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117號
MLDV,101,司票,117,201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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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黃珍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良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
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提出相對人羅良宗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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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