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謝楊見枝
巷125號
被 告 楊雲鶯
楊玉蓮
1巷58弄13號10樓
楊雲竹
號
楊美玲
楊美容
楊晴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
定有明文。次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依共有物或公同
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司法院院字第2500號解釋亦足資參照。
而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性質雖有不同,惟於繼承關係中仍有應繼
分比例此一「潛在之應有部分」以供得知其對公同共有財產所享
有之權利分配比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上與分別共有並無
不同,是以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
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合併分割
公同共有土地2 筆,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158,080 元【計算式:(苗栗縣苗栗市○○段17
97地號土地面積2,414 平方公尺+同段1810地號土地面積218 平
方公尺)上開系爭2 筆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200 元原
告應繼分1/5 =1,158,0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