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06號
MLDV,101,補,206,2012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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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吳其烜
被 告 苗栗縣公館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彭德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訴之聲明第3 項、第4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
二、查依原告起訴狀中事實及理由欄、八之陳述,原告尚有請求
被告給付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工資42,240元,惟原告起訴狀
上訴之聲明卻未記載該部分之請求。如訴之聲明有誤,原告
應更正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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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