他拿回來。 。(你在丁○○家,他自己1 人先出去?)他自己1 人開車 出去,再1 人開車回來。(這次為何覺得是與甲○○2 人一 起買毒品?)我們這1 次在現場有講。(不是因為之前有講 過?)不一定每次見面都會再講要如何出錢。(如何知道他 要出多少錢?)之前說好的,1 人出5,000 元。(是否知道 這次他出多少錢?)不知道。(99年10月2 日7 時22分【見 附表三編號⒊】這通電話是在講什麼?你在偵查中檢察官提 示通訊監察譯文給你看,你說你打電話給他買海洛因,這次 有交易成功,我們約在彰化北斗OK便利商店,我一樣拿5,00 0 元給甲○○,甲○○給我1 包海洛因,你說你拿錢給甲○ ○,在那邊等,隔了半個小時,甲○○拿給我海洛因,是否 如偵查中所述?)是。(所以這通電話也是要去買毒品的意 思,只是約定的地點不是在漁會,是在OK便利商店?)是。 (這次買,是否知道甲○○出多少錢?)我不知道。(你有 沒有看到甲○○出多少錢?)沒有。(是否有看到甲○○拿 到多少毒品?)沒有。(有沒有看到甲○○如何分配毒品? )沒有。(這次也是等半個小時?)是,每次都要等。(為 何去丁○○家,在西螺大橋及OK便利商店交易的時候,地點 都不同,為何都等半個小時?)我都要等半個小時,他要去 拿。(你說你合資買,你不知道他去何處拿?)我不知道。 (為何沒有跟你說過他向誰拿?)我不知道,我也不會問這 個。(100 年10月6 日上午8 時11分、31分【見附表三編號 ⒋】,這2 通電話是在講什麼?你在偵查中說,這2 通也是 打電話給甲○○買海洛因,也是有交易成功,約在北斗OK便 利商店,你跟他買5 000 元1 包的海洛因8 分之1 錢,你先 拿錢給他,在那邊等半個小時他就拿毒品給你?)如偵查中 所述,就是我先拿錢給他,在那邊等大約半個小時。(這次 是與他合資,還是向他買?)合資。(是否有看到他出多少 錢?)沒有。(有沒有看到他拿多少毒品?)沒有。(有沒 有看到他如何分配毒品?)我不知道。(是否知道他出多少 錢?)我不知道。(請審判長提示100 年10月10日上午8時 23分【見附表三編號⒌】,這1 通電話在說什麼?)(閱覽 )我不夠錢,請他幫我先出。(這通也是要買毒品?)是。 (你叫他幫你出多少錢?)一樣5,000 元。( 在何處與他交 易?) OK便利商店。( 也是等半個小時?) 是,時間不一定 ,但是一定超過半個小時。( 那次是否有看到甲○○出多少 錢?) 沒有。( 是否看到甲○○拿多少毒品?) 沒有。( 是
否有看到甲○○如何分配毒品?) 不知道。( 這次多久之後 拿錢給甲○○?) 下次過去就拿給他。( 除了這次之外,有 無欠甲○○錢?) 沒有。( 這次講電話之前,有無欠甲○○ 錢?) 不曾。( 為何甲○○說你欠他錢?) 我沒有。( 請 審判長提示99年10月14日上午9 時14分、42分【見附表三編 號⒍】通訊監察譯文,這2 通電話在說什麼?你在偵查中說 ,你打電話給甲○○,要買5,000 元1 包海洛因,有交易成 功,是約在彰化北斗OK便利商店附近,你拿5,000 元給甲○ ○,也是在那邊等半個小時,甲○○再拿1 包毒品海洛因給 我,是否如此?) 是。( 是否以偵查中所述為準?) 是。( 這次也是約在OK便利商店?) 是。( 是否知道甲○○出多少 錢?) 不知道。( 是否看到他拿多少毒品?) 沒有。( 是否 看到甲○○如何分配毒品?) 沒有。( 這次也是見面之後才 說?) 是。( 請審判長提示100 年1 月11日上午8 時46分【 見附表三編號⒎】通訊監察譯文,偵二卷第48頁,這通電話 說什麼?上面有提示你100 年1 月11日這通電話,你說你打 電話給甲○○買5,000 元1 包的海洛因,有交易成功,你先 拿5,000 元給甲○○,約在北斗便利商店附近,甲○○過了 半個小時再拿1 包海洛因給我,甲○○是開車,是否如此? ) 是。( 是否知道甲○○這次出多少錢?) 我不知道。(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