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協議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05號
MLDV,101,補,205,2012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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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5號
原 告 黃達從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協議書等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二、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所列長期擔保放款之保證人黃正平是否
為本件原告?如是,請補正黃正平為原告,並已簽名或蓋章
之起訴狀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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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