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209號
債 權 人 吳慶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月蘭、蔡忠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明確表明本件支付命令欲請求給付之債務人(究為一人或
二人?),並釋明得請求渠等共同給付之法律上依據。
二、請明確表明本件請求給付之金額。
三、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