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抵押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15號
MLDV,101,補,215,2012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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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中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華
被 告 徐玉強
苗栗縣政府地政局重劃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存在等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
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抵費地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辦理法定抵押權登記,此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95萬元(計算式:9900萬-305萬-3
100 萬=6495 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3,56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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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