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13號
MLDV,101,補,213,2012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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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朱石墻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黃福益
巷8號
黃俊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174 元
(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900 元×苗栗縣後龍鎮○
○段534 地號占用面積29.86 平方公尺=176,174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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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