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50號
MLDV,101,補,250,201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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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賴金煌
相 對 人 賴金壽
賴永珍
18號
張蘭冬
賴永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聲請人主張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
4,000 元【計算式:系爭農地重劃前苗栗縣頭份鎮○○段蟠桃小
段88之3 地號(重劃後為蟠桃段忠孝小段347 地號)土地聲請人
持分面積4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0元=1,14
4,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
臺幣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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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