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譚游玉
29號
譚瑞昌
譚依文
譚雅文
6之3號
譚曉雯
號
上列聲請人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經相對人即繼承人譚游
玉於民國101 年3 月29日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本院裁定如下:
一、相對人係被繼承人譚添雄(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頭份鎮
尖下里4 鄰尖峰路502 巷29號)之配偶及子女,被繼承人於
民國100 年6 月20日死亡,現相對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