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321號
ULDM,100,訴,321,201204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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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清治
選任辯護人 林彥百律師
主 文
曾清治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曾清治前因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訊 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予以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 年12月 28日執行羈押,後又因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俱存,自10 1 年3 月28日起延長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二、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101 年3 月30日雲檢文 火101 執681 字第08504 號函1 份在卷為憑,則被告於入監 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 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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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