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李隆華
2
李文漢
李茹芳
李照貴
趙若男
王順三
號
高紹顥
1樓
許秉甫
洪子閑
游智全
相 對 人 金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號
兼法定代理 鄒邱金連(臨時管理人)
人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
聲請人聲請送達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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